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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供用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供電行為,加強供電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維護供電秩序,保護供電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供電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供用電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供電設施的建設和保護、電力供應和使用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是指已經建成或者在建的變電站設施、電力線路設施、電力通信設施以及相關輔助設施。其中,產權分界點的供電側為供電設施,負荷側為受電設施。

本條例所稱重要電力用戶,是指在本省電網供電範圍內,在國家或者本省社會、經濟、政治中占有重要地位,供電中斷可能造成人身傷害、較大環境汙染、較大政治影響、較大經濟損失、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電力用戶。第三條供電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經濟環保、保護耕地、節約用地,避免或者減少對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損害。

電力供應和消費應當遵循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節能減排、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供用電工作的領導,建立供用電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用電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建設、規劃、國土、環保、水利、林業、工商、質監、海洋、安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供應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電力管理部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在供用電工作中的行政執法職責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供用電執法工作,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相關執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電力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供電設施建設和保護、安全用電和節約用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安全用電和節約用電意識。

供電企業應當開展安全用電和節約用電的宣傳工作,普及相關用電知識。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電力市場化改革和科學監管,培育多元化電力市場主體,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供電業務,推進清潔能源並網使用,實現電網公平、非歧視開放。

鼓勵和支持供用電領域科技創新,發展智能電網,建設光伏發電等分布式電源,推廣應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器件,推進供用電信息化、智能化發展。第二章供電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第七條電網專項規劃應當包括變配電設施位置、電力線路設施和走廊、電力通信設施、地下電纜隧道及相關輔助設施等內容。,並界定電網規劃的控制區域。

電網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並與環境保護規劃、林業專項規劃、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相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電網經營企業,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組織編制電網專項規劃,征求供電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加強中高壓輸變電線路選線和選址的論證優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依法公布實施,並在政府網站長期公告,供公眾查詢。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電網專項規劃。確需修改的,組織編制電網專項規劃的部門應當組織修改,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電網專項規劃,統籌安排並預留供電設施、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用地。

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範圍內供電設施的布局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或者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不得破壞其自然生態或者景觀。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避免的,供電企業應當做好項目建設的選線選址的合法性、必要性、唯壹性、生態環境影響評價、調整範圍等方面的專家論證或者評估,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供電設施規劃區域內采用共同溝施工方法修建地下管線的,供電設施應當納入共同溝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市政工程管理等有關部門建設城市地下共同溝時,應當根據電網專項規劃預留地下供電設施的位置和出入口,並設置明顯標誌。

建設居民區、商業街區、工業園區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電網專項規劃和供電設施建設需要,預留公共供電設施或者住宅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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