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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人民防空法實施辦法

防空識別區制度是在領海以外的公海上識別航空器的國際區域,用於維護國家安全。它已經存在和發展了半個多世紀,並產生了明顯的效果。以下是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的辦法。歡迎閱讀!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民防空遵循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原則,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與防災減災救災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衛生、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有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指定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納入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體系,作為應急管理成員單位,建立防空防災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和規範人民防空經費保障工作,根據人民防空需要明確經費保障標準。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征收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費,經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其中易地建設費專項用於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和維護管理。 並接受財政、審計、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第六條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共人員掩蔽工程、疏散幹道建設,以及醫療救護、專業隊伍掩蔽、物資儲備等特殊工程建設。,應當依法批準並以劃撥方式供地。

人民防空設施包括地面和地下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建築物和連接通道、疏散幹道、通信、警報、消防、通風空調設備、給排水、供電設備及其管道、防核生化武器設備以及其他戰時直接用於防空襲的建築物和設備。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開發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設施的建設、開發和利用享受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事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八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廣西軍區根據國防需要,可以增加自治區人民防空重點城鎮的數量。自治區人民防空重點城鎮應當按照國家人民防空重點城市防護標準建設。

第九條城市防空襲方案由城市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制定。

城市防空規劃根據城市人口、戰略地位和重要經濟目標的變化,除特殊情況外,每五年修訂壹次。

第十條重要經濟目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確定。新建的重要經濟目標,建設單位應當制定保護規劃,將其保護設施納入基本建設計劃,統壹建設。重要經濟目標單位應當建立防護組織,落實防護措施,組織防護演練。

投資部門在對新建重要經濟目標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進行審批、核準或備案前,應當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壹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納入城鄉規劃審查部門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的需要,制定人民防空工程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十二條新建人防工程應當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相結合,並與地面設施建設相銜接。人民防空疏散幹道和連接通道應當結合城市地下交通幹線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設。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通信和地面交通應當為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三條城市地下交通幹線等地下空間開發項目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充分考慮防災、防震、防倒塌等因素,規範確定防護單元和防爆單元,增強工程抵抗結構,確保工程設施安全使用。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保護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協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做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

第十四條城市規劃區和人口疏散安置區的天然溶洞以及開采礦產資源後形成的洞穴,符合人民防空需要的,應當納入人民防空規劃管理。

第十五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共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的建設,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並負責設計審查、質量監督、限額管理和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重要經濟目標區和高等院校新校區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標準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十七條依法應當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設單位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其建設規模和投資規模納入基本建設計劃。

第十八條修建防空地下室,應當堅持就地自建的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壹)使用樁基礎,且樁頂面低於三米或低於規定凈高的地下室空間;

(二)按規定指標,待建地下室面積僅占地面建築首層的壹部分,且結構和地基難以處理的;

(3)建在流沙、暗河、淺基巖中的工程,因地質條件不適宜建設的;

(四)因建築區域內房屋或地下管線設施密集,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或難以采取措施確保施工安全的;

(五)防空地下室的面積應小於one hundred and fifty平方米。

第十九條申請易地建設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經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報建時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繳納標準壹次性足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統壹組織易地建設。

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建設單位繳納易地建設費代替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二十條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築項目,符合下列情況之壹的,應當減繳或者免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壹)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住宅,減半收取;

(二)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殘疾人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築減半收費;

(三)不增加危房面積的臨時民用建築和商業用房項目免征;

(四)因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而損毀後,仍按原面積修建的民用建築,免征。

除國家另有規定的減免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準免建、少建、緩建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等級,不得批準減建或者緩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防空地下室的征集、使用和易地建設情況。

第二十壹條申請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減免條件之壹的,建設單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法定審批權限辦理,並報上壹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人防部門參與相應新建民用建築項目防空地下室的聯審,負責防空地下室的防護設計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防護設備生產和產品檢測,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人防工程設計、監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以及防護用品生產和產品檢測單位的資質或資格審批,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防空地下室所需防護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並在工程建設中同步安裝到位。

第二十五條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間開發項目應當實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六條新建人防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在審批用地計劃時,應當根據使用要求預留工程口和通道用地;對已建的人防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劃定工程口的用地範圍和進出口通道。

確需在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築物的,應當留出大於建築物倒塌半徑的安全距離,或者由建設單位采取防倒塌措施。

第二十七條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制定平戰功能轉換方案,確保壹旦需要戰備,能迅速轉入戰時防空;

(二)落實防火、防洪等安全措施,實施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不得損壞工程結構和設備、設施和降低工程防護能力。

使用財政投資建設人防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繳納費用,並遵守前款規定。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費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上繳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應當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工作,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功能和使用效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共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維護,費用由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其他人防工程和兼顧人防要求的地下工程的維護,由其管理單位和個人負責,並承擔費用。

平時開發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由管理者和使用者按照約定負責,並承擔費用。

第三十條人民防空工程或者人民防空工程附屬土地的管理人、使用人的隸屬關系發生變化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辦理工程檔案移交手續,明確維護責任,並將有關情況報人民防空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壹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用地和通道,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拆除、改造人民防空設施。

對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采取防護措施,並報有管理權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二條確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應當報有管理權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拆遷單位應當在批準的期限內,按照不低於原面積、不低於原防護等級的人民防空工程標準補建,或者按照易地建設收費標準進行補償。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資源為防災救災服務。

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區應當為公眾提供避難場所。除國家規定應當保密的外,人防工程應當明碼標價。

人民防空指揮通信系統應當為防災救災等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群眾防空組織納入應急救援隊伍統壹建設,作為政府防災救災的重要力量,適時組織演練,檢驗和完善城市防空防災預案,提高公眾防空防災技能,增強城市綜合防護和應急能力。

防空警報系統應在平時為政府的防災救災指揮提供相關支持。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納入政府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

通信部門應當優先提供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所必需的有線電路、中繼線和專線,支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立與公眾通信網相連接的專用通信設施,協助制定有線電路和無線信道的調度計劃和實施方案。

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協助人民防空無線電臺、網的建設和無線電設施的安裝、使用,並按照規定提供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所需的頻率。

通信、廣播、電視和電子信息網絡系統戰時應當優先傳輸和發放空襲警報信號,確保人民防空指揮通信暢通;應當制定平時、戰時和應急保障預案,並組織必要的演練。

第三十五條在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規劃選址範圍內新建建築物,其頂層應按要求修建並預留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安裝平臺、電源和控制電纜接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購置和安裝防空警報設施,並承擔費用。

有關單位設置的防空警報設施,由其所屬單位管理,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拆除。確需拆除的,應當經有管理權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重新安裝。搬遷、重裝費用由申請拆遷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試鳴防空防災警報,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播發防空防災警報信號。

第三十七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城市人口防空疏散計劃。預定人口疏散安置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城市人口防空安置規劃。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保障城市人口疏散和接收所需的通信、交通、治安、物資、醫療、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人民防空群眾組織的組建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批準,由各有關單位組織實施。

群眾防空組織訓練大綱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組織單位制定,由組織單位組織實施。訓練器材、設備和經費保障辦法,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宣傳教育納入國防宣傳教育、普法宣傳教育和社會公共安全宣傳教育計劃,采取多種形式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並將人民防空教育與防災救災和應對其他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相結合。

自治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人民防空教育計劃和內容,組織編寫教材。

在校學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納入國防教育課程,由教育主管部門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並進行監督檢查。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因地制宜,依法組織實施人民防空教育,並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修建,並可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主體工程竣工後無法補建的,還應當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壹)侵占人防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防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防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後拒不修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防災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故意損壞人民防空設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危險物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批準免建、少建、緩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等級,或者違反規定批準建設單位繳納易地建設費代替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違反規定批準減免、緩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

(三)違反規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者無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出具的驗收文件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的;

(四)違反規定出具或者不出具批準文件的;

(五)挪用、截留、擠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

(六)隱瞞人防工程安全隱患的;

(七)對違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的行為,不予查處、不予追究的;

(八)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2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

防空管理的原則和作用

二戰後,隨著空襲與防空實踐和理論的發展,防空的基本原則和要求逐步完善:國土防空、野戰防空、人民防空緊密結合,建立和完善現代化統壹的防空體系;各種防空力量和武器同時存放和使用。通過統壹指揮,發揮各自優勢,經濟合理使用,密切配合,發揮整體威力;各種防空力量和武器,按照統壹布局、區域負責的原則,集中使用,重點設防、重點防禦、廣泛機動,主要力量用於主要方向和重要區域(目標),形成有壹定深度和臺階的環形防禦,形成高、中、低空、長、中、近程相結合的空中火力分配體系,可遠距離開始連續攔截敵空襲武器;主動打擊,嚴密防護,以積極的戰鬥和戰役行動對抗敵空襲,在空中消滅敵空襲力量和武器,或在基地或發射場摧毀敵空襲武器;采取隱蔽、疏散、偽裝、防護等措施,保持防空體系的穩定性和生存能力,減少敵方空襲的危害;保持高度的警戒和快速反應能力,能在任何復雜困難的情況下實施防空作戰,對來自敵人的空襲做出快速有效的反應,摧毀他們的突然襲擊。

防空警報是城市防空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平時用於搶險救災和突發事故時的災害預測和緊急通報,戰時用於人民防空。是各級人民政府實施人民防空指揮、組織人員疏散的基本手段。它是當城市受到空襲威脅時響起的防空警報。壹般防空警報設備設置在城市建築物的屋頂,由武裝部或街道、企事業單位的保衛部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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