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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共數據的采集、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共數據安全,促進公共數據的享有、開放和利用,釋放公共數據的價值,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采集、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和具有公共* * *事務管理和公共* * *服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公共* * *管理和服務機構)對公共* * *數據的使用和管理。

電力、供水、燃氣、通信、公共交通、城市基礎設施服務等開展公共服務以外的數據采集、使用和管理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不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的公共* * *數據管理,或者法律法規對公共* * *數據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公共數據,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以電子或非電子形式制作或者獲取的信息記錄;

(二)數字源部門是指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某壹類公共數據的法定采集部門;

(3)數據主體是指相關數據所指向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4)省級政府大數據中心是指在數字政府改革模式下集中建設的省市壹體化政府大數據中心。分為省級節點和地市級掛牌子節點,是承載數據聚合、* *共享、分析等功能的載體。第四條公共* * *數據管理應當遵循集約建設、統壹標準、分類分級、銜接整合、需求導向、開放安全、可控的原則。

公共數據作為新型公共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視為私有財產,或者擅自增設條件或障礙,影響其享有、開放和開發利用。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公共數據采集、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數據管理機構作為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以下工作:

(壹)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數據資源;

(二)向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出公共數據管理的任務和要求;

(三)編制和維護本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清單管理機制;

(四)會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共數據的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五)會同機構編制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收集和提供公共數據的責任部門;

(六)對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公共數據管理進行監督和評估,向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提出相應的監督建議。第七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作為公共數據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以下工作:

(壹)明確公共數據管理的目標、職責、實施機構和人員;

(二)編制本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依法制定本機構公共數據采集清單和規範;

(三)核對、更新、匯總本機構公共數據;

(四)* * *本機構公共數據的獲取和開放情況;

(五)本機構公共數據的安全管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與港澳合作,推動建立粵港澳公共數據流動相關的技術標準和業務規範,探索大灣區公共數據資源合法流動和有效應用的途徑,建立健全相關體制機制。第二章公共數據目錄管理第九條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對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規則。

地級以上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的有關規定,補充地方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規則。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地市級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本部門公共數據的管理。第十條公共* * *數據資源實行統壹目錄管理。目錄編制指南由省級公共* * *數據部門制定。

公共* * *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本指引,編制本機構公共* * *數據資源目錄,報同級公共* * *數據主管部門審批。

縣級以上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審核匯總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本級人民政府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並通過省級政府大數據中心發布。

公共* * *數據資源目錄應當包括公共* * *數據的數據形式、公共* * *的內容、公共* * *的類型、公共* * *的條件、公共* * *的範圍、開放屬性、更新頻率、公共* * *數據的采集、審批和提供部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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