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規定嚴格管理。第三條直接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審批。情況特殊、影響重大的項目需要審批。
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專項規劃已經明確,前期工作深度滿足項目建議書要求,建設內容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可以直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合並編制項目建議書。第四條中央預算內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以及需要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協調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委托中央有關部門審批,其中特別重要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國務院審批;其余項目由中央有關部門按隸屬關系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在編制年度計劃時統籌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第五條審批直接投資項目時,壹般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特別重要的項目應實行專家評審制度。第六條直接投資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的編制、審批和建設過程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和規範。第七條發展改革委與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行業管理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凡有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法律法規未禁止的直接投資項目的,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項目審批情況。第二章項目決策第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中央有關部門應當對適宜規劃的地區編制專項規劃。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批準的專項規劃是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第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項目儲備庫,作為項目決策和年度計劃的重要依據。第十條項目建議書應當對項目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文件。項目建議書的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符合規定的要求。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項目審批,其項目建議書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咨詢機構編制。第十壹條項目建議書完成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有關規定且確需建設的項目,應當批準項目建議書,並將批準文件抄送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
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在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中規定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第十二條項目單位根據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組織可行性研究,並按照規定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土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手續。第十三條項目審批部門在批準項目建議書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收集的主要意見和建議作為編制和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參考。第十四條項目建議書批準後,項目單位應當委托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節能降耗、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和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綜合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營保障條件,並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和審查意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符合規定的要求。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咨詢機構編制。第十五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招標內容:
(壹)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和材料采購的具體招標範圍(全部或部分招標);
(二)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擬采用的招標組織形式(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按照有關規定擬招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書面材料;
(三)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按照邀請招標的有關規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書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