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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概述

壹.概述

(壹)國際經濟法的含義、範圍和淵源

國際經濟法包括國際貨物貿易、國際技術轉讓、國際服務貿易、國際直接投資、國際金融和國際稅法。

從目前的國際實踐來看,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可以表現為(或產生於)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立法。

(二)國際經濟和法律關系的主體

(1)自然人。

(2)法人。

(3)國家。

(4)國際經濟組織。

(3)國際經濟和法律行為

1.國際經濟和法律行為的特征

第壹,國際經濟法律行為是國際經濟法主體的行為。

第二,國際經濟法律行為是受國際經濟法調整的行為。

第三,國際經濟法律行為是能夠產生國際經濟法法律後果的行為。

2.國際經濟法律行為的分類

(1)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

(2)單邊行為和雙邊(多方)行為。

(3)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

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1)公約的適用範圍

1.《公約》適用的締約方範圍

本公約適用於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①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者(2)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壹締約國的法律。

2.公約適用的交易範圍

該公約僅適用於國際銷售合同。然而,並非所有國際銷售合同都受本公約管轄。本公約不適用於下列國際貨物銷售合同:①為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而購買的貨物;(二)拍賣銷售;(三)出售依法執行的令狀或者其他令狀;(4)出售債券、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五)船舶、船只、氣墊船或者飛機的銷售;⑥售電。

3.公約適用的權利和義務的範圍

本公約僅適用於銷售合同的訂立以及由此類合同產生的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公約》的任意適用

(1)當事人可以通過選擇其他法律來排除本公約的適用。

(2)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部分適用本公約或者變更本公約的內容。

5.中國對《公約》的保留

(1)書面形式的預訂。我國在批準《公約》時對此持保留態度,即認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公約》關於口頭合同或書面合同以外的合同效力的規定不適用於我國。

(2)擴大適用範圍的保留。中國認為,只有當合同當事人的營業地所在國為不同國家,並且這些國家都是本公約的締約國時,本公約才適用於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

㈡《公約》的解釋

在解釋《公約》時,我們應當考慮到《公約》的國際性、促進其統壹適用的必要性以及在國際貿易中遵守誠信的必要性。《公約》範圍內的任何未在《公約》中明確解決的問題,應根據《公約》所依據的壹般原則來解決。沒有壹般原則的,按照國際私法規定的適用法律解決。

(3)訂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在壹方發盤,另壹方對發盤表示承諾後成立的。

1.提供

要約是壹方當事人為了訂立合同而向另壹方當事人表達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後,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即要約生效之前,取消要約,使要約無效。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送達受要約人後,要約人撤銷要約的行為。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改變,構成反要約,也稱反要約。

承諾

驗收有效的條件:

首先,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第二,承諾需要向要約人做出。

第三,承諾必須在要約規定的有效期內作出。

第四,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壹致。

接受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在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價人。

(四)賣方和買方的義務

1.賣方的義務

(1)交貨義務;交付貨物不僅是賣方的主要義務,也是其獲得貨款權利的先決條件。

(2)質量保證義務;質量保證義務是指賣方必須保證其交付的貨物符合合同規定。

(3)權利保障義務

2.買方的義務

(1)貨款。

(2)收貨。

㈤違反合同的補救措施

1.賣方違約的補救措施

(1)要求實際表現。

(2)替代品的交付。

(3)修復。

(4)降低價格。

(5)宣布合同無效。

2.買方違約的補救措施

(1)賣方要求買方履行義務。

(2)宣告合同無效。

(3)賣方自己規定貨物的規格。

3.適用於買方和賣方的壹般規定

(1)中止履行義務。

(2)損害賠償。

(3)支付利息。

(4)免責。

(5)宣告合同無效的效力。

(6)保存貨物。

㈥風險轉移

1.風險轉移時間

如果買賣合同涉及貨物運輸,風險自賣方將貨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時起,或自賣方在合同約定的特定地點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時起轉移給買方。如果賣方有義務在某壹特定地點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風險將不會轉移到買方,直到貨物在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為止。賣方有權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這不影響風險的轉移。

對於在途銷售的貨物。從合同訂立之時起,風險就轉移給了買方。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必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應由買方承擔。

在其他情況下,風險自買方在交貨時間內收到貨物時起轉移至買方,或自買方未收到貨物且交貨時間屆滿時起轉移至買方。

2.風險轉移的法律後果

如果貨物在風險轉移給買方後滅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不解除,除非這種滅失或損壞是由賣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

如果賣方違約構成根本違約,不影響根據公約規定將貨物風險轉移給買方,也不損害買方對賣方根本違約可以采取的各種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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