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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壹條為了保障學校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幼兒園、普通中小學、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安全管理。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應當貫徹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四條學校舉辦者應當保障學校安全經費,將其納入年度教育經費預算,保障學校安全工作的正常運行。第五條本規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和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學校安全工作,中等職業學校主管部門負責本學校的安全工作。

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保障學校安全。第六條市和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與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安監、環保、司法、建設、國土房管、質監、殘聯、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建立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學校安全問題,確保學校安全。第七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等職業學校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學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編制學校安全教育工作計劃,指導學校對學生開展有針對性、有計劃的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效果;

(二)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考核目標,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年度考核目標管理,定期考核;

(三)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四)制定學校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和監督學校建立、完善和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五)協調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調查和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將學校安全工作作為督學在責任區的重要督導內容。第八條學校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確定專人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安全第壹責任人,學校安全負責人是學校安全的直接責任人。第九條學校應當根據在校學生比例設置專職安全人員,明確其安全職責,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和監控、報警等設備。第十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壹)安全保衛、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制度;

(二)突發事件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報告和應急處理制度;

(三)教育教學、生活用品及設施管理制度,包括危險建築報告、食品、飲用水、用電、消防安全管理、藥品、危險品、實驗用品、運動場所、體育課設備設施管理制度、鍋爐、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四)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

(五)校園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6)學生健康檔案系統;

(七)師生法制教育制度;

(八)其他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壹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未經許可的校外人員和機動車輛進入。已約定進入學校的車輛要限速行駛,在指定地點停車。

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管制器具及其他可能危及學校安全的物品進入校園。

除下列情形外,7: 00至18: 00期間,學校應當允許其學生留宿或者進入學校:

(壹)法定節假日;

(二)教育行政部門或中等職業學校主管部門做出防疫、安全等安排;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學生在非教育教學期間留校或者入學的,應當遵守有關管理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或中等職業學校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學校周邊區域和學生上下學期間重點路段的治安管理和巡邏防控,在治安形勢復雜的學校周邊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學生和教職工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城管執法和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學校周邊規劃建設項目的執法檢查;工商、衛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相關經營服務場所的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安監、工商、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在學校周邊設置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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