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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家庭教育發展,引導全社會關註家庭、家庭教育和家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促進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家庭教育的實施、指導和服務。

本條例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積極教育引導和積極影響。第三條家庭教育應當堅持道德教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遵循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發展。

家庭教育應突出以下內容:

(壹)愛國主義、理想信念;

(2)生命教育與身心健康;

(三)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

(四)生理、衛生、安全、法律和科學知識;

(五)生活技能、行為習慣、勞動素養;

(六)其他有利於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的教育。第四條推進家庭教育,應當實行家庭負責、學校引導、政府推動、社會協調的工作機制。第五條家庭教育應當保護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隱私。第六條每年5月6日國際家庭日所在的壹周為全省家庭教育宣傳周。第二章家庭職責第七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家庭教育的主體,應當履行家庭教育義務,對家庭教育負直接責任;* * *其他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員應當提供幫助。第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自身修養,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學習必要的家庭教育知識和科學的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能力。

孕期夫妻、嬰幼兒家長、學生家長應當積極參與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組織開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引導活動。第九條家庭應當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培育積極向上的家庭文化。

家庭成員應當相互尊重、相互關心、相互幫助,營造平等、和諧、文明的家庭教育環境。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身作則,言傳身教,用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引導、陪伴未成年人參加有益於其身心健康的活動,保證未成年人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不得增加其學習負擔。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智力發展狀況,關註其行為習慣和情感需求,尊重和理解其意見和感受,禁止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第十壹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主動與學校溝通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和身心健康情況,配合學校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實施下列行為:

(壹)逃學、留宿、離家出走、沈迷網絡、吸煙、酗酒、校園欺淩、打架鬥毆、盜竊、賭博、吸毒等。;

(二)觀看、閱讀、收聽、收集或者傳播危害國家安全、色情、暴力、淫穢、恐怖、賭博的網絡信息、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讀物;

(三)參加封建迷信活動或者接受宗教極端思想的;

(四)參與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商業活動;

(五)其他違法或違背社會公德的。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將監護職責委托給其他具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委托時應當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並做好心理疏導;

(二)及時將委托監護職責、外出場所、聯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人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學校;

(三)與未成年人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托管機構保持經常聯系,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和身心健康狀況;

(四)保持與未成年人的日常交流,每周至少壹次,定期與未成年人團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四條父母離異或者分居的未成年人,應當繼續履行家庭教育義務。壹方要進行家庭教育,另壹方要配合。

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養父母、繼父母,應當履行對未成年養子女、繼子女的家庭教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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