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羅《共和國》:國家是人民的事業,人民是基於法律的統壹和利益的統壹的許多人的集合體。
韋伯《經濟與社會》(壹):國家是壹個制度性的權力運行機構,在執行其規則時壟斷合法的個人強制。
杜吉特:國家是壹個人群組織,在這個組織中,人們分為統治者和被統治者。
博丁:中華民國是管理公共事務的主權國家。
恩格斯:國家只不過是壹個階級鎮壓另壹個階級的機器。
總之,它是壹種抽象的權威,是建立在暴力或合法性基礎上,生長在社會中,淩駕於社會之上的。
如果按照範圍把壹個國家內部的所有成分列壹個清單,國家的位置大概是:社會-政治-國家-政府。
祖國和國家的區別:前者是地域、文化、歷史、宗教,有時還有民族、種族的概念,而國家是政治權威。
國家與政府的區別:在國家與政府的關系中,有時國家與祖國的概念是難以區分的。當分工非常明確的時候,國家大於政府,尤其是國家是主權者的代名詞,政府只是國家的公仆,權力的執行者和被委托者。
但在國際舞臺上,國家的概念比國內政治要寬泛得多。此時的國家是國際法的主體,是國家內部整個社會的代表,是這個國家全體人民的代表,在國內政治上與祖國非常接近。
第壹節國家的起源
國家不是與市民社會壹起誕生的,它是人類社會生活發展到壹定程度的產物,或者從馬克思主義的觀點來看,它是不可調和的社會矛盾的產物和表現。它應該是壹種歷史現象,即誕生於人類社會發展的某壹階段,又會在某壹階段消失。
西方政界研究壹個國家的起源有兩種方式。壹個是比較人類不同的政治和社會形態,來看現代國家相對於其他政權組織形式的特殊性。壹是觀察和描述歷史上西方國家的發展軌跡。
第壹種思維方式的結果是總結了現代國家的三個特征(即國家起源的三個標誌):
1)統治者和官員的專業化。
2)權力中心的集權。同時,在全國範圍內形成了統壹的、金字塔形的法律體系(在法治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行政命令)或規範體系。
3)政治權力的制度化、非人格化、非人格化。這首先意味著抽象的公共權力與統治者的分離:統治者不是國家,不是公共權力本身,而只是它在壹定時期內的執行者或代表。也意味著公權力的行使要嚴格限制在法定的範圍內,其使用要嚴格遵守現有的法律,而不是統治者個人的好惡,要排除壹切不確定因素。
通過對第二種思維方式的觀察,我們可以看到,國家是在公民社會中逐漸成長起來的,是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
經歷了以下幾個過程:在西方:以希臘城邦-國家-帝國(馬其頓或羅馬)-民族-國家(Etat-nation)為代表的城邦(Etat-Cité)。
在以中國為代表的東方,國家出現的更早,形態也很少發生變化。秦朝奠定了中國現代國家的基礎。
在西方,現代民族國家的建立大概始於13世紀的英法兩國,其典型特征是王權與宗教權力、封建權力的鬥爭。在這壹過程中,國家獨立於公民社會的地位日益突出。
第壹階段是王權和宗教權力的鬥爭;
第二階段是消滅農奴和佃農對領主的人身依附關系,使全國人民只有壹個上級:國王。革命後,這種對國王的忠誠轉化為對民族的忠誠和對祖國的忠誠,現代意義上的公民出現了。
第三個階段是各種政治機構和行政機構的出現,如鎮議會和各種咨詢機構(逐漸演變為政府部委),這是現代官僚制的開始。
第四個階段是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的關系日益合法化。這個過程可以從英國《大憲章》算起,初步實現了1628的《萊茵報》請願和1689的《權利法案》。它在成文法的框架內規範了政治權力及其運用,後來成為代議制的先驅。到了北美獨立戰爭,尤其是法國大革命,這個過程基本完成了:制定了成文憲法,頒布了民權法案,個人可以反抗國家的過激行為。
在中國,國家的形成要比西歐早得多,沒有像中世紀那樣中斷。大約在春秋末期和戰國以後,諸侯國已經走上了非封建化的道路,國家的基本特征和職能已經具備。秦朝統壹中國後,這個過程基本結束。這個時候的中國當然不是法治國家,但法制化不是國家的核心特征。
在西方,國家起源的動力來自於沖突以及各種社會行為體面對沖突所采取的對策。第壹種力量來自卡羅琳王朝解體後領主間的軍事對抗。隨後的持續互動導致了國家權力的集中。
第二個動力來自經濟發展:15-16世紀後西歐經濟的快速發展,造成了社會階層的多元化及其利益的沖突。各個階級都不能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對方,壟斷政治權力和經濟權力,否定他人的利益。為了不同歸於盡,我們不得不妥協協商,不得不求助於壹種相對超級但強大的公權力。
這些在15-17世紀期間形成的西歐民族國家,壹旦建立就面臨著無休止的外部威脅和沖突,處於不斷的戰爭中(直到1945)。為了應付戰爭,他們需要增加稅收並使之制度化,建立完整系統的官僚體系來治理內政和調動軍隊,喚起民眾的愛國主義,建立湯因比所說的強大常備軍。這種機制使國家更加完善,更加現代化,更加強大。
馬克思主義對國家的起源做出了自己獨特的解釋。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國家是社會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狀態意味著這個社會陷入了壹個無法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成不可調和的對立面,無法擺脫它們。為了讓這些經濟利益沖突的對立面和階級不在不必要的鬥爭中毀滅自己和社會,他們需要壹種表面上淩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該緩和沖突,使沖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內;這種來源於社會卻又生活在社會之上,日益脫離社會的力量,就是國家。”
列寧《國家與革命》:“國家是不可調和的階級矛盾的產物和表現。當階級矛盾客觀上達到不可調和的地點、時間和程度時,國家就會出現。另壹方面,國家的存在表明了階級矛盾的不可調和。”
恩格斯認為,國家是在氏族組織解體的基礎上產生的,既有歷史的聯系,又有原則的區別。
主要區別是:1)國家以地域劃分居民,而宗族以血緣劃分。2)建立專門的暴力機關——軍隊、警察、法院、監獄等。
我們可以看到,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與西方資產階級學者的核心區別在於:前者認為國家表現的是不可調和的階級矛盾,是壹個階級壓迫另壹個階級的工具;後者認為國家是階級間利益沖突的裁判。
第2節要素和國家類別
我們已經說過,有時壹個國家不僅僅意味著在壹個公民社會內部行使政治權力,還意味著政治意義上的社會本身,例如在國際關系中。正是在這個意義上,20世紀初的幾位法國和德國學者,如傑利內克、拉班德、卡雷·德·馬爾貝格,創立了國家三要素理論,強調政權與領土和人民的統壹。
國家三要素理論可以概括為:當有壹個民族生活在壹個固定的領土上(往往是同壹個民族或具有相同的認同感),並且在這個民族中行使合法的政治權力時,就有了國家。
所謂領土,在現在的世界裏是三維的:領土、領海、領空。
作為壹個國家的基本要素,領土不僅僅是人們居住的壹塊土地。它也構成了這個國家和這個民族的歷史、文化和宗教記憶的壹部分,是這個國家的象征,是連接人們並使他們彼此認同的紐帶。有時,後壹種角色甚至會導致不同種族和民族之間的沖突,例如科索沃和耶路撒冷。
最理想的領土邊界當然是自然邊界:山川河流。但更多情況下,現代國家的邊界是條約邊界。19-20世紀,邊界的神聖性被國際社會廣泛認可,成為國家主權的載體。20世紀末,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各國之間的相互依賴和交流,邊界的重要性發生了變化。
所謂人民,在過去,尤其是西歐,首先指的是壹個民族。在現代,它是指所有的人誰是受主權權力。可以是壹個民族,也可以包括幾個民族;可以是本地人,也就是通過血緣關系獲得這種身份的人,也可以是歸化的外國移民。當他們離開自己的國家時,他們不會失去公民資格。
人民不僅僅是國家的臣民。在現代國家,它首先是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角色,是壹個國家政權和壹個國家主權合法性的唯壹來源。按照自然法理論和現代民主理論,它在國家權力出現之前就已經存在,或者說國家是他們創造的。在國內政治領域,人們更多地被定義為公民,即有權參與政治事務的人。它超越了人們在經濟地位、文化、職業上的差異,賦予了人們新的身份。
合法政權(政府)是壹個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角色和法人。因此,國家的意誌不同於統治者的個人意誌。在國內事務中,它依法管理人民,公正處理人民之間的沖突,並作為中央權威處理與其他國內法人的關系。它壟斷法律強制力,單方面制定法律規範,是權威。當然,在現代法治國家,公權力也必須在其制定的法律範圍內運行。
國家分類:
在人類學意義上,我們可以把壹個國家分為單民族國家或多民族國家。
在政治學意義上,我們可以把國家分為君主制國家或* * *共和制國家,民主制國家或專制制國家。
在政治經濟意義上,我們可以將國家分為自由主義國家或社會主義、國家幹預主義和國家保護主義。
但我們這裏的分類是公法意義上的,即國家分為單壹制國家—Etat unitaire(集權或分權)和聯邦制國家—Etat fédéral(也有所謂的confedercy of state,但在這裏,邦聯不是國家,而是民族聯盟,各自保留主權權力)。
單壹制國家的基本特征是中央政府壟斷所有憲法權力,尤其是立法權和司法權。從這個意義上說,事實上,單壹制國家是中央集權的。
單壹制國家可以是集權的,也可以是分權的(分權的定義,不同於分權和聯邦制)。
聯邦制國家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享憲法權力,不同國家分享的方式和分享(程度)不完全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