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者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河道管理,其工作應得到社會的尊重和支持。第三條全市人民有享受河流清潔水質和兩岸清潔環境的權利,也有保護河流不受汙染、設施完備和防止洪水的義務。第二章河道管理第四條貴陽市河道保護和管理的範圍是:
1.南明河河床及兩岸25m範圍內;
2.車曉河的河床及其兩岸在七米以內;
3.城區內的西河河床及其兩側各七米以內;
4.管城河河床及兩岸五米範圍內。
凡河道保護範圍內的護河堡、護壩、欄桿、臺階、截流溝、護堤護岸花木等河道設施,由市河道管理處直接管理;其他市政設施(廁所、路燈等。)保護範圍內的交通安全、攤販管理、道路占用及道路挖掘、施工等。,分別由業務主管部門管理。其中,涉及河道的,業務主管部門應與河道管理處協調管理。第五條為保證河道暢通、水質清潔、設施完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侵占、損壞或者改變河道,禁止在河道保護範圍內擅自設置水障、設置水泵,禁止種植、拔除草皮。
2.禁止從事建房、放牧、開溝、打井、爆破、采石、取土、挖塘、葬墳、堆放、砍伐樹木、開采地下資源、進行集市貿易以及其他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但在堤外、河道保護範圍內從事上述活動,必須經市河道管理處同意,並經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3.禁止向河內傾倒垃圾、泥土、廢渣、糞便等雜物。
4.禁止擅自向河流排放含有懸浮物和沈澱物的汙水或廢水。
5.河內禁止漂洗有毒有害物質和使用電器、炸藥、劇毒藥物捕魚。
6.禁止損壞、侵占、移動或者盜竊河道設施。
7.禁止在橋上堆放雜物、擺攤設點。禁止在橋下居住和設置障礙物。
8.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河道及河道保護範圍內的設施,應當負責賠償和修復。第六條凡需向河道排放汙染物的單位,不論有無截水溝,均應事先向市河道管理處申請辦理排汙手續,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繳納接管費和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凡超標排放有毒或有臭味的汙水,應先取得環保部門的排汙許可證,再向河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排汙手續。第七條因生產建設等原因,需要在河道保護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占用、挖掘、修建建築物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凡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先征得市河道管理處同意,然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發放許可證,並執行河道管理的有關規定。
2.凡在河道保護範圍內占挖的單位均適用(占挖時間、地點、面積、用途、繪制平面圖等。)方可施工,並經市河道管理處審查批準。其中,河道管理處直接維護地段的,由河道管理處審批、收費、發放;占用和挖掘道路的,經公安部門批準,發證,收取市政管理費,其余地區由河道管理處會同有關業務部門處理。建造、埋設、架設各種管線和其他設施,以及建造房屋,也必須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並取得建築許可證。
3.占用、挖掘期間,施工單位應當文明施工,禁止汙染河道、堵塞截水溝。挖掘後的恢復驗收按照誰收費誰修復誰驗收的原則辦理,達不到質量標準的要返工。
4.在批準的占用挖掘期限內,因特殊情況需要被批準單位停止占用挖掘時,占用挖掘單位應當服從需要,在規定日期內停止占用挖掘,按期拆除,並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占用挖掘費。第三章處罰第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和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業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並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並可沒收其堆放的物品和工具或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元以上二至五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