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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管理中的合同管理?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實施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其他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是雙方實現市場交易的重要方式和基礎。《建築法》、《合同法》、《質量管理條例》都對建設工程合同做出了明確規定。要點是:

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法》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以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屬於無效合同。合同履行時,承包單位和承包方應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經驗反復證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建設工程“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改革,必須堅持國際通用條款,從我國國情出發,以加強合同管理為突破口。基於法治理念的合同管理是項目管理的靈魂。項目管理應貫徹合同管理的理念,以信息管理為手段,協調項目相關各方的關系,有效實現項目安全、質量、進度和投資的目標。

項目合同管理的基本問題包括:前提、價值、基礎、主體、重點、未來。

合同管理的前提——重視合同

時代呼喚法治。法治有大法治和小法治之分。小法治的集中表現就是“契約的規則,契約的原則”。

在建設工程中貫徹法治理念,實行“契約規則和契約原則”,是在世界貿易組織平臺上適應市場經濟體制條件的唯壹選擇。國際項目(項目業主按照國際通行的程序和慣例,通過國際招標,選擇和聘用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國承包商或國內外承包商的合資企業實施項目。所有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的大型項目都可以是國際項目。施工合同被視為“建築憲法”,合同管理是施工管理的核心內容,這是最集中、最有力的例證。對於中國的建設領域來說,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必須踐行“合同管理”這壹純粹的理念,在“應該重視什麽樣的合同,如何重視”這壹基本問題上下功夫。

合同管理的價值——提高核心競爭力

建立以業主為導向、設計為基礎、施工為主體、監理為保障的合同管理機制,將有效促進施工企業建立以市場適應為導向、項目管理為基礎、財務管理為中心、資產管理為主體的資產管理機制,促進施工企業核心能力和相應市場競爭力的提高。

合同管理的基礎——優秀合同

出色的合同

法治的第壹個前提是制定良法;契約治理和契約理論的首要要求是建立壹個優秀的契約。好的法律應該是全面的、嚴格的、適應性強的和可及的;壹份好的合同還應該是全面的、嚴格的、適應性強的和容易理解的。

“FIDIC合同條款”現在已經是典型的標準化格式合同。

-1913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簡稱FIDIC)在瑞士洛桑成立。歷時40余年,被廣泛借鑒、兼收並蓄、集思廣益、融會貫通的國際工程建設合同條款,就是“標準合同條款格式”。孕育了40多年的《FIDIC合同條款》最早於6月1957出版,現已發展到第五版。“FIDIC合同條款”是壹個辯證的合同條款,有著堅實的思想基礎,是國際通行的標準合同條款,值得學習。

FIDIC合同條款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的比較:

-內容。通用術語,表達班級的* * *性質(宗旨、權力與義務、責任、獎懲、監督與判斷);專用條款,定義個人* * *(階級* * *)的具體形式,補充人格。

-存在。壹般條款和條件,包含在任何具體合同中,不做任何修改;專用條款,進壹步明確通用條款中的模糊部分,並補充特性。

-關系。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壹壹對應,條款相同。兩者都體現了“個體→壹般→個體”的辯證規劃方法

-適用。嚴格的法治形式、契約規則、契約原則、標準化和規範化。壹般來說,壹般條款和條件與特殊條款和條件壹起使用。如有沖突,以專用條款為準。

中國水利水電建設FIDIC合同條款

中國已經有了自己的FIDIC合同條款——中國水利水電建設FIDIC合同條款,是2000版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及招標文件示範文本。2000年2月23日,水利部、國家電力公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印發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標文件示範文本的通知》(水建管(2000)62號),指出:

為加強水利水電建設市場管理,規範招標工作和合同管理,切實保護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和工程招標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健康有序地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現發布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標文件示範文本。

各水利水電工程發包人在編制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時,應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的規定適用合同條件,並可根據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借鑒示範其他文件,但不得違背合同條件中確立或隱含的公正、公平原則。如果上述文件的內容與合同條件的規定不壹致,以合同條件為準。

合同條件分為兩部分: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

1.“合同通用條款和條件”應全文引用,不得刪除。

2.“專用條款”應根據項目條款的數量和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

3.除專用合同條款中列出的編號條款外,通用合同條款中其他條款的內容不得改變。因工程特殊情況確需變更《通用合同條款》內容的,應按工程管理隸屬關系報水利部、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部門批準。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應根據水利部和國家電力公司的有關規定,全面推行建設監理制,發包人應委托具有水利水電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承擔監理工作。監理人應在發包人授權的範圍內公正地履行職責。

根據我國當前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流動資金不足的現狀,為保證工程按合同計劃順利施工,發包人應按合同條件的規定及時撥付工程預付款,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承包人帶資施工。工程預付款的數額由發包人在工程招標時通過編制工程的施工計劃和資金流向科學確定。預付款總額不低於合同總價的10%,首次預付款不低於預付款總額的40%。

除壹些小型工程設備(如觀測儀器)可由承包人購買外,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永久性工程設備。原則上,承包商應負責項目所需材料和施工設備的采購、驗收、運輸和儲存。今後,為了避免材料供應中的責任重疊,合同管理的復雜性將增加,由發包人自行采購材料然後供應給承包人是不合適的。如確因工程特殊需要,發包人可指定材料來源。承包人應直接與供應商簽訂合同,但發包人應承擔因指定材料供應來源而產生的相關責任。

發包人應妥善解決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價格調整問題。原則上應采用合同條件中規定的公式法調整價格,並按照合理分擔價格風險的原則確定可調系數、定值權重系數和變值權重系數。如果由於工程的具體情況,采用合同條件中規定的公式法調整價格確有困難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詳細規定雙方都能接受的科學的、可操作的價格調整方法。

由於水利水電工程的復雜性,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變更和索賠屬於有序合同管理的正常範疇,應按照合同條件規定的程序及時、公平、公正地處理,避免問題積累,增加後期處理難度。對於索賠,應及時做好當時的記錄,便於監理單位做出公正的決定。

《合同條件》借鑒了國際國內壹些工程解決合同糾紛的經驗,規定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應建立合同糾紛調解機制。當監理單位的決定不能被合同雙方或其中任何壹方接受時,可在合同執行之初由雙方聘請的糾紛調解小組或行業糾紛調解機構進行調解,以尋求糾紛的合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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