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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故意殺人罪怎麽才能避免死亡?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罪是刑法中最嚴重的犯罪之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死刑是刑法規定的首選。除非有其他法定或者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否則犯本罪的人必然死亡。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必粗心大意。俗話說,謀事在人,成事在天。只要處理得當,犯了故意殺人罪,也可以掛上死亡牌。這位律師,結合多年的死刑辯護經驗,給妳壹些建議。

故意殺人逃避死亡的第壹招:堅定求生信念

故意殺人後,長期以來在人們頭腦中積累的“殺人償命”的復仇觀念,讓大多數人瞠目結舌,以為自己必死無疑,於是自暴自棄,有時會有壹種“斬首只剩碗口大小的傷疤”“20年後老子是英雄”的感覺,很大度。所以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被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訊問時,不認真考慮,隨便說話。為了追求辦案的效率和成果,偵查人員和檢察人員從快從重成為辦理刑事案件的壹貫作風。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大多數辦案人員只記錄不利情況,對有利情況充耳不聞,有時甚至幫助犯罪嫌疑人“回憶案情”。誘導犯罪嫌疑人說“反正妳死定了,說什麽都沒關系”。如果犯罪嫌疑人此時沒有強烈的求生欲望,沒有對訊問筆錄中記錄的事項進行審查,卷宗中呈現的犯罪事實可能與客觀事實完全脫節!可以說,壹個心灰意冷,沒有求生欲望的人,是沒有用的。他是不可能主動尋求對策,認真對待每壹件事,每壹句話的。如果他倒在這道防線上,對他來說是致命的!所以,堅定的求生欲望是新生活開始的前提和基礎。

故意殺人罪第二招:每壹句話都要說仔細,記住自己說過的話,盡量說圓。

每當庭審中辯護人指出案件真相與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符時,公訴人無壹例外地引用某卷某頁上被告人的第壹次供述和第二次供述。可以說,如果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的供述基本壹致,那麽在庭審階段被告人翻供基本是不可能的。雖然我們在為他辯護時從他的諸多供詞中發現了很多不合邏輯的地方,但庭審畢竟不同於數學推理。妳自己以前也說過這話,別人憑什麽懷疑對妳不利的言行的真實性?正因為如此,很多被告為自己的不小心言行付出了沈重的代價,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所以,每壹句話都要講仔細,這很重要。當然,說了就壹定要記住。壹般來說,為了獲得口供的穩定性和壹致性,防止出現並發癥,偵查人員會對被告人進行壹次又壹次的訊問,直到他們認為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這樣就要求我們記住自己說過的每壹句話,上壹次說的話要和下壹次說的話有理有據。否則勢必會讓他們看出破綻,導致他們繼續無休止的調查下去,可能就沒這回事了。

故意殺人罪的第三個衡量標準是考慮全案,確定口供的語氣和方向。

被辦案機關逮捕後,不可能不說話,尤其是在中國這樣壹個民主法制程度很低的國家。如果不開口,可能會引來各種刑偵手段。所以,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訊問之前,要對案情進行全面考慮,明確哪些情節該講,哪些情節不該講,哪些情節應該模糊(壹般來說,清楚正確的事實應該講,我認為辦案單位掌握不了的事實不應該講,辦案單位不能準確掌握的事實應該模糊),哪些情節應該先講, 哪些情節要後講,哪些情節暫時不能講(通常是辦案單位已經查清的事實先講,還沒有查清的事實不能講)。 明確了這壹點,妳就能靈活應對辦案人員的訊問。

故意殺人免死第四招:自首立功,適當使用救命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由上可見,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減輕情節。當犯故意殺人罪的人認為沒有別的辦法可以自救的時候,這是壹種很好的生存方式。

故意殺人避死第五招:事實模糊,辯護空間大。

對於任何案件,無論偵查機關介入的時間,都是偵查機關事後還原犯罪事實。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時滯問題,會導致偵查機關查明的法律事實可能與犯罪的客觀事實不壹致,尤其是案件發生與偵破的時間間隔較長時。也就是說,偵查機關很難還原真實的犯罪事實。這樣,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辦案人員訊問時,能夠盡量弱化犯罪事實,模糊犯罪事實,就有可能使辦案單位收集的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從而為律師辯護提供了巨大的空間,導致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不成立。

故意殺人避免死亡第六招:為了做出好的判決,律師的辯護是必不可少的。

很多人犯了故意殺人罪之後,首先想到的就是自己有沒有親戚朋友在官場混,或者有沒有朋友在官場混。在權力本位意識根深蒂固的中國,有這種想法無可厚非。但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對權力的監督加強了,單純靠走關系來逃避死亡就有點幼稚了。畢竟當官的最怕丟飯碗。他非常害怕公眾的憤怒和輿論的壓力,害怕自己的政績沾上任何汙點。所以他在決定是否以權力介入時,必然會反復權衡,壹般不會輕舉妄動。如果我們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這樣的人身上,可能會錯過救人的最佳時機,到最後後悔都來不及了!律師作為雙方的對立力量,隨著地位和專業水平的上升,將對整個刑事案件的審理產生深遠的影響。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律師的作用主要體現在:

(壹)引導被告人減輕其心理負擔。

(二)引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參與訴訟活動,防止因言語不當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後果。

(3)研究案卷材料,尋找控方的破綻。

(4)申請辦案單位啟動相關程序,收集有利於被告的證據。

(五)與經辦單位深入溝通,確保適可而止。

(六)尋求被害人的諒解,減輕辦案壓力。

(七)監督公安、檢察院和法院依法辦案,保證案件的公平、公正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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