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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氣象災害防禦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城市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本規定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大風、龍卷風、暴雨、高溫、幹旱、雷電、大霧、霾、低溫、道路結冰、冰雹等造成的災害。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協調機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氣象災害防禦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和負責應急管理的行政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信息傳遞、應急聯絡、應急響應、災情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氣象災害應急演練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第四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和氣象災害防禦指導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和氣象災害防禦指導工作。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由區人民政府指定具體職能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自然資源、海洋、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漁業、農業農村、林業、園林、衛生、應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文化、廣播影視旅遊、海事、港口服務、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和防雷減災應急響應、聯動機制和預警信息發布納入市、區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並通報考核結果。

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立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和評估機制,增強社區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自然資源、海洋、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林業、園林、衛生、文化、廣播電視旅遊、漁業、海事、港口、應急管理、水文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門。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開放氣象信息數據接口,通過政府信息共享平臺整合、交換和共享氣象信息。前款規定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水旱災害、城鄉內澇、環境汙染、地質災害、交通監測、農業災害、森林火險、電網故障等氣象災害相關信息,以及大氣、水文、環境、生態、海洋等監測信息和其他基礎信息。第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定期在學校、社區和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利用世界氣象日、國家防災減災日、科技周、安全生產月等活動,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提高公眾氣象災害防禦意識和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學生培訓教材;督促學校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教育,提高學生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應急能力。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並將氣象災害防禦納入日常管理和應急演練。

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社區居民防災減災宣傳內容,並將氣象災害納入應急救援演練內容。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依法納入城鄉規劃。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經批準公布後,因情況變化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批準手續。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配備氣象設施,設置必要的防護裝置,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並在氣象設施附近的顯著位置設立防護標誌,標明防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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