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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民用建築節能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築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環境質量,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築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使用和監督管理。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用建築節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安排民用建築節能資金,實行民用建築節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科技、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民用建築節能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民用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和新產品的開發和推廣,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和產品。

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民用建築節能地方標準,制定、公布並及時更新民用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和產品推廣使用目錄和高耗能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和產品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目錄。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築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和產品。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民用建築節能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將民用建築節能知識納入相關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第二章新建建築節能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民用建築節能評估文件的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建設。第八條城市、縣、鎮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鎮總體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建築節能、綠色建築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應用。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編制的城市、鎮詳細規劃,建築的布局、造型、朝向、采光、通風、密度、高度和綠化等應當符合能源利用和民用建築節能標準的要求。第九條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應當有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專篇;大型公共建築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有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專題報告。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築規劃進行審查,應當征求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規劃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意見。第十條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括民用建築節能設計說明和節能計算書,並載明材料、構件和設備、節能措施和構造的技術指標要求。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意見。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布在建建築的能耗指標、太陽能、淺層地熱能利用、保溫節能工程措施等民用建築節能信息。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所售房屋的能耗指標、太陽能、淺層地熱能利用、保溫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修期限等信息,並按照國家規定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第十二條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民用建築節能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等進行檢查,拒絕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產品說明書、產品標簽中註明的能耗指標;

(2)公共建築中央空調系統及其監控系統的聯調聯試;

(3)做好相關記錄和文件,以備檢查和評估。第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對民用建築節能施工進行全過程監理;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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