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的相關測繪工作。第二章基礎測繪、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五條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實行基礎測繪成果分級管理和定期更新制度。第六條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壹)全省統壹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維護和更新;
(2)測繪和更新基本比例尺為1: 5000、1: 10000的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產品;
(三)省級信息化地理空間和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及系統基礎框架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四)省級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攝影和遙感;
(六)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和普通地圖(集、卷);
(七)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七條市、地、縣基礎測繪包括:
(壹)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加密、復測、存儲和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1: 500、1:1:0000、1: 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產品的測量和更新;
(三)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內的區域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
(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普通地圖(集、冊);
(五)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八條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城市規劃區更新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其他地區更新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第九條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標準圖由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十條用於民用測繪的航空攝影和遙感,項目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省內城市和地方建設工程因精度和工程技術的特殊要求,需要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批準;情況不屬實的,不予批準,並書面說明理由。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十二條在本省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實施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測繪資質,並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用戶應當保證數據的安全。第十三條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征求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但國家審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除外。第三章測繪市場第十四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後,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應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乙級、丙級和丁級測繪資質,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國家規定的測繪資質標準和期限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頒發測繪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測繪資質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省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第十五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格,並取得測繪執業證書。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操作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十六條測繪項目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和監理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由上壹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