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屬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國家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子系統——法律規範的主幹,是依法治國的重要依據。黨內法規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子系統——依規治黨的基礎。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有效保障。它們統壹於治國理政的歷史進程之中,統壹於人民利益福祉的最高目標之下,具有相同的價值目標取向。
立法主體不同。國家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黨內法規由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
立法程序不同。全國性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和程序制定。黨內法規由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按照《中國生產者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規定的程序制定。
適用對象不同。國家法律適用於包括黨員在內的全體公民,以及包括中國* * *產黨各級黨組織在內的所有社會團體和法人,而黨內法規只適用於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
實現的方式不壹樣。黨內法規主要靠黨的紀律來保障,國家法律主要靠國家強制力來保障。
引入的規範和標準不同。依規治黨堅持“規”的標準高於依法治國堅持“法”的標準,其實施程序嚴於國家法律,是最可靠、最有效、最持久的治黨之道。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並不是說黨員幹部和黨員就比普通公民、更不用說優越,而是表明他們特殊的政治身份必須有相匹配的行為準則。
《中國* * *生產黨黨員處分條例》
第四十六條
“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紙、書籍、講座、論壇、報告、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錯判;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公開發表文章、講話、宣言、聲明等。違反四項基本原則,違反或者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政策,或者有嚴重政治問題的;
(二)故意討論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壹的;
(三)詆毀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誹謗、中傷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第壹百零三條規定:“從事性權利交易或者給予財物從事金錢性交易的,處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黨紀嚴於國法,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比其他組織、法人和普通公民更嚴格、更高。這是由黨的先進性和依規治黨的嚴肅性決定的。從黨紀與國法的關系來看,這是對黨執政合法性基礎和來源的壹種強調,不能理解為依法治黨的含義。所以依規治黨,必須堅持把黨紀放在國法前面,嚴明黨紀的意識松懈,就是觸犯國法底線的開始。
法律依據: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
(二)加強黨內法規建設。黨內法規既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全黨必須嚴格遵守。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加大黨內法規審查解釋力度,形成完備的黨內法規體系。註重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銜接協調,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運用黨內法規落實管黨治黨、從嚴管理,促進黨員幹部帶頭遵守國家法規。
黨紀是黨內的規矩。黨規黨紀嚴於國法。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不僅要模範遵守國家法律,而且要按照黨章黨規以更高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堅決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對違反黨規黨紀的行為要嚴肅處理,對苗頭性問題要抓早抓小,防止小錯釀成大錯,防止違紀違法。
依紀依法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形成嚴格的長效機制。完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等各項制度規定,著力整治各種特權行為。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嚴格落實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對任何腐敗行為和腐敗分子都堅決依紀依法懲處,絕不手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