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第三章保護與養護《廣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第三章保護與養護《廣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城市綠地的保護和養護按照下列規定劃分管理責任:

(壹)城市管轄的公園、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由其主管單位管理。

(二)市轄區的城市幹道和立交綠地、廣場綠地、小遊園、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由所在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管理;轄鎮的,由鎮人民政府管理。

(三)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由單位管理。

(四)住宅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的綠地,由建設單位委托物業公司或由當地街道辦事處、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

(五)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或個人管理。

(六)鐵路(公路)道路沿線、河道兩側和水庫周圍的城市綠地,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管理。

各管理責任單位必須組織好轄區內樹木花草的松土、澆水、施肥、修剪、除草和病蟲害防治工作,及時更新、補種和處理作業中遺留的枯木和樹葉、渣土。

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應當對各管理責任單位的保護和養護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的使用性質,占用的城市綠地必須限期歸還,恢復城市綠地的使用功能。

嚴禁征用城市綠地。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征用城市綠地的,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占用綠地手續。臨時占用綠地不得超過兩年。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繳納臨時占用綠地費,並按照恢復綠地的實際費用支付恢復綠地補償費。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應當自臨時占用的綠地退出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恢復綠地。造成城市綠地及設施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地內設置與綠化無關的設施。

在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和風景林地設立商業和服務設施,必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在指定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城市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影響城市綠化的,其使用或管理單位必須在設計施工前向所在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並制定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

在城市主幹道綠化帶上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遷移城市樹木。

電力、公安、市政、交通、通信等部門。因城市基礎設施安全需要修剪、遷移、砍伐樹木的,應當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批準,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統壹實施;其他地段由申請人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人員進行。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支付。因搶險救災需要修剪、移動或者砍伐樹木的,可以先行進行,並在危險消除後5日內補辦手續。

經批準砍伐或者遷移樹木的,應當向樹木所有權單位或者個人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二十條砍伐、遷移和修剪城市樹木,按下列權限審批:

(壹)在市轄區需要砍伐、遷移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和次幹道綠地,樹木DBH小於30厘米,數量在19以下的,由所在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審批,並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申請砍伐、遷移上述範圍以外的城市綠地樹木

請,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鐵路(公共)道路沿線、河道兩側、水庫周圍等城市綠地,確需砍伐、遷移樹木的,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需要修剪枝徑5厘米以上的樹木,應當按照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的規定申報批準。城市綠化專業部門正常運轉的除外。

在同壹建設項目或者建設用地範圍內,需要砍伐、遷移城市樹木的,應當提出申請。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二十二條城市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壹)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中由政府投資或者公民義務勞動種植和管理的樹木,歸全民所有。

(二)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的古樹名木,由其居住地所屬的單位或者個人所有。

(三)單位附屬土地上的樹木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歸單位所有。

(四)居住區、住宅小區和住宅群內的樹木,歸管理單位所有。

(五)個人在自住、自建庭院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六)個人或者集體投資生產的綠地內的樹木,歸個人或者集體所有。

第二十二條城市古樹名木和DBH超過80厘米的樹木,應當實行統壹管理,分別養護。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登記,組織鑒定,建立檔案,設置標誌,確定養護管理技術規範。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和所轄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轄區內的樹木進行調查登記,建立檔案,設置標誌,並向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報告。

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古樹名木或者樹木生長地的所有權單位為該古樹名木或者樹木的責任管理單位。責任單位必須按照相關技術規範進行維護管理。古樹名木或樹木自然死亡,責任管理單位應報當地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核實,並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古樹名木樹冠邊緣外3米以內,為控制保護範圍。在古樹名木樹幹邊緣外5米的範圍內,應當設置保護設施。

禁止砍伐或者轉讓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必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在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丟棄廢棄物、傾倒有毒有害汙水、堆放和焚燒物料;

(二)損害綠化的營業娛樂活動;

(三)攀爬、刻劃、釘樹、摘花、踐踏地面;

(四)承受樹木重量並搭建在樹上;

(五)其他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各級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收取的各種綠化費用,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由財政管理部門監督使用。

  • 上一篇: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
  • 下一篇: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行政法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