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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的基本知識

1.國家安全和保密常識

國家安全保密常識1。保密法的內容是什麽?

保密法* * *第五章,第三十五條。

第壹章“總則”是關於保守國家秘密的若幹基本規定,共七條。包括立法宗旨、國家秘密的界定、保密工作的方針、保密工作的管理制度、保密義務的設定和獎勵。

?第二章“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是對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界定,共九條。它從原則上規定了國家秘密的基本範圍和密級,並對如何確定、變更密級、保密期限和解密即“法定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三章“保密制度”,根據客觀需要和實踐經驗,對最有必要的保密制度作出具體規定,共十四條。該章具有覆蓋面廣、針對性強的特點,對泄密竊密的主要渠道提出了防範要求,為制定相關配套法規奠定了基礎。

?第四章“法律責任”,明確規定了違反保密法、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行為,以及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對總則作了附屬和補充規定,共三條。主要規定了保密法實施辦法的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條例的制定和保密法的實施日期。

2.國家秘密包括哪些符合保密法第二條規定的秘密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壹定時期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所知悉。

國家秘密包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第二條規定的下列秘密事項:

(壹)國家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和有保密義務的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秘密事項的活動;

(七)國家保密部門確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國家秘密。

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不屬於國家秘密。

政黨的秘密事項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分為絕密、秘密、秘密三級。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嚴重損害。

損壞;“秘密”是壹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損害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3.保密法規定了哪些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可以確定為國家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章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

第九條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公開後可能損害國家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壹)國家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和有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秘密事項的活動;

(七)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符合前款規定的政黨秘密事項,屬於國家秘密。

4.國家機密的保密

保守國家秘密工作實行積極預防、突出重點、確保國家秘密、方便各項工作的方針。

“九五”期間,初步建立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相配套的保密法規體系和執法體系,實現了對國家秘密的依法管理;初步建立現代安全技術防範體系,具備抵禦高科技盜竊的能力;初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保密管理體制,健全工作機構,完善監督機制,建立壹支高素質的保密工作隊伍,努力使我國保密工作邁上新臺階。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的保密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第十八條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壹)未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摘抄;(二)接收、發送和攜帶,由指定人員進行,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將其保存在裝備良好的安全裝置中。經批準復制、摘抄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依照前款規定保密。

第十九條國家保密部門應當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制定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或者產品的研制、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的保密辦法。

第二十條報紙、圖書、地圖、圖文資料、音像制品的出版發行,廣播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制作播出,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第二十壹條在對外交流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事先批準。

第二十二條涉及國家秘密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單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並對與會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明確具體要求。

第二十三條軍事禁區和其他屬於國家秘密的不對外開放的場所、場所應當保密,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外,不得擅自決定對外開放或者擴大開放範圍。

第二十四條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不得違反有關保密規定。不要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機密。

第二十五條在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輸國家秘密,必須采取保密措施。不得使用未經中央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的明碼或密碼傳遞國家秘密。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不準用普通郵件傳遞。

第二十六條未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禁止攜帶、傳遞或者向境外寄送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國家秘密應當根據需要限定在壹定範圍內。絕密國家機密只有經過批準的人員才能接觸。

第二十八條專職負責國家秘密工作人員的任命,應當按照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審批。負責國家秘密工作的專職人員的出境,應當經批準任命的機關批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將危及國家安全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準出境。

第二十九條機關、單位應當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定期檢查安全工作。

第三十條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向有關機關、單位報告;有關機關和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處理。

5.保密法的優勢和作用是什麽?

保密法的意義和作用是什麽?

保密法在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部門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對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發揮著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保密工作的根本宗旨、基本原則和方針,為保密工作的發展指明了正確方向;

(二)劃定了國家秘密與非國家秘密的基本界限,確立了確定和變更國家秘密及其密級、保密期限的法定程序,規定了解密的方法,從根本上改變了保密範圍不清、密級混亂、密級終身制等違背保密工作自身發展規律的現象;

(三)為完善我國保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提出了統壹要求,為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制定保密規章制度奠定了基礎;

(4)明確泄密的法律責任,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和量刑標準,為及時懲治犯罪、準確打擊泄密違法行為提供法律武器;

(5)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保密工作的管理制度,確立了我國保密部門的地位,為其依法行使職權提供了法律保障。

6.國家機密由幾個要素組成。

國家機密由三個基本要素組成:

(1)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利益。這是構成國家秘密的本質要素,是準確判斷某項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的關鍵問題。

(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這是國家機密的程序要素。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在履行相應密級確定程序後,才能成為法律認可的國家秘密。所謂法定程序,是指《保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實施辦法》)中關於確定、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解密的壹系列相應規定。國家秘密這壹要素是為了強調確定國家秘密的統壹性和合法性,防止主觀性和隨意性。

(3)壹定時間內只有壹定範圍的人知道。這就是國家機密的時空元素。國家機密不可能永遠是秘密。隨著壹定時間和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變化,或改變安全等級或解密。特殊情況下,也會出現安全級別由低變高的現象。接觸和了解國家秘密的範圍必須限定在需要知道的範圍內,不能控制的信息不能稱為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的三個基本要素相互聯系,缺壹不可。

7.涉密人員管理的基本規則是什麽?

答:1。保密法對涉密信息系統的保密管理作出了以下新規定:第二十三條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根據密級實行不同等級保護。

保密信息系統應當配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安全設施和設備。安全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保密信息系統應按規定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涉密信息系統管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國際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二)未采取保護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之間交換信息的;(三)使用非保密計算機和非保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四)擅自卸載或者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規程;(五)贈送、出售、丟棄或者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移作他用的。

二。對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作出了新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壹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涉密人員的任用和聘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備勝任涉密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六條涉密人員應當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訓,掌握保密知識和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第三十七條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予批準出境。

第三十八條涉密人員離職實行保密期限管理。涉密人員在保密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上崗,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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