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是因為員工因個人原因請假,是否批準用人單位的自主權,企業員工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發工資。
根據
勞工部
關於企業和單位職工加班、事假、病假和停工工資的意見
[59]中國勞動工資第67號
1.企業的勞動者因為工作性質不同,加班可以享受加班費。因此,他們在公眾假期期間不會獲得報酬。
第二,病假
病假是指職工到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就診,經醫師檢查後需要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和休息的,由醫師開具病假條,職工按照用人單位規定的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但急診病人可以就近入院,口頭請假,甚至事後補辦手續。
員工病假和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或者領取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壹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當支付醫療賠償金。
根據
勞工部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勞動部309號[1995]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工部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動部第479號[1994]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3至24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並患有醫生或者醫療機構認定的難治性疾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對其勞動能力進行鑒定。被認定為壹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部辦公廳
關於解釋勞動部354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1996)
老板發(1997)第18號
2.通知第二十二條“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金”是指勞動者在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被勞動鑒定委員會判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金。確定為1-4級的,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三,婚假
《勞動法》沒有對職工婚假做出具體規定,國家層面也沒有適用於所有單位的規定。原勞動部於6月1959日發出(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規定企業職工在三個工作日內請婚喪假的,工資照發。此後,國家勞動總局和財政部於2月20日1980下發了《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旅遊假問題的通知》([80]勞綜基字第29號[80]財企字第41號),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員工結婚時不在壹個地方工作;外地職工直系親屬死亡,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請假;婚喪假、旅遊假期間,員工工資照常發放。
四。產假
女職工生育的,享受98天產假(含產前15天);難產數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增加15天。其中,合法生育的,按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延長產假。
女職工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
1.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生育津貼低於女職工生育期間工資的,由其所在單位補足差額;高於本人工資的,單位不得扣繳。
2、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前由單位按正常出勤工資支付。
國務院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婦女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