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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縣煙花爆竹管理條例2023

汶上縣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有效減少環境汙染,保障公眾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濟寧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經營和管理;各鎮街、縣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鎮街)應當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納入社會治理,加強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三條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

工商、城管、環保、民政、住建、國土資源、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鎮街、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宣傳,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宣傳力度。特別是有關部門在辦理工商登記、婚姻登記、戶籍登記、產權登記、殯葬登記等業務時,要通過發布通告、設立告示牌等方式,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第五條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移風易俗的公益宣傳。

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知識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做好煙花爆竹的管理、宣傳和教育工作。

第六條監護人有責任對被監護人遵守本規定進行教育和管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在其監護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督下進行。

第七條鼓勵環保、誌願者等社會組織依法參與燃放煙花爆竹的誌願服務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非法燃放和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答復舉報人,並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

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第八條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壹)向人群、車輛、建築物、地下管網、公共綠地;

(2)從建築物內部向外部投擲;

(三)妨礙行人和車輛安全通行的;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

第九條禁止在下列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壹)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倉庫、停車場;

(三)建築物的走廊、樓梯、屋頂、陽臺和窗戶;

(四)商場、集貿市場、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五)辦公區域、醫療機構、教育機構、養老機構、公共文化場所、宗教活動場所;

(六)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

(七)安全保護區內的輸變電、燃氣、燃料等設施;

(八)公園、綠地、風景名勝區、森林、苗圃、濕地等重點防火區域;

(九)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場所設置明顯的禁止排放警示標誌,並做好保護工作。

第十條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外,下列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汶上縣城區東二環以東、西二環以西、北二環以北、南二環以南區域。

除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外,本限制燃放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壹條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禁止批發煙花爆竹;除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外,禁止零售煙花爆竹。

違反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允許燃放的時間內,允許個人燃放標有“個人燃放”字樣的煙花爆竹。

確需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公安部門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從事慶典、婚喪嫁娶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煙花爆竹燃放期限內為非法燃放煙花爆竹提供相關服務。

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業主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做好安全提醒和相關防範工作;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承擔宴會等服務的餐館、賓館、酒店等經營者應當告知消費者不得非法燃放煙花爆竹;應當勸阻在宴會和其他活動中非法燃放煙花爆竹。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

第十五條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區域內,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妥善處理燃放殘留物。

第十六條有關部門根據公共安全的需要,煙花爆竹購買者可以采取實名制登記等安全管理措施進行登記;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完善煙花爆竹流向登記檔案;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區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公安、安監等部門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公安、安監等負有煙花爆竹燃放、經營和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違反本辦法的違法信息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縣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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