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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範燃氣市場,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公眾安全,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器具的規劃、建設、供應、經營、使用、運行和燃氣安全管理。

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工業生產用氣及用具、沼氣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省燃氣事業的發展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堅持統壹規劃、統壹管理、因地制宜、合理用能的原則。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可以受其委托負責燃氣管理的具體工作。

公安、工商、勞動、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的燃氣管理工作。第五條鼓勵和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燃氣行業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城市總體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燃氣事業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舊城改造、新區開發和高層住宅建設,應當根據城市燃氣事業發展規劃建設燃氣設施。第八條新建、擴建、改建燃氣項目和燃氣經營網點的布局應當符合燃氣行業發展規劃,經當地燃氣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九條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第十條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質量監督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承擔。

燃氣工程建設監理和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對燃氣工程建設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嚴格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燃氣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燃氣安全法規和技術規範,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燃氣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使用的設備、材料和構件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燃氣工程建設單位和設備、材料、構配件的生產、采購和供應單位,應當對燃氣工程建設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第十壹條燃氣工程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燃氣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二條燃氣工程施工單位緊急搶修燃氣設施可能影響交通安全時,應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因施工需要挖掘占道的,應事先向當地市政和公安機關辦理挖掘占道手續;施工或搶修時,應設置施工標誌,損壞市政設施、建(構)築物和綠化的,應及時修復或賠償。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經批準的管道燃氣工程的施工和安裝。第三章燃氣經營管理第十三條向社會供氣的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燃氣企業資質證書,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壹)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穩定氣源;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固定營業場所和設施;

(三)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四)有合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有關部門頒發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壓力容器安全許可證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自建自用燃氣設施的非經營性供氣單位(以下簡稱自供單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壹)、(二)、(四)、(五)、(六)項規定條件的,由市、州燃氣主管部門核發自供燃氣許可證。

前款所稱燃氣自供單位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並取得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第十五條取得燃氣經營或者自供資質證書的燃氣企業和自供單位,發證機關應當定期復審。

禁止塗改、偽造、出租、出借、轉讓燃氣企業資質證書和自供燃氣許可證。第十六條設立液化石油氣換瓶站(點)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的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消防安全設施,並保證供氣質量和數量,保障用戶利益。第十七條燃氣生產、供應企業和自供單位不得向無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經營性氣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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