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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級會計師職稱經濟法重點:商業銀行存款業務規則

2017中級會計師職稱經濟法重點:商業銀行存款業務規則

考點二:商業銀行存款業務相關規則★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和國際結算;

(4)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代理買賣外匯;

(10)從事銀行卡業務;

(11)提供信用證服務和擔保;

(12)代理收付和保險代理業務;

(13)提供保險箱服務;

(14)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壹)存款的概念和種類

存款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將貨幣資金存入銀行或其他能夠吸收存款並取得存款利息的金融機構的壹種信用活動形式。

1.根據存款期限的不同,存款可以分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2.根據存款人的不同,存款可分為單位存款和個人儲蓄存款。

3.根據存款幣種的不同,存款可分為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

4.根據支取方式的不同,存款可分為支票存款、存單(貼現)存款、通知存款、透支存款、存貸款存款和特種存款。其中,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款時未約定存款期限,需要提前通知銀行約定支取日期和金額後才能支取的存款。個人通知存款有兩種:1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

(2)存款業務的基本原則

1.存款業務特許經營制度。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目前,我國能夠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和郵政儲蓄機構。

2.存款機構應當依法交存存款準備金。

存款準備金是商業銀行依照法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其目的是保證存款機構支付存款的能力。

3.存管機構應當依法保持足夠的準備金。

備付金是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用於保證存款支付和資金清算的資金,主要表現為商業銀行庫存現金和存放在中央銀行的存款。

4.依法確定並公布存款利率。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利率管理的唯壹機構,有權制定和調整各種利率。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予以公告。

5.金融存款專營。

財政存款歸中國人民銀行所有,不計利息。

6.合法正當吸收存款。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或者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三)儲蓄存款業務規則

儲蓄是指個人自願將全部或合法持有的人民幣或外幣存入我國境內的儲蓄機構,由儲蓄機構出具存折或存款憑證作為憑證,使個人可以支取存款本息的信貸活動。儲蓄是居民個人與銀行之間的壹種信用關系。

1.儲蓄存款原則。

(1)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計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2)個人存款實名制原則。以下身份證件作為實名制證件使用:

(1)在中國境內居住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

(2)在中國境內居住的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為戶口本;

(3)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武警的身份證件;

(4)港澳居民,辦理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省居民、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5)外國公民,護照。以上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並在身份證件上登記姓名和號碼。代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驗證,並在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登記姓名和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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