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滿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氣、電力、焦炭、煤氣、熱能、成品油、液化石油氣、生物質能和其他直接或者經過加工轉化獲得有用能量的資源。第三條本法所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環境和社會可以接受的措施,減少能源生產和消費各環節的損失和浪費,更加有效和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條節能是國家發展經濟的壹項長期戰略方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降低單位產值和單位產品能耗,改善能源開發、加工、轉化、運輸和供應,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國民經濟向節約能源方向發展。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五條國家制定節能政策和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能源的合理利用,並與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相協調。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加強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提高全民節能意識。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能義務,並有權舉報浪費能源的行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節能研究和節能科學技術推廣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八條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第九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每年對節能工作進行部署、協調、監督、檢查和推進。第十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節能優先、節能與發展能源並重的原則,在節能與發展能源的技術、經濟和環境比較、論證的基礎上,選擇節能與發展能源的投資項目,制定能源投資計劃。第十壹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從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資金中安排節能資金,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節能資金,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第十二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合理用能的內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不符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要求的項目,依法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項目竣工後,未達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要求的,不予驗收。第十三條禁止新建技術落後、能耗高、能源浪費嚴重的工業項目。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業項目目錄和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十四條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節能國家標準。沒有前款規定的國家標準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制定相關的節能行業標準,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制定節能標準應當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並不斷改進和完善。第十五條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用能產品量大面廣的行業的監督,督促其采取節能措施,努力改進產品設計和制造技術,逐步降低該行業單位產品能耗。第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制定能耗限額。制定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應當科學合理。第十七條國家對耗能高的落後用能產品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淘汰的耗能高的用能產品和設備的名錄,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並公布。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產品質量認證的規定,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定的認證機構申請用能產品節能質量認證;通過認證後,取得節能質量認證證書,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節能質量認證標誌。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做好能源消耗和利用的統計工作,定期發布公報,公布主要耗能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第二十條國家應當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下列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壹)年綜合能耗1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確定的年綜合能耗5000噸以上不滿65438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可以依法委托具備檢驗檢測技術條件的單位進行節能檢驗檢測。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要求、節能措施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三章合理用能第二十壹條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節能技術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用能單位應當開展節能教育,組織相關人員參加節能培訓。未經節能教育和培訓的人員,不得在耗能設備操作崗位上工作。第二十二條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完善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分析制度。第二十三條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責任制,對在節能工作中做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十四條生產高耗能產品的單位,應當遵守依法制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能源消耗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情節嚴重的,應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第二十五條生產、銷售用能產品和使用用能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停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不得將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第二十六條生產用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簽上如實標明能源消耗指標。第二十七條生產用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偽造的節能質量認證標誌或者冒用節能質量認證標誌。第二十八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包括能源消耗、能源效率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第二十九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從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踐經驗和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員,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能源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條使用企業生產的電、氣、天然氣、煤等能源的職工和其他城鄉居民,應按國家規定計量支付,不得無償使用或實行承包費制。第三十壹條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向用能單位提供能源。第四章能源技術進步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先進節能技術的開發,確定先進節能技術的開發重點和方向,建立和完善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培育和規範節能技術市場。第三十三條國家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和節能示範工程,提出節能推廣項目,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采用先進的節能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國家制定優惠政策,支持節能示範工程和節能推廣工程。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引進國外先進的節能技術和設備,禁止引進國外落後的用能技術、設備和材料。第三十五條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科研經費中,應當安排節能資金用於先進節能技術的研究。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技術政策,推進科學合理的專業化生產。第三十七條建築設計和施工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用節能型建築結構、材料、器具和產品,提高保溫隔熱性能,降低采暖、制冷和照明能耗。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加強農村能源建設,開發利用沼氣、太陽能、風能、水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第三十九條國家鼓勵發展下列通用節能技術: (壹)推廣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提高熱電機組利用率,發展熱能梯級利用技術、熱電冷聯產技術和熱、電、氣三聯供技術,提高熱能綜合利用率;(2)逐步實現電機、風機、水泵等設備和系統的經濟運行,發展電機調速和電力電子節能技術,開發、生產和推廣優質低價的節能設備,提高電能利用效率;(三)開發和推廣適用於國內煤炭的流化床燃燒、無煙燃燒、氣化、液化等潔凈煤技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四)其他在節能工作中證明技術成熟、效益顯著的通用節能技術的開發和推廣。第四十條產業應當制定產業節能技術政策,開發和推廣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舊技術、新工藝、設備和材料。第四十壹條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通用和專用的節能技術指標、要求和措施,並根據經濟和節能技術的發展適時修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使我國的能源利用水平逐步趕上國際先進水平。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國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工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第四十三條生產高耗能產品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使用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的能源,情節嚴重,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達標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可以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的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用能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可以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將淘汰的用能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未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簽上標明能耗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簽上標明的能源消耗指標與產品實際情況不符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使用偽造的節能質量認證標誌或者冒用節能質量認證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的部門責令公開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第六章附則第五十條本法自1998 1起施行。1.節約用水。為了珍惜水資源,不讓水龍頭空著,縮短淋浴時間;安裝節水龍頭;使用節水馬桶。2.節約用電,盡量少用電器,關燈。隨時關好冰箱門;使用節能燈;購買高效節能的電器。3.對節紙紙漿需求的激增是木材消耗量增加的原因之壹。我國造紙用木材年消耗量為10萬立方米,進口木漿1.3萬噸。進口紙張的大量消耗不僅造成森林破壞,還嚴重汙染了紙漿生產排放的河流湖泊(造紙工業造成的汙染占整個水域面積的30%以上)。),用過的紙可以翻過來做草稿紙、便條紙,或者做成筆記本;過期的日歷可以用書皮包起來。4.廢物利用,如:糖紙可以折成燈飾或門簾,舊衣服可以做成拖把等等。支持並參與廢紙、玻璃、塑料和金屬的回收。5.減少生活垃圾,自覺分類垃圾。6.少用化學品,購買和使用無磷、可生物降解的洗滌產品;7.盡量不要使用私家車。為了減少空氣汙染和節約能源,盡量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車或步行;用無鉛汽油,買小排量的車。8.購物時自帶購物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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