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的意見》的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的意見》的法律依據。

(壹)高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方可任職。安全資格證書由各級安全監察機構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頒發,全國統壹樣式,全國有效期3年。基於: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高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監總局令第3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監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並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3.《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第三十五條第壹款規定,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第三十六條規定,安全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證書由相關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頒發,全國統壹樣式,全國有效,有效期6年,每3年復審1次。基於: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監總局令第3號)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3.《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第30號)第十九條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有效期為6年,全國有效。每3年復習1次。

(三)其他從業人員(包括班組長和農民工)和壹般行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有安全培訓合格證。證書由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或培訓機構頒發,證書樣式由負責培訓考核的部門規定。基於: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監總局令第3號)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後,由培訓機構頒發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第二十壹條第六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3.《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4號)第三十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由生產經營單位按照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考核標準自行組織。第三十三條規定,其他人員經考核合格後,發給培訓合格證。

4.《關於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意見》(安監總培字〔2006〕228號)規定,各企業、培訓機構要對參加培訓的農民工進行嚴格考核,對考核合格者頒發安全培訓合格證書。

5.《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加強企業班組長安全培訓的指導意見》(安委會辦[2065 438+00]27號)要求,各企業要制定班組長安全培訓實施方案,2011年底前普遍培訓班組長,並確保每年輪訓壹次。

(四)安全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或地方統壹的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培訓,不得隨意收取費用。基於:

1.《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4號)第五條規定,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格證書分為三個等級。壹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批準頒發;二、三級資質證書,由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頒發。第十五條規定,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壹、二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發〔2007〕226號)規定,各級安全培訓機構要嚴守培訓收費標準,堅決執行“收支兩條線”,不得設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庫”。(壹)根據檢查情況和結果,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30、44號令,並參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試行)》,可以:

1.責令限期整改,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適用於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工作計劃並保證培訓工作所需經費,或者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或者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期間未發放工資和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情形。

2.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適用於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規定考核合格,或者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或者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事項的情形, 或者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上崗作業的。

3.吊銷安全資格證書,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適用於生產經營單位編造安全培訓記錄、檔案,或者騙取安全資格證書。

4.責令限期整改,並處1,0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適用於安全培訓機構未在資質許可範圍內開展培訓,或未按照統壹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和培訓,或專職教師未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從事安全培訓,或未建立培訓檔案或培訓檔案管理不規範,或將安全培訓資格證書轉借或出租給其他機構或個人的情形。

5.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適用於安全培訓機構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培訓,參加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對培訓質量有較大意見的情形。

6.給予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適用於安全監管部門相關人員在評估認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情況。

(二)根據檢查結果,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第四百四十六條),煤礦企業可以:

1.責令限期整改,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責令停產整頓。適用於煤礦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情形。

2.請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煤礦。適用於煤礦企業在1月內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三次以上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證上崗的情形。

(三)根據檢查情況和結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企業可以:

1.依法停產整頓。適用於未經過培訓或未持證上崗的企業。

2.依法將其關閉。適用於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情況嚴重的企業。

  • 上一篇:廣西人民防空法實施辦法
  • 下一篇:孩子被父母傷害。妳想原諒他們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