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自然人的免稅移民
根據國際公法的壹般原則,政府不應禁止其公民或居住在國外的外國人移民。聯合國在1966年制定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包括個人的自由流動。許多國家都加入了該公約。然而,它尚未被所有簽署國納入各自的法律體系,主要是因為保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需要,這限制了個人的自由流動。比如,有關國家禁止違法偷稅、漏稅或欠稅的流動人口出境。但對於不違法且有避稅意圖的流動人口,不能簡單地通過禁止出境來阻止,只能通過其他方式限制。
對於以避稅為動機的自然人國際移民,壹些國家采取措施,使移民者在移民後的很長壹段時間內仍有原居住國(國籍國)的納稅義務。例如,美國有保留追索征稅權利的條款。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規,如果壹個美國人放棄美國國籍,以逃避美國聯邦所得稅為主要目的移居到另壹個國家,美國保留此人移居後10年的征稅權。所有來源於美國的所得和通過與外國的有效聯系取得的所得都應適用累進稅率;出售位於美國的財產和出售美國人發行的股票或債券的收益被視為來自美國的收入。美國的稅務機關通過對滯留在美國的人的銀行存款、不動產等財產的留置權進行有效的征收管理,從其在美國的財產中扣除應納稅額。
2.限制自然人的假遷移和臨時離境。
居住國往往采取不承認的方式來約束以避稅為目的的自然人的假遷移和臨時離境。例如,在英國有壹條非正式的規定,移民的自然人在三年內保持居民身份。這項規定限制壹個自然人放棄在英國的居民身份,他必須為此提供證據,比如賣掉他在英國的房子,在國外建壹個永久住所,以便在他離開的當天臨時批準他的請求。然後等待此人在國外停留至少壹個完整的納稅年度,如果在此期間任何訪問英國的總天數不超過3個月,那麽將正式承認他已經搬家。否則,放棄英國居民身份。
所需的批準決定將推遲三年。在這三年內,仍然會被視為英國居民進行納稅。三年期滿後,我們會參考這段時間實際發生的事情來做決定。
對於利用臨時離境逃避達到法定居留天數的避稅方式,壹些國家采取不扣除短期離境的對策。有些國家是將前壹兩年的實際居住天數按照壹定的比例進行平均,來判定壹個人是否符合今年的居住天數標準。
3.限制自然人利用避稅地公司積累收入
為了防止納稅人在低稅或無稅的情況下利用在國外積累的收入和財產進行避稅,壹些發達國家制定了壹些反避稅的法律規定。
①英國法規的享受。根據英國稅法,所有對英國以外的“人”的收入擁有“權利”的英國居民,都應該為他們在英國的外國收入納稅。“享有權”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壹是無論是否以收入形式表現,實際上都是由某人支配的收入;二是收到或應計的收入,起到增加個人持有資產的作用;三是個人獲得或有權獲得的各種收入或貨幣利益;第四,個人通過行使壹項或多項權力所能獲得的利益;第五,個人可以通過各種方式直接或間接控制收入的使用。這種“享受權”非常廣泛,使得壹個英國居民在很多情況下都要在另壹個稅收管轄區內為其收入繳稅,而不管其收入是否匯回英國。
(2)法國關於公司利用避稅天堂避稅的規定。法國壹般稅法規定,在法國定居或開業的人(只包括在法國開業,不包括在法國定居的人)提供勞務報酬,但由在國外定居或開業的人取得。如果滿足下列條件之壹,前者應在法國納稅。第壹,獲得服務報酬的人直接或間接受法國納稅人控制;二是不能證明接受服務報酬的人主要從事工商活動,而不是提供服務;第三,獲得服務報酬的人已經在低稅收國家或地區定居或開展業務。
③美國對個人控股公司的未分配收益余額征收懲罰性稅收。個人控股公司(personal holding company)是指在下半個納稅年度的任何時候,股票價值由5人或5人以下(包括非美國人)直接或間接擁有50%以上,且負收益在調整後收益中達到壹定比例的公司。對於這類公司,除了正常的公司稅之外,還對應分配而未分配的“累計盈余”按照最高個人所得稅稅率征收懲罰性所得稅。這種個人控股公司稅主要針對個人的三種避稅方式。壹是為了避免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稅率差額的負擔,設立公司持有個人投資證券,使個人利息和股息收入轉化為公司的應稅收入,以較低的企業稅率納稅。第二,把個人勞務收入轉到壹個公司。比如有人成立公司,讓自己成為公司的員工。公司與服務需求方簽訂合同,個人只負責提供服務,公司收取服務收入。公司支付給個人的工資少於獲得的服務收入。這樣,個人就可以成功地將部分收入轉移到公司,以較低的公司稅率納稅。第三,利用公司的經營活動抵扣。例如,個人將其遊艇、賽車或度假別墅隨其投資壹並轉讓給公司,與個人財產相關的費用,如上述財產的維護費用,將由不可抵扣費用轉為可抵扣業務費用,以抵消業務收入,獲得少交所得稅的好處。
法人國際避稅的制約因素
1.移民限制
英國稅法規定,未經財政部許可,英國公司不能將部分業務搬遷和轉移到避稅天堂,也不能建立避稅天堂子公司。違反者將受到嚴厲處罰,包括兩年監禁和三倍於應納稅額的罰款。
2.限制業務和資產的轉移
在英國稅法中,除了限制法人直接遷移外,還規定居民公司將其貿易或經營轉移給非居民,居民母公司允許非居民子公司發行股票或發行債券、出售子公司,也必須事先獲得財政部批準,否則將受到處罰。
3.限制利用公司組建、重組、合並或清理避稅。
在法國,當重組涉及外國公司對法國公司的並購,或者法國公司以其資產換取外國公司股份時,應按照壹系列適用於該並購的稅收法規執行,且必須獲得法國財政部的批準。本期應納稅利潤仍由被合並公司承擔,合並前的虧損也允許核銷。但是,被轉移的資產必須留在法國,並且必須包括在外國公司在法國的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表中。
4.限制商業形式的改變
美國規定,允許在國外以分支機構形式從事業務的國內公司的初期虧損從美國公司的利潤中扣除;但外國分公司變更為有利潤的子公司,仍須責令美國公司退還之前的抵扣,防止其通過業務形式改革,從虧損抵扣和遞延納稅中獲利。
為了防止股東的投資變成債務,從而增加利息支出的扣除,減輕稅收負擔,壹些國家在稅法中明確規定,債務與財產權的比例不得超過3: 1或5: 1,超過這壹比例的債務所支付的利息不予扣除。
5.將“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運用於稅收征管和稅收司法。
“實質重於形式”是指法律上承認形式的合法性,但實質上違背立法意圖的行為和安排。這壹原則在處理避稅問題時的應用,意味著符合法律要求但沒有充分商業理由的公司和交易將不會得到承認。形式上以公司名義進行的交易,據實可能視為個人行為。如果稅務機關發現存在欺詐性避稅交易,相關合同或交易將被宣布無效。
對濫用稅收協定的限制
有幾種方法可以限制各國濫用稅收協定。
1.緩和方法
限制與低稅制國家或避稅港容易建立管道公司的國家(如列支敦士登、摩納哥、巴拿馬等)簽署稅收協定。),因為稅收協定的濫用往往是通過在這類國家建立管道公司來實現的。
2.排除法
將適用低稅率的另壹締約國居民公司(如控股公司)排除在協定享受優惠待遇的範圍之外。
3.透視法
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的資格不限於公司的居住國,而是通過法人實體取決於其股東的居住國。它不考慮名義上的股東,而是考慮受益人,即最終收到股息的人的居住國。
4.承擔稅法
本法給予的優惠待遇應以從壹國取得的收入和在另壹國必須承擔的最低稅負為基礎。其目的是避免在兩個締約國都不征稅的相同收入。
5.渠道方法
法律限制公司總收入的壹定百分比,該百分比不得用於支付非締約國任何壹方居民的個人或公司收取的費用。否則,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將不予優惠。這是踏腳石導管公司的對策。
6.真正的法律
法律規定了優惠條款,以確保真實交易不被排除在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之外。這些規定包括:成立公司的動機、公司在其居住國的業務交易額、公司在其居住國的納稅情況等。除非有充分的商業理由成立公司,公司在居住國有大量業務經營,公司在居住國繳納的稅款超過規定的扣除額,否則不會給予公司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