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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公民認定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公民的認定,保障經濟困難公民能夠獲得法律援助,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公民的認定。第三條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沒有大額資產的,應當認定為經濟困難:

(壹)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申請日前6個月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上壹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二)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 *在申請日前6個月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者在國內就讀全日制中專,導致家庭月人均消費支出超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壹定時期內的最終消費支出和儲蓄之和,即可支配收入,包括:

(壹)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各種自由職業、兼職和零星工作取得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等工資性收入;

(二)生產經營活動扣除營業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產品稅後的營業凈收入;

(三)利息凈收入、股息凈收入、儲蓄保險凈收入、承包土地經營權轉讓租金凈收入、出租房屋凈收入、出租其他資產凈收入和自有住房收入折算租金凈收入;

(四)撫恤金或者撫恤金、社會救助補助、保單生產補助、保單生活補助、定期捐贈和補償、醫療費用報銷、家庭之間的贍養收入和非居民家庭成員寄回的收入,減去已繳納的稅款、各種社會保障費用、贍養費用、定期捐贈和補償費用以及其他定期轉移費用。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價值較大的資產包括:

(壹)擁有兩套以上城鎮房產或單套城鎮住房,建築面積144平方米,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超過政府公布的當地居民人均住房建築面積;

(二)以經營為目的的房地產,且申請日前六個月平均月經營收入超過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上壹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三)汽車(唯壹營運的交通工具除外);

(4)足以購買必要法律服務的現金、儲蓄存款、有價證券、高檔消費品、收藏品及其他個人和家庭資產。第六條除《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外,公民申請代理、辯護、起草法律文書等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經濟困難申報材料,並對申報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壹)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 * *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申報表;

(二)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申請日前六個月的收入和支出情況及相關材料;

(3)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資產及相關材料。

申請所涉糾紛或案件的對方當事人是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申請人無需申報對方當事人的個人收支和資產情況。

財務申報表由法律援助機構免費提供。第七條依法決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應當在法律援助機構確定的期限內補充所需申請材料。第八條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經濟困難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壹次性提交相關材料;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交相關材料。申請人未按照要求提交相關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請。第九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經濟困難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

法律援助機構認為有必要對經濟困難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的,應當及時核實,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法律援助機構依托家庭經濟信息查詢核對平臺,對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 * *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進行核查,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 * *家庭成員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核查委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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