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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社會治安技術防範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社會治安技術防範工作的管理,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廣州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和《廣東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責任制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安裝和使用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廣州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技防領導小組”)負責統壹管理本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工作。市技防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技防辦”),負責處理全市社會治安技術防範的日常工作。第四條市民防辦公室的職責是:監督檢查本辦法的實施;制定相關辦法和規定,實施安全技防產品行業管理,包括技防設備的研制、生產、鑒定、檢測和技術標準的管理,產品和工程的質量監督,生產、銷售批準證書和工程設計、施工、維修資質許可的頒發和管理。第五條下列單位和場所必須安裝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壹)機場、邊防、海關、港口、重點車站、駐外機構和國家機關的要害部位;

(二)槍支彈藥庫;

(三)存放機密文件、檔案和圖紙的地點;

(四)各級財政系統的國庫和業務部門;

(五)重要文物和金銀財寶的存放、陳列、展覽和經營場所;

(六)交通、金融、貿易、商業、文化、教育、衛生、旅遊系統的重要物資倉庫和貨場,存放現金、重要票證和貴重儀器設備的部位,以及容易發生盜竊案件的部位;

(七)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

(八)大型商場、酒店等現代化多功能建築、高層商住樓等重要公共場所和設施;

(九)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安裝使用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單位或者部位。第六條需要安裝使用安全技術防範設備的用戶,必須在安裝前向市技防辦提出申請,提供技防辦設備的安裝設計圖紙、名稱規格、性能質量等相關資料,經審查批準後方可安裝。第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安裝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單位,應當將現有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相關信息報市技防辦。檢驗合格的可以繼續使用,檢驗不合格的要整改或更換。第八條禁止安裝可能傷人、損壞財產或制造恐怖氣氛的設備。第九條安裝、使用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單位,應當對值班人員的型號、性能、安裝部位、線路走向、信號使用、工作規範等嚴格保密,並將知道秘密的人員減少到最低限度。第十條安裝、使用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完善崗位責任制。對因疏於防範或失職造成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第十壹條建築設計部門必須將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納入設計規範。必須安裝技術防範裝置的部門和場所新建、改建、擴建時,應當在設計中統籌設置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第十二條各類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和報警、防搶、防盜、防暴安檢、電視監控等安全防衛設備的生產、銷售,以及安全技術防範工程的設計、施工、維修,實行認可證書、許可和質量監督制度。第十三條生產、銷售安全技術防範產品或者承擔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施工、維修的單位,應當向市技防辦申請批準證書或者許可證,並持批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上述業務。第十四條經批準生產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包括技術轉讓、合資生產、進口生產內銷)的企業,必須向市技防辦提交定型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經審查合格後方可進行批量生產,並能保證產品質量。

屬國家技術監督局實行工業產品許可證的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由市技防辦歸口報上級公安技防辦審核發證,並抄報市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備案。第十五條凡需在本市投放市場或在本市轄區內安裝使用國外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必須經市技防辦批準登記。外地有關單位承擔本市安全技術防範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維護項目,應當經市技術防範辦公室批準並發給許可證後方可實施。第十六條進口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必須經市技防辦審查同意後,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進口審批手續。本辦法發布前,進口的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必須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90日內,將樣品、技術標準、出口國法定檢測機構的檢測證明等材料報市技防辦審查後,方可繼續銷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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