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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肇事逃逸和肇事逃逸的主觀認識

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麽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呢?

如何識別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酒駕、無證駕駛,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候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後棄車返回的;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無故離開醫院;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為傷者或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6.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調查期間逃逸的;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不承認發生過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當知道發生過交通事故的;8.協商不成或者協商不成支付的補償費明顯不足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沒有留下自己的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以下兩種情況不應認定為逃逸。

1.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者因害怕被受害人親屬毆打,電話報警後逃離事故現場。這種情況不應該作為交通肇事後逃逸處理。其目的是避免受害者親屬造成人身傷害,而不是逃避法律追究;2、有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消失,然後自首,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如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張某立即要求隨行人員撥打急救電話120。急救人員趕到現場時,發現受害人已經死亡。此時,被告人張某也受了傷,其家人將其送往醫院。到達醫院後,其委托親屬向公安機關報案。這個案子不應該被認為是壹次逃脫。

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解釋的認定標準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司法解釋強調逃逸行為應當同時具備主客觀要件,即客觀上逃離現場,同時強調交通肇事罪的主觀罪過,即逃避法律責任。第壹,主觀上,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不是肇事者逃跑的唯壹目的。實踐證明,肇事者逃跑至少有兩個目的,壹是逃避幫助傷者的義務,二是逃避法律追究。甚至有的加害人以逃避救助義務為主要目的。因此,以逃逸為目的,拋開救助義務,只強調法律追究,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二、突發事件的現場從突發事件的現場來看,法律不應只著眼於追究肇事者的責任,而不應著眼於挽救傷者的生命。當交通事故造成重傷,傷者大量出血,危及生命時,作為肇事者,是應該先搶救傷者,還是先自首,不逃避法律追究?顯然,正確答案只能是先救助傷者。因為搶救傷者刻不容緩,追究責任也無妨。因此,行為人逃跑時,首先是放棄了救助傷者的義務,其次才是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義務。而且,就兩項義務的重要性而言,顯然前者大於後者。三、懲罰與幫助的邏輯關系從懲罰與幫助的邏輯關系來看,法律不應該把追究責任放在首位。如上所述,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負有兩項義務,壹是幫助傷者,二是接受法律的懲罰。我們為什麽要幫助受傷的人?是恢復受傷者的健康,維護人權;為什麽要懲罰肇事者?因為他造成了傷害,侵犯了人權。可見,追究法律責任的目的正是因為造成的傷害。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能為了追究法律責任而延誤對傷者的搶救。否則就失去了追究法律責任的現實意義。四、社會關註的焦點從社會關註的焦點來看,不應該把逃逸者的法律責任放在首位。眾所周知,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上世紀90年代開始出現的社會問題。這個問題壹出現,立刻引起了全社會的普遍關註。社會關註的焦點恰恰是肇事者不救助傷者而不是逃避法律追究的問題。五、刑法原則從刑法原則來說,不應該著重追究脫逃罪的法律責任。這是因為,壹般情況下,刑法只把犯罪後不逃避法律追究(自首)的行為作為從輕處罰,而不把犯罪後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作為加重處罰。交通肇事罪與其他犯罪特別是其他過失犯罪壹樣,不應以犯罪後的逃逸行為作為加重處罰的理由。刑法第133條之所以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加重處罰,是因為立法本意是督促行為人幫助傷者,而不是督促行為人不得逃避法律追究。

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1,必須滿足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構成要件。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行為的加重。因此,逃逸致人死亡的認定首先要滿足交通事故後逃逸的成立,包括三個方面(1),必須以交通事故的發生為前提。(2)行為人必須積極實施逃逸後的行為。(3)行為人的逃逸具有壹定的主觀動機。2、必須符合《解釋》第5條第1款對逃逸致人死亡做出明確的解釋。也就是說,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導致受害人因得不到幫助而死亡。這壹規定是明確的,不能與其他情況相混淆。比如有這樣壹種情況,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將被害人帶離藏匿處或者遺棄被害人,顯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3.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被害人的死亡必須是由加害人的逃逸行為造成的。如果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被他人送醫院搶救,再次因交通事故死亡,則不應認定為逃逸致人死亡。再者,行為人的逃逸行為必須在前面,因行為人逃逸而導致的傷者死亡的結果發生在後面。兩者之間存在這種順序關系。交通事故發生時傷者當場死亡的,不能認定為逃逸致人死亡,而應適用刑法第133條規定的第二個量刑幅度對其進行處罰。

擴展知識

肇事逃逸交通的定義是什麽?答: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的行為,其目的是推卸、逃避責任。下列情形定義為交通事故後逃逸:(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行為人涉嫌醉酒無證駕駛,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候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無故離開醫院;(4)行為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為傷者或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的;(5)行為人在調查期間逃跑的;(6)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不承認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當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肇事逃逸怎麽處理?回答:事故發生後,必須經過交警部門的調查,才能確定是不是肇事逃逸。認定為肇事逃逸事故後,如果事故中無人重傷、無人死亡,逃逸的駕駛人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但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對行為人的處罰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處拘留15日以下,機動車駕駛證扣12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終身吊銷駕駛證,根據《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駕駛人也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此,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交通應該對事故負全責嗎?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第壹,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二是有證據證明行人過馬路有過錯的,可以減輕當事人的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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