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婚姻法關於婚後財產歸屬的規定:
1.婚後夫妻雙方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分割。
首先明確了物權,無論是壹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都是同壹財產。其次,明確產值,也就是房屋的價值,是按市場價計算的,而不是按原購房合同金額計算的。第三,區分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應先刪除貸款部分。也就是說,取得房屋的壹方向未取得房屋的壹方支付房屋價值的壹半,取得房屋的壹方另行償還剩余本息。
2.夫妻壹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離婚時房屋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由於夫妻壹方在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該房屋屬於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壹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壹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買房,取得房產證。婚後夫妻* * *共同還貸房屋,離婚後房屋分割。
房屋雖為壹方婚前購買,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和還貸部分視為同壹財產,夫妻另有約定的除外。需要註意的是,* * *的還款部分,無論是壹方以個人工資償還,還是以雙方工資償還,都應認定為夫妻* *的財產。當然,如果壹方確實能證明其還款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麽這部分就不應認定為夫妻財產。
4.如果夫妻壹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婚後雙方* * *還款,離婚後房屋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產權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律憑證,但並不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該是婚後的財產,或者財產來源應該細分為婚前和婚後兩部分。
5.夫妻壹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後還貸,或者壹方以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子升值。離婚時,房子還沒辦房產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房屋的權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雙方對房屋的使用。取得產權證後,任何壹方單獨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壹庭明確,不宜由法院判決房屋權屬,包括:(1)購買福利政策性房屋;(二)購買商品房的;(3)購買經濟適用房。如果購買上述三套房屋,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法院不應直接對房屋的權屬作出判決。
6、父母參與購買住房,子女離異,房屋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婚前出資視為對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的除外;除另有約定外,父母婚後的出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實踐中還有壹種情況:離婚時,壹方突然提出買房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捐的,並拿出壹張欠條證明。對此,法院壹般的做法是先看對方的態度。如果對方不承認,法院壹般不會對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告訴主張借款的壹方,可以在分割房屋的同時另案起訴。
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名字,離婚後房屋分割。
房產證上除了夫妻名字,還有孩子或者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壹般不會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以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當事人另行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中止案件審理,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進行財產分析,再根據財產分析的判決結果分割夫妻部分房屋。
8.婚前雙方出資買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壹方的名字,離婚後分割房子。
上述情況下離婚,如果房產證上有名字的壹方不承認另壹方對該房屋進行了投資,則認為該房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在無法證明其有出資且並非捐贈給壹方的前提下,另壹方的權益法院無力保護。也就是說,即使對方給了錢,也不能證明投資行為,法院也不能判決壹方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