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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化妝品安全條例還能用嗎?

《廣東省化妝品安全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於2019年3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2065438+2009年3月28日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化妝品安全,保障公眾健康,維護化妝品市場秩序,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化妝品的生產經營及其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法律法規對化妝品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化妝品安全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化妝品監督管理的協調機制和責任機制,統壹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公安、生態環境、海關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化妝品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範、標準,並對其生產經營的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第六條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采用綠色生產方式,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化妝品生產企業排放的汙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汙染控制標準和技術規範處置工業危險固體廢物和其他汙染物。不能自行處置的,交由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處置。

化妝品生產企業應有效利用資源,減少包裝材料用量,避免過度包裝。

鼓勵化妝品生產企業回收過期化妝品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消費者委員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消費者購買、使用化妝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

化妝品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規範,組織行業誠信建設,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引導、規範、督促會員依法開展生產經營。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化妝品生產經營的違法行為。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流程和時限,並依法為舉報人保密。舉報經調查核實的,依法給予獎勵。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進行虛假或者惡意舉報,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九條鼓勵化妝品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究、創新、推廣和應用,鼓勵化妝品企業管理創新,促進化妝品行業高質量發展。

鼓勵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依法提供化妝品研發、標準制定、實驗、檢驗、認證、培訓和教育服務。

第二章生產管理

第十條從事化妝品生產的,應當依法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並在許可範圍內組織生產。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變更、延期、換證和註銷,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壹條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註冊,並取得批準文號。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產品上市前進行備案。

第十二條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物料供應管理、物料驗收、產品生產過程和質量控制、設備管理、產品質量檢驗和留樣、產品召回、不合格產品處理和產品追溯管理等制度。

鼓勵化妝品生產企業提高生產管理信息化水平,采用國際先進的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標準組織生產,並通過專業機構認證。

第十三條生產化妝品所用的原料、容器和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規定。化妝品生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使用國家禁止的化妝品原料的;

(二)超量或者超出國家規定的化妝品限量原料使用範圍的;

(三)使用未經國家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化妝品新原料的;

(四)使用超過使用期限、廢棄、回收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規定的化妝品原料的;

(五)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規定要求的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的。

第十四條化妝品生產企業采購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化妝品原料、容器和包裝材料時,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核實供應商的經營資質,驗證產品合格證、產品標識和檢驗報告,建立產品進貨臺賬,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供應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產品批號向供應商索取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供應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第十五條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註冊或者備案產品的配方和技術要求組織生產,建立並執行化妝品生產管理和生產記錄制度,妥善保存工藝規程中的原料和成品出入庫記錄、產品配方、稱重記錄、批生產記錄、批包裝記錄、崗位操作記錄以及各關鍵控制點的監控記錄。

第十六條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化妝品出廠檢驗管理和檢驗記錄制度。

化妝品出廠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批檢驗。

化妝品生產企業不具備國家規定項目的檢驗能力的,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的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七條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化妝品成品留樣管理和留樣記錄制度。化妝品成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逐批抽樣,並有記錄。樣品應在規定的條件下保存,樣品數量應滿足產品質量檢驗的要求。

第十八條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化妝品銷售管理和銷售記錄制度。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化妝品銷售臺賬,詳細記錄化妝品的產品流向,包括產品名稱、規格、生產批號、數量、發貨日期、收貨單位、地址、聯系方式等,並保存含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

第十九條產品采購臺賬、生產記錄、檢驗記錄、留樣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屆滿後半年;產品保質期不足兩年的,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三年。

第二十條委托生產化妝品的,委托方應當對委托生產的化妝品的質量和安全負責。委托方應為合法的化妝品經營企業或具有合法有效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委托生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的,委托方還應當是該化妝品的備案人;委托特殊用途化妝品的,委托方還應當是化妝品註冊證書持有人。

受委托方應當持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在其生產許可證範圍內接受委托,並對委托的化妝品質量安全承擔責任。

委托方應當簽訂委托生產合同,明確委托範圍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委托生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有效期。

第二十壹條委托生產化妝品的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原料、容器和包裝材料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委托方或者受托方應當對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原料、容器和包裝材料的質量負責,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受托方應對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投入生產。

第二十二條半成品化妝品分包的,委托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提供的半成品化妝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提供給受托方;受托方應向委托方索取檢驗報告等資料,確認合格後再包裝。受托方不得在分裝過程中改變半成品化妝品的比例、外觀和特性。

第二十三條化妝品標簽上的名稱、成分、質量、功效、使用方法、保質期、凈含量、生產者和銷售者信息以及其他相關文字、符號、圖形、圖案等說明,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化妝品標簽上標註的成分應與產品實際配方壹致。

進口化妝品有外文標簽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貼中文標簽。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化妝品進貨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化妝品合格證明等相關文件,保存相關憑證,建立產品進貨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二十五條化妝品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品種向供應商索取並核對下列相關資料:

(壹)化妝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供應商的營業執照;

(三)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

(四)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證明;

(五)特殊用途化妝品進口行政許可;

(六)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證明;

(七)化妝品生產企業出具的每批產品的質量檢驗證明或標誌;

(八)法定機構出具的進口化妝品檢驗檢疫證明;

(九)化妝品銷售發票或銷售憑證。

第二十六條從事批發的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化妝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化妝品的名稱、規格、生產批號、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地、供應商名稱和地址、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從事批發的化妝品經營者還應當建立化妝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化妝品的名稱、規格、生產批號、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購買者姓名、聯系方式、發貨日期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二十七條實行統壹配送經營模式的化妝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建立統壹的進貨查驗制度,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向供應商索取相關證明文件,建立進貨臺賬,並確保在其分支機構可以查詢記錄。

第二十八條禁止銷售下列化妝品:

(壹)無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生產或者超越許可證範圍生產的;

(二)未辦理化妝品註冊或者備案手續的;

(三)超過保質期、變質或汙染的;

(四)使用未經批準的新化妝品原料,非法添加禁用化妝品原料,超量或超量使用限用原料;

(五)使用過期、廢棄或者回收、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規定要求的化妝品原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規定要求的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的;

(七)不能提供質量檢驗合格證或標誌的;

(八)標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規定的;

(九)偽造、變造或者冒用證書、標簽、說明書、檢驗報告、檢疫證書、批準證書等文件;

(十)偽造、變造或者冒用產品產地、廠名、廠址進行生產的;

(十壹)化妝品經營者無包裝、制劑的;

(十二)未取得法定機構出具的進口化妝品檢驗檢疫證書的;

(十三)無法證明合法來源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

將上述產品用於經營服務或作為促銷禮品或有獎銷售活動的獎品,應視為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美容、美發等服務業經營者在經營服務中使用化妝品或者向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應當按照化妝品經營行為進行管理。

美容美發等服務行業經營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簽和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正確使用化妝品,並向消費者如實、全面說明產品的質量、效果和正確使用方法,如實告知化妝品的不良反應,不得虛假宣傳化妝品的功效。

美容美發服務經營者不得擅自配制或者分裝化妝品。

第三十條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承擔經營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審查進入市場的化妝品經營者的經營資格,記錄進入市場的化妝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定期進行檢查,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壹條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登記為市場主體,並在其網站顯著位置公開營業執照信息、其銷售的化妝品的登記備案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上述信息發生變化的,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第三十二條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進入平臺的化妝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並核實經營資質,建立登記檔案並及時核實更新,與進入平臺的化妝品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各自的化妝品安全管理責任。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入駐平臺的化妝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發現有違法行為的,必要時可以停止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時,應當如實提供化妝品經營者的真實信息和聯系方式,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銷售的化妝品不符合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法與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三條化妝品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虛假宣傳產品的功效或者性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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