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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中,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數額如何計算?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計算賠償數額。

1.造成身體傷害,但未造成受害人身體殘疾。

這種情況下,應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並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收入減少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致使受害人喪失部分或者全部勞動能力的。

在這種情況下,除醫療費、護理費外,還應當支付生活輔助器具、康復費等傷殘必要費用,以及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傷殘賠償金。

傷殘賠償金根據傷殘程度和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當向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費。

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對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發給生活費,直至其死亡。

3.導致了受害人的死亡。

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其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對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發給生活費,直至其死亡。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特定情況下,需要支付精神撫慰金。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利,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撫慰金:

A.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C.毆打、虐待或者教唆、縱容他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非法使用武器和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撫慰金:

A.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B.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c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決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教唆、縱容他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e .非法使用武器和警察裝備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壹)無罪或者被終止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超過六個月的;(2)受害人被鑒定為輕傷或者傷殘的;(3)受害人被診斷、鑒定為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且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四)受害人的名譽、榮譽、家庭、職業、教育等方面受到嚴重損害,且與侵權行為有聯系。

被害人無罪被羈押十余年;受害者死亡;被害人被鑒定為壹至四級重傷或者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經診斷、鑒定患有嚴重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1-2級,生活不能自理,且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可以認為後果特別嚴重。

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壹般不低於1000元;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以千為計算單位,壹般不超過生命健康賠償總額的50%(含本數),特殊情況下可能超過生命健康賠償總額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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