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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司法解釋2022

法律主觀性:

國家賠償的發展趨勢:不斷完善賠償程序,明確舉證責任,修改精神賠償。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賠償。

法律客觀性:

壹、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2.適用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本法規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予以追究。第六條規定,受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如果受害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受扶養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損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人有權要求賠償。3.辦理所需證件:受害人本人為賠償請求人的,提供受害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國家賠償的,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委托律師辦理國家賠償的,還須提供律師身份證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證書》。四。辦理程序:行政賠償辦理程序:1。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受理。3.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審理。4、制作《行政賠償決定書》,並送達申請人。5.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方式、賠償項目、賠償金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辦理刑事賠償的程序:1。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受理。3.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審理。4、制作《刑事賠償決定書》,並送達申請人。5.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方式、賠償項目、賠償金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6.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決定。6.處理地點:賠償義務主體所在地。辦理期限: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申請國家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或者賠償義務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決定不服,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在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行政賠償或者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不需要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或者在3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對第壹審行政賠償判決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上訴,也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訴。因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賠償請求人,提出國家賠償請求。被害人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扶養親屬、被害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人也可以代表賠償請求人提出國家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時,應當寫明具體的賠償請求,還應當提供證明國家機關行使職權違法或者錯誤,對其造成損害的事實的有關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不計算在內。提起行政賠償的,還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關於時效的規定。國家賠償以法定賠償為原則,即按照國家賠償法明文規定的賠償範圍和標準進行賠償,法律沒有規定的損失不能納入國家賠償。國家賠償的範圍包括三部分,壹是行政賠償,二是刑事賠償,三是非刑事司法賠償。並非所有國家機關都負有國家賠償責任。只有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具有偵查、檢察、審判職能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等司法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法律規定的措施不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才能代表國家予以賠償。國家賠償只包括法律規定的人身權、財產權的直接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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