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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規範勞動保障監察,預防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

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的勞動保障監察,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責,依照本條例實施。第三條勞動保障監察應當遵循公平、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日常檢查,預防與查處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建立健全預防和查處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工作機制和維護勞動者權益的目標責任制,並對有關部門和下壹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

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國資、稅務、工商、安監等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第六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發現用人單位有違法勞動保障活動的,應當及時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發生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時,應當到場了解情況,並按職責協助處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中應當重視工會的意見和建議;工會接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的舉報後,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工會。第七條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勞動管理,接受和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企業聯合會、工商聯等企業代表應當指導和幫助用人單位依法規範用工,配合勞動保障監察。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第二章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第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的組織(以下簡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保證有效、全面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所需的場所、裝備等條件。第十壹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調查、檢查時,勞動保障監察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佩戴統壹的勞動保障監察標誌,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應當遵守回避的有關規定。第十二條勞動安全監察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政,保守秘密。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第十三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勞動保障監察人員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察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和阻撓。第三章勞動保障監察預警監測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下列用工管理臺賬,真實準確記錄各類用工信息:

(壹)員工花名冊。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戶籍地址和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等。

(2)就業登記。包括登記表,員工身份證復印件等。

(3)工時臺賬。包括打卡記錄或考勤表等上下班時間和加班時間的記錄。

(4)工資臺賬。包括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和其他勞動報酬,列明支付日期、支付期限、支付人名稱、工作時間、應付工資的項目和金額、代扣代繳工資的項目和金額、實際支付的工資金額、銀行出具的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臺賬。

用工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員工花名冊和用工登記應當至少保存至員工離職後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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