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國家賠償案件,是指《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壹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下列情形: (壹)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二審改判無罪,二審發回重審判無罪的;(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五)刑訊逼供或者毆打、虐待他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他人的;(六)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物的;(八)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決的罰金和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九)在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過程中,對妨害訴訟的行為采取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造成損害的。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本規定適用於貨運代理企業受客戶委托辦理與海上貨物運輸有關的貨運代理事務時發生的下列爭議: (壹)因提供訂艙、報關、報檢、保險等服務發生的爭議;(二)提供貨物包裝、裝載監管、卸載監管、集裝箱拆箱、分撥和中轉服務發生的爭議;(三)有關文件的編制、交付和費用結算所發生的爭議;(四)因提供倉儲和陸運服務發生的爭議;(五)與其他海運代理企業發生的爭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的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本規定所稱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以下簡稱壟斷民事糾紛),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壟斷行為造成損失,違反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章程等反壟斷法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案件。下列人員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款規定的“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壹)《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人員;(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第十二項規定的人員。如果雙方沒有書面合同,而壹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方式主張買賣合同的存在。,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及其他相關證據,認定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對賬確認書、債權確認書等信函、憑證未記載債權人姓名,買賣合同壹方當事人證明買賣合同存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足以推翻該買賣合同的相反證據的除外。鐵路運輸法院依法受理同級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下列刑事公訴案件由犯罪發生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壹)在車站、貨場、運輸指揮機構等鐵路工作區域內實施的犯罪;(二)危害鐵路線路、車輛、通信、電力和其他鐵路設備設施的犯罪;(三)鐵路運輸企業職工在履行職責中實施的犯罪。在列車上犯罪的,由犯罪發生後列車最先停靠的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但是,在國際列車上實施的犯罪,適用中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相關管轄協議。沒有約定的,由犯罪後列車最先停靠的地點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性: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本法規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具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同壹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