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政府數據,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資源。
本條例所稱政府數據共享,是指行政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數據或者為其他行政機關提供政府數據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政府數據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數據的行為。第三條政府數據獲取應當以問題和需求為導向,遵循統籌規劃、全面推進、統壹標準、便捷高效、自願提供、免費服務、依法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全市政府數據* * *享受公開工作,統籌協調政府數據* * *享受公開工作的重大事項。縣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的政府數據享受公開工作。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政府數據開放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縣級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政府數據的相關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大數據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其他行政機關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政府數據的收集匯總、目錄編制、數據提供、更新維護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數據開放納入本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政府數據* * *對外開放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政府數據公開的宣傳、教育、引導和推廣,增強政府數據公開意識,提升政府數據在全社會的應用能力。第七條鼓勵行政機關在政府數據公開工作中先行先試、探索創新。
對政府數據開放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八條公開政府數據應當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全,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依法保護個人隱私。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 * * *享有的政府公開數據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第二章數據采集與銜接第九條市人民政府依托“雲上貴州”貴陽子平臺,建設全市統壹的政務數據共享平臺(以下簡稱* * *共享平臺)和政務數據開放平臺(以下簡稱開放平臺),匯聚、存儲、共享、開放全市政務數據。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雲上貴州”貴陽子平臺、* *共享平臺和開放平臺應當按照規定與國家和貴州省* * *共享和開放平臺互聯互通。
* * *享受平臺和開放平臺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本轄區的信息系統納入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的統籌管理,提供符合技術標準的接入接口,連接共享平臺和開放平臺。第十壹條政府數據實行分級、分類目錄管理。目錄包括政府數據資源目錄、* * *享受目錄和開放目錄項目。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貴州省政府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和標準,在職責範圍內編制本轄區、本機關的目錄,並逐級上報大數據主管部門匯總。
目錄經大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市級目錄和公開目錄項目應當按規定公布。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技術規範采集職責範圍內的政府數據,然後在* * * *平臺上實時采集。
政府數據的收集涉及多個行政機關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進行收集和匯總。
行政機關有權依法管理和使用其收集的政府數據。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對提供的政府數據進行動態管理,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因法律法規修訂或者行政職能改變涉及目錄調整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15日內更新目錄;因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的變化,涉及政府數據變更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更新。
政府數據使用者對目錄和獲取的數據有疑問或者發現錯誤的,應當及時反饋給政府數據提供者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