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所有稅收協定都包含相互協商條款,這些條款構成了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稅收問題的法律框架。自1985 El稅收協定實施以來,我國稅務機關積極與有關國家稅務機關就具體案件進行談判,解決了壹系列嚴重和特大稅收糾紛。如1998,中國某航運公司在亞洲多個國家設立的子公司不同程度地受到歧視,部分被征稅並納入應稅範圍。壹個國家還凍結了中國公司的銀行存款,使中國船只滯留在港口,每天支付數十萬美元的港口使用費。在該公司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交相關案例後,我們迅速與對方進行了協商,妥善解決了糾紛,為中國公司挽回了經濟損失。近年來,我國稅務機關也妥善解決:(1)我國某航空公司與俄羅斯稅務機關關於繳納道路建設稅和文化設施稅的糾紛;(二)中國境內金融機構與日本稅務機關之間的稅務爭議;(3)在華中資企業與巴基斯坦稅務機關關於利息稅免稅的糾紛。
企業和個人“走出去”在未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遇到稅收問題時,不排除兩國稅務機關協商解決爭議的可能。在具體工作中,中國嘗試做了壹些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雖然中國與烏拉圭之間沒有稅收協定,但中國某航運公司在烏拉圭遇到稅務問題後,通過中國與烏拉圭稅務局的友好協商,成功解決了稅務糾紛。
(2)信息交流
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是指稅收協定、情報交換協定或稅收征管互助協定締約雙方主管機關,為執行協定、協定及協定所含稅種對應的國內法律法規,相互交換所需情報的行為。是締約各方應承擔的國際義務,也是相關國家之間開展稅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主要有兩個目的:壹是通過核實某些事實來正確執行稅收協定;第二是協助稅務條約締約方執行其國內稅法。信息交換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消除納稅人跨國經營的無國界性和稅收管理的無國界性之間的矛盾,有效打擊國際逃稅和欺詐行為,因此是各國稅務機關合作的重要內容之壹。
信息交換壹般僅限於已簽訂稅收協定、信息交換協定或稅收征管互助協定的締約雙方,極少有通過國內法實施稅收信息交換的。情報交換必須通過主管當局進行,交換情報的有關文件應由有關國家主管稅務當局的代表簽署。中國的主管稅務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信息交換的類型包括特殊信息交換、自動信息交換、自發信息交換、全行業信息交換、同期稅務檢查和授權代表訪問。特殊信息交換是指壹國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協定或其他法律工具,就某壹國內稅收案件提出特定問題,請求另壹國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協助核查的行為。自動信息交換是指壹國稅務機關自動向另壹國稅務機關批量提供納稅人特殊收入信息的行為。自發信息交換是指壹國稅務機關自發向另壹國稅務機關提供其認為對另壹國稅務機關有用的信息的行為。全行業信息交換,是指協議或協定締約國稅務機關對某壹經濟部門的運營模式、資本運作模式、價格決定模式、偷稅避稅新動向進行討論,並相互交換信息的行為。並行稅務檢查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稅務機關同時獨立地對各自國家具有相同或相關利益的納稅人的稅務事項進行檢查,並相互交換相關信息的行為。授權代表訪問是指壹國稅務人員經本國稅務機關授權,應他國稅務機關邀請,或經他國稅務機關同意,實地訪問他國,以獲取稅收征管所需信息的行為。
我國簽訂的90個稅收協定和兩個安排都含有“信息交換”條款(通常為第26條),規定“為實施協定和國內法,締約雙方應交換稅收信息”。2006年,稅務總局發布了《國際稅收信息交換T-Work規則》,進壹步規範了我國的信息交換。
(3)征管互助
稅收征管互助最早出現於20世紀80年代,即應另壹國的請求,由壹國代表其協助或行使稅收管轄權,實現跨境追繳欠稅或其他跨境稅收債權。稅收征管互助有兩種方式:壹種是雙邊稅收征管互助,即在雙邊稅收協定中納入與OECD《稅收協定範本》第27條相似或相同的條款,然後稅收協定雙方在此基礎上相互給予協助。另壹種是稅收征管多邊互助,即多個國家簽訂稅收征管互助多邊協議,在此基礎上相互給予協助。目前,有兩個非常有影響力的稅收征管互助多邊協定。壹個是《稅收征管互助協定》,誕生於1988年的斯特拉斯堡。任何同意本協定的國家都可以通過國內法律程序成為本協定的締約方。截至目前,阿塞拜疆、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冰島、荷蘭、挪威、波蘭、瑞典和美國已簽署該協定。另壹個是北歐稅務管理互助協定,誕生於1989年的北歐。它是由丹麥、格陵蘭、芬蘭、冰島、挪威、瑞典和其他北歐國家簽署的多邊互助協議。
目前,稅收征管互助仍在進壹步研究中,因為它涉及中國國內法和國內行政措施的配套建設。但長期以來,中國與其他國家的稅務機關積極開展互訪,提供實習培訓機會,開展技術合作,提供咨詢,促進了合作與交流。因此,這些交換形式應該屬於廣義上的國際稅收征管互助。如稅務總局先後接受了英、美、法、荷等發達國家和蒙古、烏茲別克斯坦、哈薩克斯坦等發展中國家稅務局長的來訪,其領導還先後訪問了美國、俄羅斯、法國、意大利、奧地利、匈牙利等國稅務機關。2007年3月,中國與荷蘭海關總署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荷蘭海關總署2007-2009年技術合作安排》。當年分別安排專家在國內進行稅收收入分析預測和企業所得稅咨詢,並根據安排被派往荷蘭進行為期兩周的企業所得稅培訓。與此同時,中國還向亞非等發展中國家提供了援助,為這些國家培訓了100多名稅務人員。
⑷與國際組織的合作
中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國際交流與合作越來越多,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也日益廣泛和深入。
1.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開發署)的項目合作。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開展了四期項目活動。目前涉及的課題有:金稅三期業務流程再造及技術咨詢、地稅改革、環保稅、非居民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召開國內研討會;組織海外考察和國內培訓。此外,我們還出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開發署項目成果集》(200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開發署項目成果集》(200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開發署項目培訓項目研究論文集》。壹方面,我們展示了項目的成果,另壹方面,我們可以與稅務系統的相關部門和人員分享。2007年項目的實施,為我國稅制改革、制度創新、資源優化、合理配置和具體操作提供了巨大幫助。
2.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的項目合作。
壹是OECD駐華課題組積極派員參加OECD財政委員會稅收條約、稅收政策分析與統計、跨國公司稅收、國際避稅與逃稅、消費稅五個工作組的多次會議和活動。
第二,中國與OECD就信息交換協定、稅收協定等舉行了多次政策對話,邀請OECD專家介紹國際通行做法,提出修改上述領域相關政策和法律草案的意見,極大地促進了中國在這些領域的立法決策和進壹步研究。
三是在揚州稅務學院和OECD***,舉辦了多期培訓班,內容包括:金融工具稅收、稅收協定、轉讓定價指引、增值稅政策與管理。作為OECD對中國的技術援助,這些培訓對提高稅務隊伍的專業素質有很大幫助。
四是積極利用OECD多邊培訓中心資源,派員參加OECD在土耳其安卡拉、韓國首爾、奧地利維也納、匈牙利布達佩斯舉辦的多次課程,學習OECD在轉讓定價、稅收協定談判、稅收優惠、稅收政策模式、稅收協定、中小企業稅務審計、稅收政策分析、金融工具稅收、國際反避稅與逃稅、跨國公司審計、非居民管理等方面的先進經驗。
通過OECD的技術援助,中國在很多領域得到了幫助和提高。比如,通過與OECD專家的交流,我們對協定實施中放棄住所征稅、跨境財產損失扣除等概念有了更深入、更清晰的認識,對協定與國內法的關系有了更清晰的認識,有利於更好地實施稅收協定,維護我國稅收權益;在反避稅領域,通過交流學習,掌握了跨國惡意稅收籌劃的基本手段和識別技巧,並與國際同行探討了應對之策。在稅務審計方面,通過培訓,我們學習了多種審計方法,如毛利率法、資本比較法、現金余額法、方法測試法等。,了解了歐盟的稅務審計程序,充分感受到了電算化(EDP)審計在OECD成員國的普及和完善。
3.與其他國際組織和區域稅務組織的合作。
組織並參加了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2007年度磋商;此外,與會者還參加了中國人民銀行和基金組織聯合舉辦的2007年“金融規劃和政策課程”(大連)和“自然資源稅和財政透明度課程”(華盛頓)。還參加了外交部牽頭的中非合作論壇等壹系列國際合作活動。
我們與區域稅務組織合作,派代表團參加了利斯堡會議機制(LCG)、亞洲稅務管理和研究組織年會、聯合培訓和工作會議、亞洲稅務論壇、聯合國國際稅務專家委員會和聯合國發展和籌資會議、國際金融協會年會和執行委員會會議(IFA)、美洲稅務管理中心(CIAT)、歐洲稅務管理組織和英聯邦稅務管理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