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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誌願服務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其他提供誌願服務的組織和誌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範誌願服務活動,發展誌願服務事業,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誌願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誌願服務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誌願服務以及與誌願服務相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誌願服務,是指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地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共服務。第三條堅持黨對誌願服務的領導,發揮黨員在誌願服務活動中的先鋒模範作用。第四條誌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誌願服務所需經費,制定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實財政、稅收等各項優惠政策,推進廣覆蓋、多層次、寬領域的誌願服務,支持和促進誌願服務發展。第六條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建立誌願服務協調機制,加強誌願服務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和經驗推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誌願服務管理工作,制定管理政策,開展誌願者登記、誌願服務組織登記、誌願服務信息系統管理和維護,監督管理誌願服務記錄和證書的發放,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退役士兵、應急、體育、鄉村振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誌願服務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和推進本轄區的誌願服務,為本轄區的誌願服務提供支持和幫助。第七條* * *共青團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青年誌願服務工作,參與誌願者招募、教育培訓、宣傳等工作。

工會、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文學藝術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工商聯以及其他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誌願服務工作。第八條全社會應當尊重誌願者及其提供的誌願服務。鼓勵社會各界和公民參與誌願服務活動。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誌願服務宣傳活動,傳播誌願服務文化,弘揚誌願精神。第九條對在誌願服務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第十條本辦法所稱誌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和體力從事誌願服務的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誌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第十壹條誌願者可以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誌願服務信息系統,或者通過誌願服務組織,登記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誌願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通過誌願服務組織登記的,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及時將誌願者的個人基本信息錄入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誌願服務信息系統。誌願服務組織發現誌願者個人基本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者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要求誌願者修改、補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背自然人的意願,將其登記為誌願者。第十二條誌願者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智力和身心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誌願服務活動,但應當征得其監護人的同意或者由其監護人陪同。法律、行政法規對誌願服務活動有職業資格要求的,誌願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第十三條誌願者可以自願加入或者退出誌願服務組織,選擇參加誌願服務活動;個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獲得與誌願服務活動相關的知識信息、技能培訓、必要的物質條件和保障;獲取誌願服務活動持續時間記錄,免費獲取本人誌願服務記錄證明;向誌願服務組織提出意見和建議;享有法律、法規和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四條誌願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履行服務承諾;尊重誌願者的人格尊嚴;因故不能按照約定提供誌願服務的,應當及時告知誌願服務組織或者誌願服務對象;不得泄露在誌願服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不得實施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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