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議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大專業和專項規劃。
1.需要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區域總體規劃、新都區城市總體規劃、市級重點鎮總體規劃、成都繞城高速範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定位、範圍、目標、規模和功能布局。
2.審議新都區戰略發展規劃、總體鎮(街道辦事處)總體規劃、村莊規劃、除成都繞城公路以外的所有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段城市設計的定位、範圍、目標、規模和功能布局。
(二)審議重要路段和重大項目規劃方案的選址、建設標準和規模。
1,市級及以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立項。
2.全區重大公共設施項目。
3.全區重大基礎設施項目。
4.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內的項目。
5、因特殊原因在規劃區內獨立選址的項目。
6.區計委確定的其他項目。
(三)審議主要建設方案。
1.全區重大公共設施項目、建設規模65438+萬平方米以上(含65438+萬平方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和新建住房項目。
2.全區主要道路、重要區域和重要節點的建設項目。
(1)主要道路:蜀龍路、新都大道、大建路、興城大道、相城大道、承德大道、寶光大道、桂湖路、電子路等道路兩側重大建設工程。
(2)重要區域:臨淠河、南門河兩岸、翠微湖周邊、行政中心等主要建設項目。
3、市級以上農村新型社區示範工程。
4、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
5.區計委確定的其他項目。
(四)審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調整。
1.規劃用地性質的調整(經營性用地為公益性高的除外)。
2、在歷史文化保護區和高度控制區範圍內調整建築高度。
3.容積率的調整。
4.公共設施內容和規模的調整。
5、其他相關條款確定為重大調整內容。
(五)審議全區城鄉規劃技術管理標準,聽取全區違法建設查處情況。
(六)審查計劃委員會的工作規則、規章和經費。
(七)確定規劃委員會委員、專家和公眾代表名單。
(八)計委確定的其他項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送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送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代表的審議意見應當提交同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規劃編制機關在報送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審批時,應當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以及根據審議意見對規劃進行的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應當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的工作。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居民委員會的建設,讓城市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務,促進城市基層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三條居民委員會的任務是:
(壹)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事糾紛;
(四)協助維護公共秩序;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做好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