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世界經濟的全球化要求國際商法更加趨同。我覺得這是時代的要求。那麽什麽是經濟全球化呢?簡單理解,不是壹體化,而是市場化,也就是統壹世界經濟市場。經濟全球化的兩個顯著特點:壹是市場統壹的地理範圍越來越大。記得我在學習馬克思主義的時候,有壹種說法,資本主義的發展涉及到資本主義市場中的封建主義和農村。然後他們(資本主義)把它卷入了帝國主義戰爭,用血、火、劍實現了市場統壹,把偏遠的農村逼入資本主義世界,這就是市場。兩次世界大戰的根本原因是瓜分市場,統壹在他們的意誌之下。現在,在二十世紀末二十壹世紀初,這種全球化和市場化因為人類的進步而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全球化的另壹個顯著特征是,市場的統壹是通過市場背後的規則實現的,而不是通過武力。規則的統壹包括兩個方面。壹種是通過公約、條約和國際慣例的統壹,WTO就是壹個非常明顯的例子。我認為國際商法的統壹應該強調商法的壹些基本原則的統壹,甚至是世界範圍內商法具體法規的統壹,我們從事國際商法也應該在這壹點上做出我們的貢獻。本來焦錦紅和高西慶今天也要來。雖然他們沒有來,但他們都有道理。他們認為美國的公司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先進的。能否以美國公司法為藍本,制定壹部世界統壹性質的公司法?有些文章還提出,美國公司法是世界公司法。但現在還不能這麽說。記得1983年我在美國的時候,外經貿部條法司讓我去參加聯合國的壹個會議,討論《跨國公司世界行為準則》。這是管理全球跨國公司的行為準則。後來因為沒有基礎,失敗了。美國公司法比較先進。主要有三個方面的進步:壹是其公司法更適合美國經濟發展。美國經濟現在是最大最強的,占世界總量的25%到30%,我們是5%左右,實力還比較低。這說明最貼近市場和經濟發展的法律——公司法和證券法——是適應經濟發展的,起到了促進作用。第二,美國有50部公司法,每個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這些公司法互相比較,互相競爭,平均壹兩年就會修改壹次。美國公司法是平等競爭的產物,體現了其先進性。第三,美國ABA(美國律師協會)是全國律師協會,在起草法律法規方面有非常強大的力量。它有壹個公司法起草委員會,每兩年,它會發布壹個商業公司法範本,我把它翻譯成了美國標準公司法。參與起草這部法律的有學者、律師和法官。我參加了他們的壹次會議,因為我翻譯了80年的美國標準公司法,直到1999年他們才發現我是被專門邀請去演講的。他們制定的法律反映了美國整體的經濟發展水平,然後進行了修改。各州的立法者會根據標準公司法,看看有沒有適合本州的地方,然後修改本州的公司法。所以美國公司法真的很先進。我們這次公司法的修改規模比較大,參考了國外包括美國的先進經驗。王、教授組織壹些人創立了中國公司法範本(中國標準公司法)。我們能不能也成立壹個團隊,為這個世界做壹點貢獻?從公司法入手,我們的壹些具體商法內容是否可以在參考壹些國家的基礎上參考其他國家?由於中國經濟全球化的深入和發展,必然要求各國商法的原則和規定更加相似。這樣可以節省交易成本,增加利潤。這就像長江之水,誰也阻擋不了。法律應該跟著守法的人走,任何法律手段都無法阻止其趨勢。
第二,經濟全球化使國際商法的內容和實施與各國的政治和外交越來越緊密地聯系在壹起。我舉兩個例子。壹個是我的親身經歷。我最近在壹個國家做仲裁員。仲裁是我國某上市公司與他人簽訂了壹份高科技零配件合同。因為沒有經驗,合同簽了十年,每年漲價15%。眾所周知,電腦的價格在第二年可以降低50%。合同還沒履行,價格跌了壹大半。這是不可能實現的。對方在國外提交仲裁時,原結果為人民幣14萬元。我不同意。我覺得800萬就夠了。最後我沒有在仲裁裁決書上簽字。仲裁機構說:“妳不簽,對不起,新的仲裁裁決就出來了。”當我最終同意簽字的時候,兩周的期限(簽字期)還沒到,大概還有五六天新的裁決就來了。他們自己說原裁決(654.38+04萬)是公平的,已經過充分討論。但在沒有任何新的證據,沒有任何新的討論的情況下,仲裁員做出了新的裁決,徹底推翻了原裁決,最終損失654.38+0.40億元,壹下子翻了9倍。因為兩位仲裁員來自對方國家,我來自中國,兩票對壹票。後來我提出了不同的意見。後來,仲裁委員會秘書處提出異議,認為不能寫裁決書。後來經過壹番鬥爭,首席仲裁員同意適當記下我的不同意見。我覺得這證明了商業合同被政治化了。瑞士仲裁機構都做出這樣的判決。瑞士仲裁機構,壹個非常獨立的機構,也會做出這樣的判決。再比如,眾所周知,我們是外貿大國,但我們不是外貿強國,我們對國際市場的依存度是世界第壹。遇到的問題很多,尤其是我們的能源問題。兩天前,油價漲得很高,每升漲了40美分。三分之壹以上,甚至三分之二是從國外進口的,沒有固定客戶。這是我們的問題。2004年,我國政府和伊朗政府簽署了友好合作條約,我們想進口他們的天然氣。伊朗天然氣儲量居世界第五,石油儲量居世界第六。中國的中石化和深圳的鄭龍公司分別與他們簽訂了購買石油和天然氣的合同。壹份價值1000億美元、為期25年的合同原定於2008年實施。後來出於外交考慮,在聯合國討論伊朗核問題的時候,我們投了美國的贊成票,我們想把伊朗的核試驗交給聯合國。伊朗方面突然改變立場,兩份合同不會履行。從現在開始到2030年才能完成。如果完全套用傳統商法的違約觀,是無法解決這個問題的。類似的案例有很多,比如從以色列買飛機,很多都是商業合同的形式,但是他的政治利益非常強烈。商業的政治化要求國際商法的教學和內容應考慮到政治外交的作用。
第三,我與陳誌東教授的觀點壹致,即國際商法作為壹個獨立的研究方向,其教學和運作與國際經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內商法緊密相連。因為市場是統壹的,只有在市場規律的教學中把它們統壹起來,才能成為學生的能力。如果孤立,那也只是壹種知識。如果我們的教授只懂國際商法,不能和其他部門法相關,那麽他只能是傳授知識,而不能為我們的學生彌合知識和能力的差距。因此,經濟全球化對我們的教師提出了新的要求。
最後,國際商法研究和教學內容的重心應該逐步向以我為主、向國際化靠攏的方向邁進。因為我是中流砥柱,向國際化靠攏的必要條件已經逐漸成熟。特別是我們的教學內容要為經濟和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律支持。在國際商法的內容上,要學習我國主要貿易夥伴的法律,如歐盟、美國、日本、東盟、韓國和俄羅斯,以及其他新興國家的法律,如巴西、印度和墨西哥。我們的主要能源供應國,包括伊朗、伊拉克和安哥拉的法律也應該得到研究,以便我們的商業法研究能夠與我們的經濟發展以及我們的對外貿易和投資的發展密切結合。這樣的商法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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