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報廢汽車、危險廢物、嚴格控制廢物、可用作原料的進口固體廢物的回收管理以及廢棄電子產品的處理、利用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市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再生資源回收的管理工作。各區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管理工作。市供銷社具體實施全市再生資源回收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環保、財政、規劃、國土房管、安監、稅務、質監、保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相互通報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政管理信息。第五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積極反映行業需求,加強自律,規範行業經營行為,配合政府管理部門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的管理。第六條本市應當建立與經濟發展和城市管理相適應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統籌規劃垃圾分類和資源回收,實現再生資源的產業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第七條鼓勵企業將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納入生產和技術改造計劃,采取和完善回收利用措施。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采取流動回收、上門服務等方式深入社區開展業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浪費,厲行節約,積累和出售再生資源。第八條市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再生資源回收宣傳工作,普及再生資源回收知識,增強全社會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意識。第二章規劃和網絡建設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環境保護、科技、城鄉建設等規劃。,應當包括從整體上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建設和管理的內容。第十條市經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房管、公安、環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狀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十壹條區經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房管、公安、環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編制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應當在社區內確定再生資源回收站或者日收日清的便民回收點,促進垃圾分類、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分揀配送、加工等再生資源在回收過程中停留的各種場所。第十二條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選址適當,具有壹定的經營場地,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衛生設施和經營設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範由市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工商、公安、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實施。第十三條編制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網點布局規劃和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範,應當征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研究機構和公眾的意見。第十四條申請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選址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場地建設和設施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登記時,應當就申請人經營場所的選址和建設是否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和回收網點建設規範征求當地經貿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區經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第三章回收標準第十五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營業執照時,應當註明是否將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納入經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