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堯子郎
鑒於:
1.典當行不僅要面對典當固有的法律風險,還要面對典當特有的法律風險;
2.《物權法》於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物權法》內容在實踐中仍顯淺薄;
3.《物權法》沒有將典當作為壹項獨立的制度進行規定;
4.“無當則無當”、“當物歸當鋪主”等傳統典當觀念和做法對現代典當人影響根深蒂固,導致對合同法和物權法的所有制度能否在典當行全面適用存在廣泛的認知風險;
5.《典當管理辦法》只是壹個部門規章,在民事審判中不能引用。《典當管理條例(草案)》仍未解決典當行業普遍存在的認知風險問題。
6.典當行自己制定的典當借款合同中的條款比較粗糙;
7.登記部門和行業協會執行抵押和質押合同,不適當地限制典當行的權利;
8.司法實踐對典當法律問題的認識不壹,甚至同壹省份對同壹問題的認識也不壹樣,增加了典當業務的法律風險。
湖北眾合信律師事務所、湖北楚華典當研究院在研究浙江、上海、北京、河南、武漢、沈陽、大連、江西、重慶等地千余份判決書、裁定書的基礎上,制作了《典當司法透視集成》,* * *制作了《典當合同推薦文本》,包括
1,不動產典當貸款合同,不動產抵押合同,不動產最高額典當貸款合同,不動產最高額抵押合同;
2.機動車典當貸款合同和機動車質押合同;民事典當借款合同;
3.股權質押貸款合同、股權質押合同、股權最高額質押貸款合同、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
4.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合同、應收賬款最高額質押貸款合同、應收賬款最高額質押合同;
5.現貨典當借款合同、現貨質押合同(適用於倉內)、現貨質押監管合同(適用於倉外靜態質押)、現貨質押監管合同(適用於倉外動態質押)。
附件:典當貸款合同推廣文本特點說明
特點壹:不僅針對典當固有的法律風險設計了相應的條款(如股權質押典當借款合同附件中標的公司和股東的聲明和承諾,應收賬款質押典當借款合同附件中與債權質押債務人的三方約定),還針對典當特有的法律風險設計了相應的條款;
特點二:不僅給出了典當特有的概念,如續當、典當、撤當、典當、贖回、典當等。,以便與《合同法》和《物權法》充分銜接,同時也指出了典當行規範運作的途徑和方法。
特點三:擴大典當擔保範圍,嘗試將所有典當債權納入典當擔保範圍,以對抗抵押權人、其他普通債權人、下壹級典當行對擔保範圍提出的異議;
特點四:抵押質押合同的核心內容全部在典當貸款合同中訂立,架空了抵押質押合同,淡化了登記部門強制執行抵押質押合同的負面影響;
特點五:對收取利息費用的標準和方法進行了全面的設計,如典當行提前贖回或典當行提前收回貸款等已經提前扣繳的綜合費用如何處理;典當行只代扣部分綜合費,剩下的綜合費怎麽交;當押人遺失或損毀時,當押人繼續支付利息的義務;非典當行會禁止典當行的發生等。,並加強收取利息和綜合費用的可操作性;
特點六:引入提前收貸制度;
特點七:對逾期支付利息、逾期償還典當款、違反其他條款的違約金分別約定,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特點八:在典當處置方面,事先與典當行約定拍賣或變賣的方式,對同意提前處置典當的,確定最低價格。
特點九:在典當財產處置方面,將典當財產不能及時處置的責任和風險轉移給典當行或典當行指定的代理人;
特點十:為了避免典當行工作人員的道德風險,推薦條款限制了他們的權限;
特點11:典當借款合同約定了保證人的責任範圍,無需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與典當人的保證通過意思自治平行並列;也明確了保證人的責任不受典當存在的影響,試圖與物權法的規定充分銜接;
特點12:典當借款合同的附件有針對性的設計,如配偶聲明、承諾等,保證典當的效力和典當配偶的還款責任;自然人戶財產清單是為了提前摸清該戶的重要財產,便於典當行追債;支付指令,解決典當商指令典當商向第三方支付典當款的問題,規避支付對象錯誤的風險;“回款確認”用於解決當票不具有回款憑證的法律效力,利息和綜合費的代扣也可通過客戶確認收到現金來辦理,證明典當行已足額支付典當款;第三人提供典當物作為質押的聲明和承諾,解決典當借款合同條款的效力問題,特別是典當物擔保的範圍、清償順序和典當物的處分,對典當物所有人的影響。
——試述某典當公司與王機動車典當糾紛案。
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姚浩律師
案例介紹
原審法院查明,某典當公司(甲方)與王(乙方)於2007年6月5438+065438+10月04日簽訂《機動車典當(質押)合同》,約定:
1.乙方以自有1奇瑞瑞虎越野車甘B00000作為向甲方借款100000元的質押擔保..質押車輛的評估(協議)價格為120000元。
二。上述貸款的期限為2007年11.00至2008年2月1.04。如有必要,乙方可在期滿後申請辦理續簽手續,經甲方同意後,本合同可繼續履行..
3.月利息為65438+典當物的0.05%,綜合月利率為典當物的4.2%。
四。若乙方未能在當期期滿之日起5日內贖回或辦理續保手續,則視為絕對。質押車輛歸甲方所有,由甲方自行出售或拍賣。質押車輛由甲方委托的甘肅雄關拍賣公司公開拍賣,拍賣底價由本金+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拍賣傭金確定。如拍賣不能成立,將下調保留價20%繼續拍賣,直至成交,乙方對此無異議。拍賣所得扣除甲方的本金、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和拍賣費用後,返還乙方,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償..
5.質押機動車的損失賠償金作為質押財產歸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繼續向乙方追償。
不及物動詞質押機動車由甲方保管..
7.質押機動車到期時,乙方必須結清典當本息,並辦理贖回手續。每逾期壹日,乙方除結清典當本息外,還應支付典當金額3‰的違約金。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並辦妥質押手續,乙方取得貸款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全部歸還貸款本息及綜合費用時終止。
當日,雙方簽訂協議,約定乙方自願將壹輛奇瑞瑞虎抵押給甲方,若乙方不能按期還款,抵押車輛由甲方自行處置。同日,某典當公司在代扣綜合費15000元後向被告支付典當款85000元,王出具了收取典當款100000元的收據。後王未將車輛交付某典當公司,雙方未辦理車輛抵押登記手續。只是當期到期後,雙方辦理了兩次續保手續。被告在展期期滿後未能還款,引起雙方糾紛。
壹審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簽訂的機動車典當(質押)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但該合同違反了《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王未將質押車輛交付給典當公司,質押行為依法不成立。因此,該合同不具備典當的法律特征,雙方發生糾紛應作為民間借貸處理。
據此,合同中約定的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及違約金,依法不受法院保護。因某典當公司並未實際占有和保管質押車輛,故收取綜合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要求支付綜合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典當公司代扣的綜合費用應視為代扣利息,按實際貸款金額計算本息。
因為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雖然某典當公司並未實際占有、保管抵押車輛,但抵押合同生效時抵押即已成立,某典當公司依法享有抵押權,但該抵押權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1.王償還嘉峪關某典當有限責任公司本金85000元,利息40846.75元(2007年6月165438+10月14至2009年6月65438+10月65438,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扣除預付利息65438。
二、駁回典當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當鋪上訴理由
上訴人某典當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壹、壹審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機動車典當(質押)合同合法有效,準確無誤。
二、壹審法院在《機動車典當(質押)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典當合同認定為民間借貸顯然不妥。
3.壹審法院對上訴人主張的綜合費用不予支持,將預先扣除的綜合費用視為不當扣繳利息。
四、壹審法院判決免除被上訴人支付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上訴人利息及違約金,缺乏事實依據。
五、壹審法院判決本案大部分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不公平,本案責任完全在被上訴人壹方,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請求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
像壹家人壹樣保衛
被上訴人王答辯稱,典當到期後典當物已經變賣,上訴人應當處分典當物,此後的利息等費用不應重新計算。同意壹審判決。
二審判決結果
我們認為,本案雙方簽訂的《機動車典當(質押)合同》約定,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辦妥質押手續,乙方取得貸款之日起生效。但合同簽訂後,雙方未按合同約定辦理質押物交付手續,故合同尚未生效。同時,《物權法》第二百壹十二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合同中約定的質押因質押物未交付而未生效。雙方就同壹典當物簽訂的抵押協議無效,因為違反了《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即典當行不得從事動產抵押業務。因此,上訴人主張合同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壹審判決認定本案合同不具備典當的法律特征,不宜進壹步認定本案合同的效力。上訴人作為典當行,未要求出質人交付質押物,導致本案機動車典當(質押)合同無效。上訴提出按合同約定收取綜合費用、利息、罰息的請求。因缺乏合同依據,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上訴人雖然對非法放貸存在過錯,但被上訴人實際使用了貸款。壹審判決將本案作為實體上的民間借貸處理,已經平衡了案件雙方各自的利益。雖然判決結果對上訴人更有利,但二審不會因為被上訴人沒有上訴而調整。上訴人聲稱,壹審法院裁定本案大部分訴訟費不公平。因上訴人起訴的數額為36.23萬元,壹審判決最終確定的數額為110846.75元,上訴人的部分訴訟請求未得到壹審法院支持,相應的案件受理費應由其承擔。
綜上,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和量刑均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第壹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個案分析
壹、本案典當行訂立合同時,主合同與從合同條款未能保持壹致。
本案中,典當行與典當行簽訂的主合同名稱為“機動車典當(質押)合同”,反映的是機動車典當(質押)貸款業務。但在主合同簽訂的同壹天,典當行與典當行簽訂了從合同,內容卻是典當行將機動車抵押給典當行,主合同與從合同條款未能保持壹致。
第二,從兩個法院對本案法律關系的不同界定。
1,壹審法院對本案法律關系的定性——民間借貸
本案中,壹審法院認為,雖然《機動車典當(質押)合同》是典當行與典當人王某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但當典當人王某未將質押車輛交付給典當公司時,該質押依法不成立,故該合同不具備典當行的法律特征。由此可見,壹審法院所持的司法觀點是,抵押權未有效成立,典當法律關系不成立,應按民間借貸處理,詳見下文分析。
2.二審法院對本案法律關系的界定——典當無效。
本案中,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就同壹典當物簽訂的抵押協議無效,因其違反了《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即典當行不得從事動產抵押業務的規定”,且“壹審判決認定本案合同不具備典當的法律特征,對本案合同的效力未作進壹步適當認定”。“壹審判決在處理實體時,將本案視為民間借貸。本案雙方各自利益已得到平衡,雖然判決結果對上訴人更有利,但二審不會因為被上訴人未提起上訴而做出調整。”可見二審法院是從典當行來的。雖然主合同中約定了機動車抵押貸款業務,但該合同出自動產抵押貸款業務。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典當行不能從事動產抵押貸款業務,因此典當無效。
可見,二審法院所持的司法觀點是,典當行從事動產抵押貸款業務,典當無效。只是王上訴未果,不予理會,不予審理,平衡了典當行與典當商之間的利益,從而維持原判,給予典當行4倍的銀行貸款利息。
3.本案中,典當行未能使用規範的合同文本,導致主從合同未能保持壹致,是典當行敗訴的重要原因。
典當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主從合同,主合同先成立,從合同後成立。本案中,典當行與典當行雖然約定了機動車質押的貸款業務,但從屬合同是全部機動車抵押貸款業務。應當認為,典當行和典當行將主合同中機動車質押的貸款業務變更為機動車抵押貸款業務。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對“典當”的定義,典當行從事動產抵押貸款業務,不構成典當。
可見,典當行未能保持主從合同內容壹致是其虧損的重要原因。典當行使用規範統壹的合同文本是非常必要的。鑒於此,湖北楚華典當研究所制作了壹套典當貸款、抵押合同推薦文本,旨在全面防控典當風險。
第三,典當行有必要從兩個法院的判決結果中了解當地法院的司法觀點。
1.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未設立抵押權是否成立典當法律關系,存在兩種完全不同的觀點:
(1)抵押權不成立,典當關系無效或典當法律關系不成立。
前者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妥善審理非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壹條規定“典當企業的借款未依法抵押、質押的,其性質屬於違反《典當管理辦法》關於典當企業不得從事信用貸款的規定的非法金融活動,借款合同應當認定無效”。這種處理方式就是直接認定典當關系無效。
後壹種情況,壹審法院判決典當法律關系不成立,而是按照實際法律關系定性處理。如果借款人為個人,則定性為民間借貸。本案中,由於不構成典當法律關系,典當行不能收取綜合費用,而是按照民間借貸不得超過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處理;如果借款人為企業,則界定為企業貸款,然後認定合同無效,雙方承擔返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極有可能只保本金,不支持利息或者只支持同期銀行貸款利息。這種處理方式最符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詳見我的文章《典當行從事動產抵押貸款的法律效力》)。
(2)抵押權未設立,不影響典當法律關系的構成,仍按典當的有關規定辦理。
例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典當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條規定“典當行未接收典當動產或者未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與典當行建立典當關系並向典當行付款的,視為典當關系有效,質押或者抵押不成立”。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仍然根據典當人的法律關系作出裁定,保護典當行的利益和綜合費用,只認為典當行對典當物沒有優先受償權。
2.典當行有必要了解當地法院的司法觀點。
《物權法》區分了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和抵押權的成立要件,抵押合同的效力根據《合同法》判斷。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則依法成立的合同立即生效。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抵押合同的規定,要求抵押權人繼續履行合同——設立抵押權。即典當行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典當行履行抵押權設立程序——登記或交付。
如果典當行能夠事先知道當地法院持有“抵押權不成立、典當不成立或者典當關系無效”的觀點,那麽在主張典當權之前,典當行完全可以依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和理念主張典當權,在取得有效成立的抵押權後再主張典當權,可以達到理想的效果。
四、對兩個法院判決的評價。
1.對壹審法院判決的評論
壹審法院認為,本案質押不成立,典當不成立。因為借款人為個人,所以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處理。這種觀點雖然相對保守,但沒有直接認定典當無效,也不構成典當法律關系,並進壹步分析了實際的法律關系——民間借貸,具有壹定的積極性。
綜合費是典當特有的概念。由於不構成典當法律關系,典當行無權收取綜合費。最後,壹審法院認為,典當行代扣的綜合費用應當作為代扣利息處理,這在法律規定和邏輯上無疑是正確的。
如果壹審法院能夠註意到本案中的典當行實際從事的是動產抵押貸款業務,並從這個角度認定典當不成立,而是民間借貸成立,並按照民間借貸的相關規定處理,那麽對整個案件的把握將更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可見,壹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但判決理由不當。
2.對壹審法院判決的評論。
二審法院壹方面認為“壹審判決認定本案合同不具備典當的法律特征,不宜進壹步認定本案合同的效力”,另壹方面又認為典當無效,明顯矛盾。既然肯定了壹審法院認定本案合同不具備典當的法律特征,就應該進壹步認定本案構成什麽樣的法律關系,而不是認定典當無效。既然典當無效,就意味著二審法院認定本案構成典當法律關系,但因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這顯然是壹個邏輯錯誤。最終,以“壹審判決將本案作為民間借貸處理,平衡了案件雙方各自的利益”這壹蒼白的理由,幾乎無法證明原判有理。雖然判決對上訴人更有利,但由於被上訴人沒有上訴,二審不再調整”。
在這壹點上,壹審法院的審判法官的法律素質明顯好於二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