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求意見稿,條例適用於國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旨在規範住房租賃活動,維護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構建穩定的住房租賃關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
征求意見稿提出,租賃住房的室內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禁止出租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國家有關室內裝修標準的房屋,以及依法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屋。或者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出租的,由房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並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內,除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不得單方提高或者降低租金。出租人收取押金的,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押金的數額和返還時間。除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減或延遲返還押金。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進入租賃房屋。因正當理由確需進入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應當征得承租人同意,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
住房租賃合同到期或者解除時,承租人應當及時騰退租賃住房,出租人不得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強迫承租人騰退。承租人拒絕騰退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騰退租賃房屋;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應當通過房屋網簽備案系統進行備案。房屋租賃企業出租房屋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房屋租賃的,由房屋租賃企業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網簽備案。
不得以租金優惠為名誘導使用住房租金貸款。
征求意見稿提出,禁止住房租賃企業等市場主體從事與住房租賃相關的經營活動時哄擡租金、捆綁消費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和隱瞞住房租賃重要信息。不得以隱瞞、欺詐、脅迫、捆綁等不正當手段欺騙或者強迫當事人接受服務。不得違規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冒用房屋承租人或所有權人名義獲取信貸資金,克扣或延遲返還租賃保證金,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信息。
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脅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為名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將相關內容納入住房租賃合同。
商業銀行應當依據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發放住房租賃貸款,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國家鼓勵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簽訂租賃期限3年以上的住房租賃合同。
續租不再收取傭金。
在經紀活動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的房屋地址、面積、租金、圖片等房屋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在經營場所、網站等不同渠道發布的房屋信息應當壹致。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房屋信息前,應當查驗並記錄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信息,實地查看房屋,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並編制房屋情況說明書。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對房屋租賃服務實行明碼標價。收費前,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收費清單,載明收費標準、收費金額及其他與收費有關的事項,收費清單應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房屋租賃經紀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租賃期限屆滿後,出租人與承租人續簽或重新簽訂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再次收取傭金等費用。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發布虛假房屋信息,隱瞞影響房屋租賃的重要信息。不得違規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不得為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不得強制提供住房公積金提取等服務並收取額外費用。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以當事人的名義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不得賺取租金差價和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信息。
鼓勵新增土地建設租賃住房,支持住房租賃企業發行債券。
在此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中,也對住房租賃市場的發展提出了壹系列支持措施。
征求意見稿提出,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租賃住房供求狀況,將新增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合理確定租賃住房建設規模,並在年度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安排。
同時,國家鼓勵通過新增土地建設租賃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建設租賃住房,利用現有房屋整體出租,將商業寫字樓、工業廠房等非住宅房屋改造為租賃住房,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應。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租賃符合租賃條件的房屋,鼓勵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長期房屋租賃合同。簽訂長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履行達到壹定期限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
此外,國家支持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創新住房租賃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賃企業發行公司債、企業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企業信用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專項用於發展住房租賃業務,住房租賃企業可以依法質押住房租賃租金收益權。
如果租金上漲過快,可以采取措施穩定租金,“AG低出”就會得到控制。
在服務和監管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賃指導價格發布制度,定期發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信息。如果租金上漲過快,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穩定租金水平。
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提供機構備案、房屋核驗、面積管理、信息發布、網簽備案、統計監測等服務。,並與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單位建立信息交換機制。,從而為社會提供安全、方便和高效。
此外,值得註意的是,近期,包括上海、杭州、成都、廣州、合肥等城市對住房租賃市場運行進行了風險提示,重點警示“AG低租”、“長收短付”帶來的風險。這個規定也很註重“AG的低產出”和“長收短付”。
征求意見稿提出,住房租賃企業存在支付房屋權利人租金高於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長於支付房屋權利人租金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等部門應當將其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加強對租金、保證金使用等經營情況的監管。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將租金和押金納入監管範圍。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提出,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房地產行業組織建立守信聯合激勵機制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