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導18歲至55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院校學生帶頭獻血。第二章組織管理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內的獻血工作,制定獻血工作計劃,保障獻血工作經費。
市人民政府獻血工作委員會根據年度用血計劃,負責制定年度獻血工作目標並逐級下達。
各級人民政府獻血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獻血工作,組織獻血法律法規的教育和宣傳,普及血液和獻血科學知識,動員和組織轄區內各單位開展獻血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獻血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獻血辦公室)負責獻血的日常工作。第五條市、區、縣級市衛生行政部門是獻血、采血、供血和醫療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部門。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年度用血計劃;制定血液管理制度;制定采供血調整方案;對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層血站或中心血庫)的設立進行初審,並逐級上報主管部門審批;監督管理血站的執業活動;制定重大災害事故應急采血供血預案。
區、縣級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地區獻血、采血、供血和醫療臨床用血工作,編制和上報本地區年度用血計劃。第六條各級政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協助做好獻血工作。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等行政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根據政府獻血工作的要求,做好無償獻血的社會公益宣傳報道工作。
財政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對獻血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獻血法律、法規和血液生理知識的宣傳納入學校健康教育內容。
規劃行政部門應當將獻血點的設置納入城市規劃。
公安、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物價、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獻血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和促進獻血。第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政府年度獻血工作目標,制定本單位和本轄區的獻血工作計劃,及時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地區的健康公民(包括暫住三個月以上的外國人)參加獻血。第三章獻血和采供血管理第八條血站是負責采集和提供臨床用血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應當依法設立。
除依法設立的血站外,本市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采供血業務。
血站根據實際需要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或者其他公共場所采集血液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告知市衛生行政部門。第九條血站采供血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采供血技術操作規程和制度。
禁止采集未經健康檢查或者不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的血液。
禁止向醫療機構提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血液。第十條公民可以持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設立的采血點獻血。
公民獻血後,血站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制作的獻血證,所在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和獎勵。第十壹條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做好動員和組織獻血工作。年內獻血人數達到政府年度獻血工作目標規定比例的,由獻血辦公室發放(年度互助獻血卡),有效期壹年。第十二條禁止偽造、塗改、出借、出租、買賣、復制、轉讓《無償獻血證》和年度互助獻血證。第十三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他人賣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雇傭他人冒名頂替獻血。雇用他人冒名頂替獻血的單位,視為未完成年度獻血工作目標。第四章用血管理第十四條公民醫療和臨床用血時,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血液采集、儲存、分離、檢驗和運輸費用。第十五條無償獻血者,經血液檢測,其血液合格後,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享有下列臨床用血權利:
(壹)無償獻血二百毫升以上的,可以免交血液采集、儲存、分離、檢驗、運輸費用;
(二)無償獻血600毫升以上的,其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用血時免交上述費用。
無償獻血者獻血後,其血液檢測不合格的,可以根據獻血量免除其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運輸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