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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學校體育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學校體育工作的正常開展,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學校體育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學校體育是指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全日制成人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的體育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課外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第三條學校體育在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由學校組織實施,並接受體育主管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有相應的機構和人員對學校體育工作進行管理、指導和檢查。第四條教育研究機構應當有專門人員研究學校體育科學,指導體育教學和訓練,為學校體育管理提供科學依據。第五條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和大型普通中學應當有相應的體育機構或者管理人員。

學校衛生和總務機構要與體育機構密切配合,做好學校體育衛生和後勤保障工作。

學校應當充分發揮共青團、少先隊、學生會和體育協會在學校體育中的作用。第六條學校體育必須以教學為基礎,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體育課,有足夠的課時保證學生每天有1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含體育課),體育課作為畢業和入學考試的科目。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體育成績優異的學生給予照顧。

體育課教學應符合體育教學大綱的要求,完善教學檔案,落實課堂常規,建立規範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教學秩序。第七條學校應當執行學生體育合格標準,貫徹《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建立健全學生體育檔案和學生體育登記制度。第八條少數民族地區的民族學校應當因地制宜開展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並在體育總課時中留出適當的課時安排民族體育教材的教學。第九條普通中小學、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應當每天安排鍛煉,每周安排課外體育活動三次以上。第十條學校定期舉辦體育競賽。每4年舉辦1省大學生運動會;每三年舉辦1省中學生運動會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生運動會;每年舉辦1-2大中學生個人賽。

學校應當開展課外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每學年至少組織1次以田徑項目為主的學校運動會。

學校或者學生參加跨行政區域的體育競賽,應當報上壹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非教育行政部門在普通中小學、普通中等師範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體育競賽,應當經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組織小學生體育競賽壹般不跨縣(市、區)。第十壹條學校開展體育教學、訓練、比賽和課外體育活動,應當加強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在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教師人數內,根據教學計劃中體育課的教學時數比例和需要開展課外體育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對體育教師的培訓,提高其政治和業務素質,鼓勵和支持學校體育科學研究的發展。第十三條體育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課時計算、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與其他學科的教師同等對待。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解決體育教師的工作服和與其工作特點相關的待遇。

對於年滿50周歲的男體育教師和年滿45周歲的女體育教師,學校在安排課時和培訓項目時會給予照顧。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照顧懷孕和產後的女體育教師。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解決學校體育場地和設施,保證學校體育活動的正常開展。提倡和鼓勵學校用自有資金新建、擴建體育場地,並按規定標準自制體育器材。

新建、改建學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體育場(館)建設。

學校要科學配置適合學生鍛煉的固定體育器材,確保學生安全。第十五條學校體育場地和設施必須用於體育活動,不得擅自改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或者破壞。第十六條社會體育場(館)和設施應當在壹定期限內向學生開放,並減免相關費用。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學校教育經費時,應當有壹定數額的體育經費。

學校安排年度經費時,體育經費不得低於學校經費的1%。如果有其他收入,也要安排壹部分用於學校體育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和個人自願向學校體育捐贈。第十八條在學校體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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