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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山保護條例(2018修訂)

第壹條為了保護南寧青秀山生態環境,合理利用南寧青秀山自然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南寧青秀山(以下簡稱青秀山)的保護範圍包括風景名勝區和外圍保護地帶。

風景名勝區自西向北由青秀湖公園青山路至竹秀路、青秀路、鳳嶺南路、銅鼓嶺南路,自東向南由銅鼓嶺南路至青環路至邕江,沿邕江至南寧大橋,總面積約13.54平方公裏,分為核心保護區和森林植物園區。核心保護區範圍為青山華英沿青山路與青環路交匯處至青秀山寶塔嶺由西向南,青秀山寶塔嶺沿夫子廟、石壁地嶺、石角塘嶺、掛掌嶺、銅鼓嶺至鳳嶺南路,鳳嶺南路至青山路以南由東向西,面積約5.86平方公裏。森林植物園區除核心保護區外,面積7.68平方公裏。

外圍保護地帶為銅鼓嶺沿桂花路至鳳嶺南路東西向至景區北界以外的區域,景區東界與桂海高速、鳳嶺南路之間的區域,高爾夫球場用地,以及沿狄龍路、良堤路至三安橋的南寧橋沿江區域。具體保護範圍見附件。第三條青秀山的保護堅持保護為主、科學規劃、統壹管理、利用服從保護的原則。第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青秀山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青秀山保護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南寧市人民政府負責青秀山的保護工作。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負責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

南寧市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規劃、環保、林業、園林、公安、旅遊、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青秀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青秀山的保護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和制止破壞青秀山生態環境、風景名勝和公共設施的行為。第七條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南寧市人民政府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向社會公布。審批前,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將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提交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青秀山外圍保護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南寧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經批準的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第九條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除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進行保護性維修、完善基礎設施和新建建(構)築物外,不得新建其他建(構)築物。第十條青秀山核心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根據青秀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允許保留原有建(構)築物的,需要修復時,應當經南寧市人民政府批準,確需重建時,由南寧市人民政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青秀山核心保護區內原有的建(構)築物按照青秀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不得保留,應當逐步遷出。第十壹條嚴格控制青秀山森林植物園內的建設項目。

青秀山森林植物園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經南寧市人民政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南寧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方可辦理立項等相關手續。第十二條青秀山森林植物園經批準建設的建(構)築物和其他景觀設施,其布局、朝向、造型、體量、色彩和風格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第十三條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建設中,應當制定汙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有風貌以及周圍的植被、水體、地形地貌。第十四條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的風景名勝、古樹名木和其他重要景物應當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制定保護措施。第十五條青秀山核心保護區內的樹木不得砍伐或者移植。

因改造、防火等需要砍伐或者移植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十六條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a)開山、采石、取土、采礦、開荒、建墳等活動。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的;

(二)修建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和腐蝕性物品的儲存設施;

(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塗寫、塗抹;

(四)亂扔垃圾、傾倒和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向水體投擲物體或者排放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生活汙水;

(六)采挖植物、捕捉或獵捕野生動物;

(七)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或燃放煙花爆竹;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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