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意義在於社會、經濟和商業的發展。壹、國際商事仲裁的承認與執行國際商事仲裁的承認與執行,是指法院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主管機關承認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最終約束力,並根據不自覺執行的壹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執行的制度。國際商事仲裁作出後,在最理想的情況下,當事人會自動履行裁決。原則上,雙方都同意通過仲裁解決糾紛,所以應該對判決結果完全信服。然而,在作出不利的裁決後,有些當事人會不公平,甚至不能自動履行裁決。在不作出裁決的國家執行裁決更加困難。裁決壹旦作出,仲裁的責任已經窮盡,無權執行裁決,而要帶著裁決到裁決地以外的國家去執行裁決。我們必須依靠外國的權利,因此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許多復雜的問題。國際仲裁的承認和執行是壹個重要問題。我們對國際仲裁的相互承認和執行及相關規定有著深刻的理解,這將有助於我們在處理國際商事糾紛時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對中國處理區際商事仲裁相關問題具有借鑒意義。二、國內仲裁裁決的類型有哪些?1.預先裁決預先裁決是指仲裁庭根據仲裁程序中已經查明的某些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爭議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這部分先行作出裁決。2.終局裁決終局裁決是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對當事人仲裁中所有爭議事項作出的最終判決。3.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庭,仲裁庭作出的裁決。4.協商壹致裁決協商壹致裁決是指仲裁庭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既包括根據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的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雙方當事人經仲裁庭調解達成的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三。我國的仲裁時效有哪些類型?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限,即權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即喪失提交仲裁保護其權益的權利。根據仲裁時效適用範圍的不同,仲裁時效可分為普通仲裁時效和特殊仲裁時效。1.仲裁壹般時效又稱仲裁壹般時效,是指壹般民事、經濟糾紛仲裁普遍適用的時效。訴訟時效壹般為2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2.特別仲裁期限是指法律法規對某些民事、經濟糾紛的仲裁期限作出特別規定。這些民事和經濟糾紛只能適用這種特殊的仲裁時限,而不能適用普通的仲裁時限。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以上是本文的全部內容,希望能對妳有所幫助,解答妳的疑問。他們24小時在線,可以隨時回答妳的法律問題。
法律客觀性:
Icc國際仲裁院成立於1928,總部設在巴黎。它是國際商會的常設仲裁機構。仲裁院是目前國際上提供國際經貿仲裁服務較多、影響較大的國際經濟仲裁機構。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該機構是專門為解決國家契約——國家與外國私人投資者簽訂的“特許協議”或“經濟發展協議”所產生的爭端而設立的。本中心是具有國際法人地位的專門國際組織。ICSID與世界銀行關系密切。ICSID仲裁是壹個完全自主的司法體系,不受國內法律和國內法院的管轄。在這壹制度中,締約國不得給予外交保護,也不得在國際上要求其國民與根據《公約》同意提交仲裁的另壹締約國達成協議。國內法院僅限於促進ICSID裁決和提供司法協助。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成立於1917。它是斯德哥爾摩商會的內部組織,但在職能上是獨立的。瑞典的中立地位為其公正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享有良好的國際聲譽。該研究所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有業務關系。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促進委員會建議,中國當事人在選擇仲裁機構時應優先考慮第三國的仲裁機構。美國仲裁協會(AmericanArbitrationAssociation)成立於1926,是美國主要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總部設在紐約,在中國主要城市設有24個分會。它是壹個獨立的非營利非政府組織。協會受理的大部分案件都是美國當事人和外國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成立於1985,是壹家私人非營利性有限擔保公司,依照香港公司法的規定成立。受理香港仲裁案件和國際商事仲裁案件。該中心沒有自己的國際商事仲裁規則。實際上,它是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運作的。倫敦國際仲裁院成立於1892,是英國最具影響力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它由倫敦金融城、倫敦商會和女王特許仲裁協會組成的聯合委員會管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成立於4月1956。前身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和“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總部設在北京。在上海和深圳都有分公司。2000年,委員會采用了新的名稱:中國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CIETAC於2000年9月5日通過了新的仲裁規則,並於同年6月65438+10月1日正式實施。受案範圍目前是所有的國內和國際仲裁。目前,仲裁委受理案件數量居世界第壹。在世界上享有很高的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