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的擔保金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金額。
99、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等不宜采取長期保存措施的物品,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人民法院以保存價;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變賣,保留價款。
100.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財產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保管,人民法院不得動用該財物。
101、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的,可以采取扣押相關產權證的財產保全措施,並通知相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財產的轉移手續;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財產。
102.人民法院可以對抵押財產和留置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和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103.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提交的案件前,當事人有移動、隱匿、變賣、毀損財產行為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應當及時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104、人民法院對債務人的到期收入,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撤回,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105.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第三人不得向本案債務人清償。第三人要求給付的,人民法院應當提存財產或者價款。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間,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訴訟中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壹般應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10、人民法院對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的當事人提出的復議申請,應當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當事人駁回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改變或者撤銷原裁定。
111.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後,根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申請人應當返還先予執行所得利益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
高級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是否裁定在財產保全中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是否應當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其義務以及在執行程序中擔保人的財產是否可以直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關於財產保全中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是否應當在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義務以及擔保人的財產在執行程序中能否直接執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局高露發函[1994]59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審判過程中,人民法院決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證人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不需要在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中載明保證人的義務。案件審結後,應當先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保證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
承擔內在的責任。
關於訴前財產保全的復函
關於如何理解《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二款的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適用若幹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二款的批復》已於200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4月25日起施行。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二款如何理解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二款是指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的,應當依法受理;無管轄權的,應當將訴前財產保全的全部材料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這是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財產保全若幹問題的批復》的回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財產保全若幹問題的批復
1998 165438+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財產保全若幹問題的批復》已於2009年6月1998 119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2月5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關於采取訴前財產保全若幹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根據訴前財產保全的標的金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決定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
二、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後,受理申請人的起訴,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將案件和財產保全申請費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後,訴前財產保全裁定仍然有效。
因執行訴前財產保全裁定而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訴人民法院在申請費中返還給作出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
這個回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保全申請錯誤造成損失當事人應否承擔責任問題的解釋》已於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24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解釋。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5]第11號
最近有法院詢問我院,因財產保全申請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的賠償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經研究,解釋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等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給案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這個回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已於2000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38+04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0月22日起施行。
2001年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
(2000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第1號。
為正確實施註冊商標專用權財產保全措施,避免重復保全,現就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專用權進行財產保全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權需要保全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商標名稱、註冊人、註冊證號、保全期限和協助執行保全的內容,包括禁止轉讓、撤銷註冊商標、變更登記事項、辦理商標權質押登記等。
第二條註冊商標權的保全期限每次不超過六個月,自商標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對該註冊商標權仍需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商標局重新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繼續保全。否則,視為該註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自動解除。
第三條對已經保全的註冊商標權利,人民法院不得重復保全。關於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財產保全和執行問題的復函
[2001]閩聖子涵三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妳公司商標變更函(2001)第66號收悉。經研究,該函提到
問題的答案如下:
壹、不同法院對同壹註冊商標同日保全的協助
實施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我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妳局於當日。
就同壹註冊商標收到兩份以上的協助執行保全通知時,
應按照收到文件的先後順序,協助執行預先收到的協助。
知書;當同時收到的文件無法確認時,可通知有關法院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行)”第125條關於“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正在執行相關案件。
如有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逐級上報上位法。
院,直至報請* * *與上級法院協調處理”的規定進行協商和報告。
請協調處理。在與有關法院協商並向協調機構報告期間,妳局可
暫不辦理協助執行。
二、關於妳局依法院生效判決辦理權利人變更手續的問題。
在此過程中,另壹家法院請求協助保全註冊商標並協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行)”第88條第1款規定,所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均無擔保權益。
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給予補償。根據這條規則
定,要求法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要求妳協助。
在幫助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變更等手續後,另壹家法院就此作出了說明
以保全原商標專用權人財產的名義保全註冊商標,不存在權利質押。
如有抵押,同意妳函提出的處理意見,即協助實施先行開采。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法院裁判文書,告知其協助執行。
保護措施法院。
三、關於法院已經保全的註冊商標,另壹法院宣布其為註冊人。
進入破產程序,再次請求妳局協助保全註冊商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11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
該序列必須被終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相關案件。具體地說
在處理該問題時,妳局可通知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該註冊商標已
被保全的案件,由法院通知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予以解除。
安全措施。妳局接到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的通知後,應立即予以協助。
協助執行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裁定。妳局也可以通知先行保存。
法院對商標註冊人進入破產程序的措施,由其自己決定。
解除安全措施。
四、關於法院判決註冊商標執行時是否以申請為標的。
法律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規定的問題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轉讓。
權,商標註冊人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註冊。
相似的商標必須壹起處理。法院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執行
在此過程中,它應根據上述原則,適用於註冊商標和相同或類似的業務
相同和近似的商標進行評估、拍賣、出售等。,並采取了
實施辦法》時,責令將相同或者近似的註冊商標壹並實施。商標局
收到法院關於轉讓註冊商標的裁定後,如果發現沒有上述內容,可以
為了告知執行法院,執行法院會補充裁定,然後協助執行。
信中涉及的具體案件可參照上述意見辦理。
這個回復。
2002年1月9日
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關於註冊商標權財產保全問題的函
商標變更(2001)第66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
自2001、1以來,我局壹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註冊登記員的
財產保全的規定進行解釋,並積極協助當地人民法院做好工作。
註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半年多來,協助執行訴訟。
保全案件380余件,涉及註冊商標1300余件。但是在工作中,我
他們還遇到了解釋中沒有涉及的情況:
1.不同法院在同壹天查封同壹個註冊商標。比如山東省
山東省臨沂市沂南縣人民法院、河東區人民法院2006年4月5438+0。
28日還向我局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查封山東華日集團。
總公司的同壹個商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不能重復。
扣押的規定,我已要求兩院在規定期限內協商,沒有
則不會協助執行。
二。甲法院正在根據乙法院的生效裁定辦理我局過戶登記。
手續的註冊商標予以封存。例如,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調解,於2001年5月30日向我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
此前被查封的商標“半島精”被山東扳倒,集團酒廠轉讓給山東班。
道京有限公司,並在我局辦理了相應的過戶手續。在轉移過程中
登記程序中,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法院要求查封。
以上商標隸屬於山東半島晶集團酒廠。我局認為山東省淄博市為中級。
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所以對於四川省成都市來說,
請求青白江區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未果。
3.乙法院宣告被甲法院查封的註冊商標的註冊人破產。
之後,需要對被a法院查封的註冊商標實施保全措施,如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4月1日送達我局協助。
江蘇省興華軸承廠“飛躍”商標產權保護實施通知。
全部。2001年7月30日,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向我局送達協助。
通知,稱法院於2001年7月25日宣布江蘇省興華軸承廠。
進入破產程序,請求我局對該廠註冊商標實施保全措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十壹條的規定應為
終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飛躍商標的查封。
四、法院裁定轉讓註冊商標應符合《商標法》關於“應
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處理。根據商標法的規定
,申請商標轉讓註冊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辦理。
因此,法院在決定轉讓註冊商標時,應當裁定其將是相同或者近似的註冊商標。
壹起轉。對於沒有裁定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轉讓,我局不予
協助實施。
各地法院與我局對上述問題有壹些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因此,構建
就上述問題談壹談妳們的意見,以便我局更好地協助人民法院做好工作。
註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
2001年11月8日,高級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詢問,在財產保全中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是否應當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其義務,在執行程序中擔保人的財產是否可以直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關於財產保全中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是否應當在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義務以及擔保人的財產在執行程序中能否直接執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局高露發函[1994]59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審判過程中,人民法院決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證人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不需要在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中載明保證人的義務。案件審結後,應當先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保證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
承擔內在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