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應急管理法律體系的基本情況如下: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法、防洪條例、蓄滯洪區補償暫行辦法、防沙治沙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森林法實施條例、草原防火條例。
二是事故災難主要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建築法》、《消防法》、《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道路運輸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河道管理條例、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電力監管條例、電信條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環境保護法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汙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止拆船汙染環境條例》、 《淮河流域水汙染防治暫行條例》《防止船舶汙染海洋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森林法實施條例》、 《草原防火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
三。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食品衛生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國境衛生檢疫法》、《植物檢疫條例》和《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四、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民族區域自治法、戒嚴法、人民警察法、監獄法、信訪條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行政區域爭議處理條例、殯葬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銀行監管法。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國防交通條例、民兵工作條例、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價格法、農業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種子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民用航空安
我國應急管理法律體系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分散到整合的過程,並不斷完善,取得了壹系列成就,但仍存在壹些問題和不足。比如壹些法律法規,尤其是突發事件應對法,操作性不強;針對單壹類型突發事件的單行法不夠全面,相關領域缺乏專門立法,如救助、賠償等;很多立法在內容上比較原則和抽象,缺乏具體的配套制度、實施細則和方法,民間力量參與應急救援也沒有納入我國應急管理法律體系;現有應急管理法律法規需要清理,重點法律法規需要修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應急處置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災後恢復與重建,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根據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壹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