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學本科論文範文1
法學教育的困境與改革
壹、中國法學教育的發展現狀
中國的法律教育歷史悠久。據史料記載,中國最早的法律教育起源於春秋時期。近代法律教育始於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國第壹所專門的法律教育機構?直隸法政學堂。從1952開始?司法改革?運動,取消或合並原來由大學設立的法律系,被稱為這個過程?師資調整?。從哪裏?師資調整?之後呢?政法教育?大學法律系的任務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法學教育,而是培養從事政法理論工作的人。
法學教育機構的取消和大量沒有受過法學教育的人被吸收進司法系統,造成了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分離的制度化。這種制度化壹方面導致法學教育主要局限於高校內部法學學科體系的自我完善和自我發展;另壹方面,法律職業未能走上專業化發展軌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眾化的傾向,這種傾向仍然深深影響著我國法學教育的改革和發展。
改革開放後,法學教育開始復蘇。十五大?妳對實施有把握嗎?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治國方略極大地促進了法學教育的發展。短短30年,法學教育取得了長足的進步。1977年中國恢復招生時,中國只有三所法學院,本科學生超過100人。2008年,全國共有651所學校,法學學生76萬人,其中碩士生8萬人,博士生100人,形成了普通高等教育。但是,我們應該看到隱藏在中國法學教育繁榮發展背後的深層次問題。
二、中國法學教育的困境
(壹)從社會角度看法律教育
中國法學教育的發展反映了壹定歷史時期的社會狀況,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的分離是20世紀50年代法律革命的產物。今天,它已經成為壹個不可動搖的制度。在此背景下,中國的法學教育存在以下問題:
1.法律人才培養的多元化、分層化造成了國家教育管理的混亂和教育資源的巨大浪費。
當時大量農民、工人、復員軍人經過簡單培訓後進入司法機關,對他們的大規模在職教育催生了法學教育人才培養模式的多樣化和分層化,並壹直延續至今。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包括中專、大專、本科、雙學位和研究生教育。從教育渠道看,有普通高校的正規法學教育,也有法律函授、電大、夜大等非正規法學教育;從法學教育的招生類別來看,我國法學本科教育包括公派生、自費生和委托生,法學研究生教育也分為計劃內招生和計劃外招生。這些導致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和人才標準不同,同時沖擊正規法學教育,影響教育質量。
2.盲目擴大招生規模導致教學質量下降,加大了法學畢業生的就業壓力。
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各類教育機構在沒有師資、圖書等教育設施的情況下盲目招生,導致法學人才培養質量難以保證。現在的法學畢業生普遍存在法律基礎薄弱、實踐能力差、法律思維能力低等問題。這樣的畢業生無法處理社會發展中日益復雜和新的社會關系,無法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
3.司法考試制度給我國法學教育帶來了機遇和挑戰,處理不好將影響我國教育的發展。
在中國,不僅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資格相分離,而且法律職業的各個職業也是相互獨立的。在中國,律師資格考試是律師最早的入職條件。從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法院和檢察院也開始對系統內的初任法官和檢察官進行相應的資格考試。但難度小於律師資格考試,大量轉業幹部或復員軍人可以不參加這類考試直接成為相應級別的法官或檢察官。有鑒於此,從2002年開始,國家實行統壹的司法考試制度,作為獲得法律執業資格的條件,這為我國法律職業的精英化和同質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現行司法考試制度並不完善,主要體現在沒有將法學專業作為報名的唯壹職業資格。這既不同於西方法治發達國家的法律職業準入實踐,也不符合其他行業(如醫藥)的通行做法,使得我國法律職業的精英化和同質化面臨挑戰和不確定性。
(二)從法學教育體系本身看中國法學教育的不足
法學教育的根本任務是培養人才,這涉及兩個基本問題: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和如何培養,即培養什麽樣的人才和培養模式。法治發達的西方國家把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定為培訓?精英?法律人才在綜合理論素質、實踐專業技能、職業道德等方面達到壹定水平。從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來看,原有的人才培養目標和模式已不能滿足法治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學教育存在諸多問題。
1.在教學內容上,我國的課程設置不合理。開設的課程主要以部門法學科劃分或國家頒布的主要法律為依據,側重於教學原則和條文,忽視對原則和條文背後的價值取向和社會觀念的解釋;培養和訓練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課程少;忽視學生法律職業道德教育。
2.在教育方式上,重理論,輕實踐。教師在課堂上講授的理論知識過多,課堂討論、案例分析教學、啟發式教育等教學方法運用過少。這種教學方式難以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不利於學生法律思維的訓練和培養。同時,很多學校教學資源嚴重不足,沒有先進的技術設備,多媒體、模擬審判、實習場所等硬件設施不到位,嚴重影響了教學效果。
3.在師資水平上,我國師資來源單壹。大部分老師都是高學歷的法學院應屆畢業生,沒有法律職業實踐經驗。這樣的老師教學只能是理論思辨,無法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同時,學校重視科研,忽視教學。很多教師為了評職稱,重視學術研究,忽視教學,不利於高素質法律人才的培養。
第三,中國法學教育的改革
面對如此多的問題,中國法學教育改革應該向什麽方向發展,中國需要什麽樣的法律人才,如何解決中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分離的問題,如何培養適合社會需求的法律人才,擺在我們面前。
(壹)更新教育觀念,明確法制教育培養模式。
法學教育人才的培養目標必須定位在社會需求的基礎上,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當前,中國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社會全面進步,民主法治進入新的發展時期;國際經濟、政治、文化交流日益頻繁,各種復雜的新型社會關系不斷湧現。社會對法律人才的法律認知、法律職業思維方式和處理法律事務的綜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普通教育的培養模式已經不適應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必須更新教育觀念,以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為目標。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使學生掌握淵博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廣博的科學人文知識;具有嚴密的法律邏輯思維能力和出色的語言表達能力;同時註重學生職業道德教育、專業技能訓練和創新能力培養。
(二)規範辦學層次,優化教育結構,完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分離。
1.取消專門的法律教育和非正式的法律教育。
目前,我國法律人才培養分為專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三類。從各國法學教育來看,法學專業的最低層次是本科,這是由法學專業的學科性質決定的。我國法學教育起點太低,容易導致法律人才素質低下。因此,應該取消法學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為主的法學教育層次體系。本科階段重點培養從事司法實踐的實用型人才,研究生階段重點培養研究型人才。
2.規範非普通高校法學教育,優化法學教育結構。
應當明確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是法學教育的唯壹法律主體,禁止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行政學院、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公安學院、司法學校、培訓中心、各類廣播電視大學、夜大學等非普通高等學校開設法學教育,這些學校的法學教育應當定位為法律職業培訓教育或者法律繼續教育。
3.完善司法考試制度,完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分離。
司法考試制度的實施有利於法律職業的建立,有利於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有利於法學教育學術水平的提升;促進學校改進教學,提高教學質量。要真正實現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同壹性,必須完善司法考試制度,確定法學本科是進入司法考試的唯壹資格。
(三)改革人才培養方式,提高法學教育教學質量。
1.改進法學教育內容,培養應用型、復合型人才。
除法學專業的主幹和基礎課程外,還應開設哲學、經濟學、社會學、心理學等交叉學科,拓寬學生視野;為適應中國與世界接軌的要求,應努力培養熟悉世貿組織規則、國際條約及其主要成員國相關法律的法律專業人才。我國法學教育最大的問題是脫離法律職業,法律人才實踐能力差。因此,有必要增加法律技能課程,包括司法文書寫作、法律文書起草寫作技能、實用偵查技能、司法口才技能(如詢問技能、辯護技能)。
2.改變教學方式,註重培養法學學生的司法實踐技能。
首先,要淡化理論的講授,采用實踐性的教學方法,如案例教學法、診所法律教學法、模擬審判教學法、出庭等,讓學生學習和體驗法律職業者的工作,學會用法律職業者的法律思維思考和解決問題。其次,加大法學教育的基礎投入,引進先進的科技設備和技術手段,充分利用多媒體技術和互聯網開展教學,實現教學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成果的共享;建立法學教育實習基地,加強與法律職業團體的聯系,讓學生參與法律實踐。
3.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落實法學教育培養目標。
法學教師是培養法學人才的關鍵,教師的素質直接影響著法學人才的培養。目前,我國高校法學教師的法律專業水平不高。因此,大學法學教師,尤其是教授實踐性很強的課程的教師,應定期參加相關法律實務部門的工作或參與辦案。同時,高校還可以多渠道選拔教師,聘請法律實務部門的優秀人才來校擔任兼職客座教授,彌補高校教師實踐能力的不足。高素質教師隊伍的建設也要靠提高教師待遇,鼓勵教師探索教學改革和實踐,而不是僅僅把科研成果作為評價教師水平的決定性指標。
中國現代法學教育只有100多年的歷史。從歷史進程來看,目前還處於初步探索階段,出現問題在所難免。盡管法學教育的改革錯綜復雜,障礙重重,但只要我們對法學教育的未來發展有壹個科學的判斷,有壹個穩步推進改革的具體方案,法學教育的現代化就指日可待。
2017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範文2
環境法與民法的範式整合
環境法與民法範式整合的實質是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的範式對話。環境法和民法在內容上有很大的沖突,因為民法采用個人主義範式理論,環境法采用整體主義範式理論,兩者自然會有差異。由於環境問題的突出,法律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實現法律與民法的對話顯得尤為重要。同時,環境法與民法本身的範式危機也是構成二者實現對話必要性的深層因素。基於此,本文首先闡述了環境法與民法產生的原因,然後分析了民法與環境法對話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此基礎上,研究了民法與環境法對話的目的和功能,並再次探討了民法與環境法對話的內容和現狀。最後,提出了實現環境法與民法範式整合與重構的對策,即公序良俗原則?來整合和重構這兩者。
關鍵詞:環境法;民法;範式整合;個人主義範式;整體範式
目前,環境法與民法的互動已經成為法學研究的壹個焦點,而民法之所以關註這壹問題,原因就在於現狀?綠色?民法典的呼聲與日俱增,而環境法之所以關註這壹問題,是因為很多關於環境法的基本問題都與這壹研究有關,爭議的問題也將通過法律分析歸於這壹互動研究。盡管當前對這壹課題的研究已經上升到理論層面,但仍有必要對其進行深入研究,以充分發掘其深層意義,從而為兩者之間的對話構建壹個系統的框架,並為環境法與民法範式整合邊界的確定奠定基礎。
第壹,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動因
(壹)日益突出的環境問題
當前,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相關學術界壹直在努力探索解決方案,而科學發展觀的提出使得面對日益復雜的環境問題,跨學科研究更加活躍。因此,基於社會強大的政治和理論氛圍,環境法與民法的對話是可以實現的。
民法立法。
隨著民法典立法的進展,為了進壹步明確環境問題對民法的影響,民法學者需要與環境法建立對話,以迎接民法典立法重任帶來的挑戰。民法立法中,物權法的制定涉及自然資源的立法,侵權行為相關法律的制定涉及環境侵權的救濟。因此,民法必然會尋求與環境法實現對話的途徑。
(三)環境法探索者火上澆油
鑒於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如何找到有效的法律解決方案成為環境法學者面臨的壹大挑戰,而民法中的相關內容符合環境法學者的需求,因此構建二者之間的對話成為環境法解決問題的途徑之壹。環境法以解決環境問題為導向,所以突破了傳統的束縛,實現了跨學科研究,而民法是整合了很多部門法的法學理論?儲備?成為環境法學者交流的對象。
第二,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環境法和民法之間對話的可能性
1.兩者都屬於中國的法律部門。
環境法和民法存在於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於中國法律體系的構成,其立法的本質屬性、目的和意義壹般用* * * *來表征。所以環境法和民法的對話是建立在* * *。因此,民法與環境法對話的實現只是基於不同的學科。
2.兩者的歷史淵源。
兩者的歷史淵源體現在最初對環境問題的解決上:在我國環境法出臺之前,與環境有關的法律問題都是通過民法來解決的。因此,從根本上說,環境法與民法之間存在著內在的聯系。從某種程度上說,環境法是民法的繼承和發展。這種關聯為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實現提供了可能。但民法與環境法之間也存在沖突,二者的差異和獨特屬性使其構成不同的法學學科,這在目前的法學研究學科劃分中也得到了判斷。因此,環境法和民法在討論同壹理論問題時,有必要給予明確的區分。
3.他們之間沖突的本質是選擇。
鑒於民法與環境法的沖突,其根源不在於正確與否的判斷,而只在於二者之間的選擇。在它們之間建立對話的實質是集合它們的力量來更好地解決當前社會和環境問題帶來的困難和挑戰,從而在完善自身的基礎上進壹步解決環境問題。所以在解決問題的時候,我們面對的是民法和環境法。在解決問題時,我們面臨著選擇誰,用什麽法律手段來確定解決問題的方法的問題。
(二)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必要性
總的來說,他們之間對話的必要性是為了更好地應對當前的局勢?挑戰和危機?它的挑戰來自於當前社會和環境問題的嚴峻形勢,它的危機來自於民法和環境法的危機。對它們的挑戰是實現它們之間對話的根本動力,關於它們的危機的實質是理論研究範式的危機。
1.理論範式概念
所謂範式,是指從事某壹特定領域科學研究的學者所達成的* * *知識和基本觀點,是某壹學科同壹主體在研究標準、概念體系等方面的某種* * *壹致[1]。目前,範式在國內學術界的應用非常廣泛,其內涵已經遠遠超出了庫恩最初給出的定義。具體來說,現行範式是指學者在涉及壹個學術身份時所建構的知識體系,包括知識假設、研究模式、研究方法、價值標準、人們對世界的認識等。
2.環境法的範式危機
衡量中國法學理論學科的理論範式概念的誕生,可以充分反映出中國法學尚未建立起自己的理論研究範式,這證明了環境法範式危機的存在。中國環境法之所以至今沒有構建自己的理論研究模式,可以從以下幾個例子中找到答案:蔡守秋教授提出?調整理論?它在環境法領域引起了軒然大波,也對中國整個法律領域產生了巨大影響。這壹理論充分證明,我國環境法尚未形成理論範式體系。但是,不能因為中國的環境法沒有建立自己的理論範式,就片面地認為中國的環境法是壹門弱勢學科。事實上,範式危機存在於中國的各種法律學科中。3.民法的範式危機
中國的民法繼承了大陸法系的司法制度,大陸法系的民法制度是建立在個人主觀觀念的基礎上的。在20世紀私法公法化的呼喚中,這壹觀念的危機凸顯出來。因此,民法進行了壹系列的修改,在其完善的過程中不斷受到各種新的法律部門的挑戰,進而岌岌可危。中國的民法繼承了大陸的民法體系,同時也繼承了大陸民法的理論體系,這種民法法律體系的繼承使其處於被動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論範式來保持我國民法的不變,顯然它在今天的改革階段要完成使命任重道遠。但是,不能因為我國現行的民法體系不規範,就認為應該把它當作全部的任務和使命,全身心地投入進去,這不是我們國家法的主要任務。所以,作為中國整體法學的範式危機,只能說明中國法學還是太?年輕?只要需要壹定的時間,就壹定能茁壯成長。
4.範式整合
實踐作為理論存在的基礎,是理論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動力。所以,無論承認不承認範式危機,都要把理論還原到實踐中,通過實踐來驗證,通過實踐來成就。羽翼豐滿?只有直接回應社會現實問題的挑戰,理論體系才能越來越成熟。目前,環境問題是社會面臨的主要問題和挑戰。正是因為環境問題的存在,環境法才誕生,也正是因為環境問題越來越多,法律?綠色革命?新範式的出現充分說明傳統範式理論已經不能滿足當前的需求,壹種全新的理論範式正在發展之中。因此,構建環境法與民法的對話是理論突破眾多危機、構建新範式理論的最佳途徑。實現二者的對話,可以使環境法和民法明確各自的概念和立場,從而達到理論重構的目的,即實現環境法和民法的範式整合與重構。
第三,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目的和功能
(壹)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目的
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目的是使二者明確界定各自的概念和價值,從而實現各自理論範式的整合與重構。
(二)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功能
民法與環境法對話的功能是:拓展雙方的視野,轉變雙方當前的傳統思維方式,更新方法,實現各自價值的重建。在他們對話的過程中,他們會改變原有的觀念,從而更新自己的立場和角度,協調他們之間的對話,進而以對話互動的形式促進他們的發展和完善。即環境法和民法在對話中實現了同理心,通過改變原有思維實現了對原有未知問題的發現和解決,從而形成了對環境問題的理論範式重構。此外,在對話過程中,可以有效地實現對各自概念、立場和價值的重新理解和界定,從而在協調二者關系的過程中實現環境法與民法的範式整合。
四、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內容和現狀
環境法----用民法的力量解決環境問題
環境法形成和發展的理論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環境法中,解決環境問題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和刑法。因此,民法對環境法的重要影響不言而喻。特別是當環境法面臨壹些環境問題時,用環境法的思維方式很難找到解決的辦法,往往需要轉用民法。另壹個世界?這就是民法對環境科學的影響。這種現象的根源在於政府對其主導作用的重視。因此,環境法具有行政法的相應特征。因此,其執行通常受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範的支配,從而將其自身局限於此。行政主導和市場機制相結合?目前,中國乃至全世界在環境法立法界已經成為同壹個聲音。其中,引入市場機制的理念是將民法的思維理念引入環境法體系的制定,從而借助民法的個人主義理論重構環境法的理論範式。
(二)民法——環境問題給民法和民法理論帶來的機遇和挑戰。
環境問題給民法帶來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其理論的個人主義,而在民法典體系的制定過程中,綠色民法典?這壹挑戰也成為民法發展的機遇。因此,當前加強二者的對話,可以促進民法典的制定和民法理論的構建。目前,民法理論已經走上了重建之路,但要實現深入研究和總結還需要時間。比如民法中的物權法、合同法理論:目前在民法中的物權法領域,如何實現物權法理論的生態化成為當前民法學者關註的焦點。由於物權的社會化,公法的支配和公法的義務被整合到物權的概念中,這表明當前的物權充分關註社會群體的利益。因此,如果以此為思維意識的起點,有學者提出將環境保護納入產權理論,從而構建生態產權;也有學者在研究農林牧副漁權的基礎上,提出了構建準物權理論的設想。在合同法領域,還有壹種合同法生態理論,即所謂?環境合同?。
第五,環境法與民法範式整合的實現途徑――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它在現行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作用在於修正和限制?私法自治原則?。目前相關學者總結出治安秩序的原則,大致可以分為十種,包括?危害國家程序的行為?這個原理需要進壹步的概念性解釋。事實上,這壹原則的實質是個人主義理論範式接受整體主義範式概念修正的環節。所以環境法和民法的關系也在這裏?公序良俗?體現在原則上。為了更好地適應當前的發展形勢,民法理論也自覺地承擔起社會化、生態化的重任,並結合自身理論框架的實際,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化、生態化的理論實踐。
當民法的社會化、生態化發展到壹定程度,民法無法再調整是必然的。所以,這也是環境法產生的原因之壹。正是基於上述原因,環境法等法學理論從誕生之日起就把自己當成社會法,強調的是對社會的公益性。基於此,民法還有這種?社會法?它們之間不僅在理論上,而且在實踐規範中,都存在著許多必然的關聯,在調整過程中也表現出壹定的繼承關系。也正是基於這壹意義,民法學者梅格斯提出經濟法、勞動法和傳統商法是壹樣的,都是?特別正義?。先忽略這個論點的正確性,其觀點已經表明了所謂的?社會法?——環境法在內容調整上與民法有著必然的聯系。事實上威爾。公序良俗原則?作為民法和?社會法?調解分工可以算是現行法律體系中的壹種新的思維方式。
不及物動詞摘要
綜上所述,本文立足於民法與環境法的整合,進行研究和探討,以期為兩者的對話構建壹個系統的框架,為確定環境法與民法範式整合的邊界線奠定基礎。通過對民法與環境法對話的原因、可行性與必要性、目的與功能、內容與現狀的探討,提出了以“民法”為例的設想。公序良俗原則?為了融合和重建。
參考資料:
陳新峽。康德的目的論和?人類中心主義?問題[J]。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5 (01): 52-56。
[2]葉俊榮。環境問題的制度應對——環境法與政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通則的現在與未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