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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能力,預防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維護學生、教職工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的管理、保障、教育、培訓、應急和事故處理。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應當遵循教育規律,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堅持政府負責、屬地管理、家校共建、社會協同、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工作,完善學校安全工作機制,構建學校安全防控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學校安全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校園周邊治安和交通秩序,指導學校做好校園安全保衛工作,及時依法處置學校突發事件和違法犯罪案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衛生、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職責,做好本轄區的學校安全工作。第五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第六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學生在校期間和參加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的安全。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公立學校的安全。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充分保障學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的經費,並提供其他必要的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學校加強安保人員配備和開展日常安全管理。第八條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動。

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責任,配合學校做好學生安全教育工作。第九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應當協助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鼓勵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開展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研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學校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學校安全培訓、宣傳和評估。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危害師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等主管部門報告。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第十壹條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學校安全知識宣傳,發布學校安全公益廣告,客觀公正報道學校安全事件和事故信息,為學校安全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澄清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以及可能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第二章校園安全管理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和教育職責:

(壹)建立學校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明確負責安全管理的機構和人員,確定崗位安全管理職責;

(三)開展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學校的日常安全管理,開展校園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整改;

(五)建立突發事件應對機制,依法應對學校突發事件;

(六)建立學校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機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教職工崗位安全責任和考核制度。

公辦學校的主要負責人和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壹責任人。第十三條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向學校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

(二)書面告知在校學生其特殊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異常情況;

(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4)教育學生糾正不良行為;

(五)學校安全工作中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成年學生、其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應當將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情況書面告知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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