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全區律師自律組織,依法對律師實行行業管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設區的市(縣)成立的地方律師協會是本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忠誠律師事業,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專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完善社會主義法制、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的監督和指導,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會員第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協會個人會員。加入本協會的律師,也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執業的所有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分所、公職律師事務所、企業律師事務部均為協會團體會員。
被撤銷的律師事務所、被吊銷的律師執業證書和轉出我區的個人會員失去本協會會員資格。
第6條個人成員的權利:
(壹)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提出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的要求;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習、培訓、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四)享受本協會組織的福利待遇;
(五)利用圖書、資料、網絡、信息、設施等。;
(六)通過本局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七)監督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7條成員的義務:
(壹)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職業規範和標準;
(四)接受本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完成本協會委托的工作;
(五)按本協會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六)自覺維護律師職業榮譽,維護會員之間的團結;
(七)履行法律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第八條團體成員享有第六條第壹款以外的其他權利,並承擔第七條規定的義務。
第三章律師協會的職責第九條律師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完善會員執業保障制度;
(二)制定律師執業規範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律師事務所的規範化管理;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專業水平;
(五)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制定律師繼續教育計劃,開展律師專業培訓,制定見習律師培訓計劃,開展執業前培訓;
(七)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八)制定並監督實施對會員的獎懲;
(九)調解會員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壹)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二)組織律師福利事業;
(十三)指導下級律師協會的工作;
(十四)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和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十五)協調與有關司法和行政機關的關系;
(十六)司法行政部門和上級律師協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組織機構第十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地區律師代表大會。
全區律師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壹次,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召集。必要時,協會常務理事會可以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律師代表大會。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和少數具有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並肩承擔管理責任的司法行政人員中選舉或產生。
根據需要,協會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列席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十壹條本協會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如下:
(壹)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提出修改《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等重大事項的建議;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討論和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四)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經審計的會費收支報告;
(六)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七)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本協會理事會由全區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為三年。
第十三條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幹人,執行董事若幹人。
根據工作需要,可推薦名譽會長,聘請若幹顧問。
必要時,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可連選或罷免個別理事、執行理事和副會長。
總統可以連任,但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必要時,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可以罷免主席。
副總裁任期原則上不得超過連續兩屆。每個副總裁和執行董事的候選人應更新三分之壹。
董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自動退出董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必要時,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會議可以延期或提前舉行。理事會全體會議聽取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審議會費收支情況,審議下壹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討論決定理事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研究決定協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部署協會工作。
會長召集並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必要時,可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支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常務理事會部署的工作。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會長定期召集會議。
第十八條協會設立執行機構,具體負責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協會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是當然理事和執行理事,由常設理事會任命。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授權範圍內,領導和組織協會執行機構的工作。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出席了主席辦公會議。
本協會執行機構的工作部門由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設立。
第十九條協會設立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和律師懲戒委員會。
經理事會決定,可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條協會可以設立若幹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幹人。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調整、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根據成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組織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相關律師的業務範圍和標準。
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作為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第二十壹條協會可以對模範履行會員職責,為律師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給予獎勵。對違反法律和法律職業規範的會員給予必要的懲罰。
第二十二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協會給予表彰、獎勵並授予榮譽稱號:
(壹)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做出重大貢獻的;
(二)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在全國或者全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積極開拓律師業務新領域,成績顯著;
(五)被各級黨委、政府部門、工人、青年婦女等社會組織授予榮譽稱號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會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協會將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視情況而定:
(壹)違反《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
(二)違反公司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
(三)未履行會員義務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影響律師職業形象和榮譽的。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協會有權向具有懲戒權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第二十四條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六章經費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
(壹)會員費收入;
(2)國家財政撥款;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會費主要用於:
(壹)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表彰會和交流活動;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歷史獎懲;
(三)律師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開展的活動;
(四)協會執行機構的支出;
(五)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六)組織會員福利事業;
(7)貧困地區幫扶小組成員;
(八)開展律師國際交流活動,與臺、港、澳律師組織開展交流活動;
(九)律師公示;
(十)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七條會費收支管理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並提交律師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七章附則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址設在南寧。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章程由全區律師代表大會修改。必要時,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提議,理事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可以對章程作出補充規定。
第三十壹條本章程自本協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應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